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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9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佩芩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6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7年度易字第194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李佩芩共同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側錄機壹台(含電磁紀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佩芩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105年3月31日止,為瀚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為任庚企業有限公司)派遣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台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加油站(下稱清水加油站)之加油員,負責為客戶加油、向客戶收取油資及持客戶信用卡操作刷卡機辦理刷卡消費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李佩芩於105年3月間,經由網路聊天軟體BeeTalk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高」之成年男子,要求李佩芩側錄加油站客戶信用卡內碼資料,交其收購,並在清水加油站旁提供信用卡內碼側錄機1台給李佩芩,允諾就每張信用卡資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報酬。李佩芩同意並取得該台側錄機後,與「小高」共同基於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接續於105年3月24日、25日,在清水加油站,利用為客戶加油職務上機會,趁附表所示之持卡人陳秀靜等22人將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交由其刷卡支付油資而疏於注意之際,以上開側錄機,側錄信用卡內碼資料而取得電磁紀錄,旋於105年3月底某日在清水加油站旁,將上開側錄機及側錄之信用卡內碼電磁紀錄交給「小高」。「小高」所屬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員隨即於不詳時、地,利用取回之信用卡內碼側錄電磁紀錄,偽造信用卡,復自105年6月29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持偽造之信用卡在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盜刷情形詳如附表),足以生損害於持卡人陳秀靜等22人及各特約商店與發卡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嗣因各發卡銀行接獲持卡人反應遭盜刷後報警,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李佩芩(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警卷第2頁背面、第5至6頁、偵卷第13至14頁、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94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8頁背面)。

(二)證人劉弦錚即超順利人力派遣公司人員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第9至10頁)、告訴代理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權經營部安全控管科襄理蕭森元(見警卷第12頁正背面)、、告訴代理人即花旗商業銀行風險管制部調查專員李誠益(見警卷第17頁正背面)、告訴代理人即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高級專員陳蓓琳(見警卷第19頁正背面)、告訴代理人即第一商業銀行風管調查員林綱龍(見警卷第23頁正背面)、告訴代理人即永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消金審查部副理陳亮凱(見警卷第40頁正背面)、告訴代理人即遠東商業銀行風管處消金組襄理湯榮東(見警卷第43頁正背面)、告訴代理人即聯邦商業銀行偽冒防制科專員余思賢(見警卷第49頁正背面)之指述。

(三)卷附之LINE截圖(見警卷第7頁)、信用卡側錄器圖片(見警卷第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查訪報告表(見警卷第56頁)、清水加油站105年3月排班表(見警卷第57頁)、李佩芩基本資料表(見警卷第58頁)、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8頁)。

(四)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4條第2項、第1項之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罪,並應依刑法第204條第2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被告與「小高」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按如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於105年3月24日、25日在清水加油站,多次以側錄機側錄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陳秀靜等22人信用卡內碼資料後,再將側錄所得之信用卡內碼資料併同側錄機交付予「小高」之行為,乃係基於同一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內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尚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加油站之員工,其利用工作之便,於加油站客戶以信用卡刷卡付費之際,以側錄機側錄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陳秀靜等22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所為危害信用卡正常交易秩序之安全甚鉅,並造成他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惟迄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犯罪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再依新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並未排除刑法分則有關沒收之適用。而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乃採義務沒收主義,如不能證明已不存在,即在必須沒收之列,不以已經扣案為必要(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1806號、93年度臺上字第47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小高」所交付予被告之側錄機1台(含其內已側錄蒐集如附表所示信用卡資料之電磁紀錄),雖未扣案,然尚無事證足以證明已經滅失,依前開說明,自仍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未因本件犯行取得任何酬勞一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取得犯罪所得,則揆諸前揭說明,縱其他共同正犯有取得犯罪所得,然被告對該等犯罪所得既無事實上之處分權限,亦未分配有不法利得,自毋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04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0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 宇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舒 涵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4條(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持卡人 │發卡銀行、卡號 │盜刷日期 │盜刷特約商店暨地點 │盜刷金額(│卷證出處 ││號│ │ │ │ │新臺幣元)│ ││ │ │ │ │ │暨結果 │ │├─┼────┼────────┼──────┼──────────┼─────┼─────────┤│1 │陳秀靜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4426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0000000000000000│ │74(南非)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57││ │ │ ├──────┼──────────┼─────┤頁) ││ │ │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8405元 │ ││ │ │ │ │74(南非) │(失敗) │ │├─┼────┼────────┼──────┼──────────┼─────┼─────────┤│2 │蔡明霓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29日│SUNRISE SUPERETTE. │ 3246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0000000000000000│ │(南非)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58││ │ │ ├──────┼──────────┼─────┤頁) ││ │ │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2萬967元 │ ││ │ │ │ │7(南非) │(失敗) │ │├─┼────┼────────┼──────┼──────────┼─────┼─────────┤│3 │王錫勳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9649元 │側錄盜刷明細、105 ││ │ │0000000000000000│ │74(南非) │(失敗) │年3月24日於清水加 ││ │ │ ├──────┼──────────┼─────┤油站刷卡之信用卡簽││ │ │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4426元 │單(見警卷第15、16││ │ │ │ │74(南非) │(失敗) │頁、偵卷第59頁) ││ │ │ ├──────┼──────────┼─────┤ ││ │ │ │105年6月29日│SUNRISE SUPERETTE. │1964元(成│ ││ │ │ │ │(南非) │功,未請款│ ││ │ │ │ │ │) │ │├─┼────┼────────┼──────┼──────────┼─────┼─────────┤│4 │李順旭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7萬653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0000000000000000│ │(美國)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60││ │ │ ├──────┼──────────┼─────┤頁) ││ │ │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3萬2778元 │ ││ │ │ │ │(美國) │(失敗) │ │├─┼────┼────────┼──────┼──────────┼─────┼─────────┤│5 │白玉妗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29日│SHENG TIAN GUO TAI │4萬9531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431195Z000000000│ │(大陸)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61││ │ │ │ │ │ │頁) │├─┼────┼────────┼──────┼──────────┼─────┼─────────┤│6 │王志偉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SEVEN-ELEVEN JAPAN │ 5915元 │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0000000000000000│ │(日本) │(成功) │書(見警卷第15頁、││ │ │ ├──────┼──────────┼─────┤偵卷第62、63頁) ││ │ │ │105年6月30日│FAMILYMART(日本) │ 5789元 │ ││ │ │ │ │ │(成功) │ ││ │ │ ├──────┼──────────┼─────┤ ││ │ │ │105年6月30日│OLYMPICMUSAUHIURAWAT│ 5789元 │ ││ │ │ │ │EN(日本) │(成功) │ │├─┼────┼────────┼──────┼──────────┼─────┼─────────┤│7 │白鄭素娥│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FAMILYMART(日本) │ 2744元 │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0000000000000000│ │ │(失敗) │書、105年3月25日於││ │ │ ├──────┼──────────┼─────┤清水加油站刷卡之信││ │ │ │105年6月30日│FAMILYMART(日本) │ 2768元 │用卡簽單(見警卷第││ │ │ │ │ │(成功) │15、16頁、偵卷第64││ │ │ ├──────┼──────────┼─────┤、65頁) ││ │ │ │105年6月30日│FAMILYMART(日本) │ 41元 │ ││ │ │ │ │ │(成功) │ ││ │ │ ├──────┼──────────┼─────┤ ││ │ │ │105年6月30日│WHITE CAPS#000000000│ 24元 │ ││ │ │ │ │5(美國) │(失敗) │ ││ │ │ ├──────┼──────────┼─────┤ ││ │ │ │105年6月30日│MINISTORP AEON LAKE-│ 252元 │ ││ │ │ │ │TOW(日本) │(成功) │ │├─┼────┼────────┼──────┼──────────┼─────┼─────────┤│8 │林麗雪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OUTRAGE RADIO CONTRO│1萬7604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0000000000000000│ │L(南非)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66││ │ │ ├──────┼──────────┼─────┤頁) ││ │ │ │105年6月30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734元 │ ││ │ │ │ │7(南非) │(失敗) │ ││ │ │ ├──────┼──────────┼─────┤ ││ │ │ │105年6月30日│GWD ENGINE IMPORTERS│ 2040元 │ ││ │ │ │ │7(南非) │(失敗) │ │├─┼────┼────────┼──────┼──────────┼─────┼─────────┤│9 │紀威志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SUNRISE SUPERETTE. │ 5332元 │側錄盜刷明細、105 ││ │ │0000000000000000│ │(南非) │(失敗) │年3月25日於清水加 ││ │ │ │ │ │ │油站刷卡之信用卡簽││ │ │ │ │ │ │單(見警卷第15、16││ │ │ │ │ │ │頁、偵卷第67頁) │├─┼────┼────────┼──────┼──────────┼─────┼─────────┤│10│張克凡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6月30日│SUNRISE SUPERETTE. │ 3650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0000000000000000│ │(南非)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68││ │ │ ├──────┼──────────┼─────┤頁) ││ │ │ │105年6月30日│ALEXANDERINN #132637│18元(成功│ ││ │ │ │ │47(美國) │無請款) │ │├─┼────┼────────┼──────┼──────────┼─────┼─────────┤│11│林曉風 │中國信託銀行 │105年7月1日 │WING THAI BUDDHA │4萬3430元 │側錄盜刷明細(見警││ │ │0000000000000000│ │(香港) │(失敗) │卷第15頁、偵卷第69││ │ │ │ │ │ │頁) │├─┼────┼────────┼──────┼──────────┼─────┼─────────┤│12│郭慶輝 │第一銀行 │105年6月29日│SHENG TIAN GUO TAI │2萬9176元 │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0000000000000000│ │(大陸) │(成功) │書、盜刷之簽帳單(││ │ │ ├──────┼──────────┼─────┤見警卷第25至26頁、││ │ │ │105年6月29日│SHENG TIAN GUO TAI │4萬7655元 │核交卷第8至9頁) ││ │ │ │ │(大陸) │(成功) │ │├─┼────┼────────┼──────┼──────────┼─────┼─────────┤│13│陳詠德 │第一銀行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7萬8230元 │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0000000000000000│ │(美國) │(成功) │書、盜刷之簽帳單、││ │ │ │ │ │ │105年3月24日於中油││ │ │ │ │ │ │清水站刷卡之信用卡││ │ │ │ │ │ │簽單(見警卷第25至││ │ │ │ │ │ │26頁、核交卷第10至││ │ │ │ │ │ │16頁) │├─┼────┼────────┼──────┼──────────┼─────┼─────────┤│14│鄭雅方 │第一銀行 │105年6月29日│無資料 │2363元(成│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0000000000000000│ │(南非) │功,未請款│書、105年3月24日於││ │ │ │ │ │) │中油清水站刷卡之信││ │ │ ├──────┼──────────┼─────┤用卡簽單(見警卷第││ │ │ │105年6月29日│無資料 │1503元(成│25至26、33頁、核交││ │ │ │ │(南非) │功,未請款│卷第24頁) ││ │ │ │ │ │) │ │├─┼────┼────────┼──────┼──────────┼─────┼─────────┤│15│黃邱嫦娥│第一銀行 │105年7月1日 │無資料 │ 3978元│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0000000000000000│ │(南非) │(成功,未│書、簽帳單、105年3││ │ │ │ │ │請款) │月25日於中油清水站││ │ │ │ │ │ │刷卡之信用卡簽單(││ │ │ │ │ │ │見警卷第25至26、35││ │ │ │ │ │ │頁、核交卷第25頁)│├─┼────┼────────┼──────┼──────────┼─────┼─────────┤│16│蔡穎宜 │第一銀行 │105年7月1日 │FAMILYMART │ 42元 │側錄盜刷明細、聲明││ │ │0000000000000000│ │(日本) │(成功) │書、盜刷之簽帳單及││ │ │ ├──────┼──────────┼─────┤消費明細、105年3月││ │ │ │105年7月1日 │FAMILYMART │ 2811元 │25日於中油清水站刷││ │ │ │ │(日本) │(成功) │卡之信用卡簽單(見││ │ │ ├──────┼──────────┼─────┤警卷第25至26、37頁││ │ │ │105年7月1日 │FAMILYMART │ 5620元 │、核交卷第17至23頁││ │ │ │ │(日本) │(成功) │) ││ │ │ ├──────┼──────────┼─────┤ ││ │ │ │105年7月1日 │FAMILYMART │ 4407元 │ ││ │ │ │ │(日本) │(成功) │ ││ │ │ ├──────┼──────────┼─────┤ ││ │ │ │105年7月1日 │SEVEN-ELEVEN JAPAN │ 1533元 │ ││ │ │ │ │(日本) │(成功) │ ││ │ │ ├──────┼──────────┼─────┤ ││ │ │ │105年7月1日 │SEVEN-ELEVEN JAPAN │ 1405元 │ ││ │ │ │ │(日本) │(成功) │ │├─┼────┼────────┼──────┼──────────┼─────┼─────────┤│17│張麗美 │元大銀行 │105年7月1日 │COCA-COLA CITY OF │113元(成 │105年3月25日於中油││ │ │0000000000000000│ │INDU(美國) │功,未請款│清水站刷卡之信用卡││ │ │ │ │ │) │簽單、信用卡爭議交││ │ │ ├──────┼──────────┼─────┤易聲明書、盜刷信用││ │ │ │105年7月1日 │MICHAEL KORS-580 │2萬2555元 │卡交易明細表及簽帳││ │ │ │ │(美國) │(成功) │單(見警卷第22頁、││ │ │ │ │ │ │偵卷第35至42頁背面││ │ │ │ │ │ │) │├─┼────┼────────┼──────┼──────────┼─────┼─────────┤│18│許世昌 │花旗銀行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8萬3803元 │花旗(台灣)商業銀││ │ │0000000000000000│ │(美國) │(成功) │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 │ │ │ │ │ │陳報狀暨所附持卡人││ │ │ │ │ │ │許世昌遭盜刷之簽單││ │ │ │ │ │ │、信用卡爭議帳款聲││ │ │ │ │ │ │明書、客戶交易明細││ │ │ │ │ │ │一覽表(見偵卷第26││ │ │ │ │ │ │至34頁) │├─┼────┼────────┼──────┼──────────┼─────┼─────────┤│19│邱梁田 │永豐銀行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1萬2888元 │側錄盜刷明細表、信││ │ │0000000000000000│ │(美國) │(成功) │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 │ │ ├──────┼──────────┼─────┤書、聯合信用卡處理││ │ │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1萬2888元 │中心列印資料(見警││ │ │ │ │(美國) │(成功) │卷第42頁、偵卷第44││ │ │ ├──────┼──────────┼─────┤頁、核交卷第26頁)││ │ │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1萬6111元 │ ││ │ │ │ │(美國) │(成功) │ ││ │ │ ├──────┼──────────┼─────┤ ││ │ │ │105年6月30日│MICHAEL KORS-580 │1萬7423元 │ ││ │ │ │ │(美國) │(成功) │ ││ │ │ ├──────┼──────────┼─────┤ ││ │ │ │105年6月30日│COCA-COLA CITY OF │ 113元│ ││ │ │ │ │INDU(美國) │(成功) │ │├─┼────┼────────┼──────┼──────────┼─────┼─────────┤│20│張毓芬 │永豐銀行 │105年6月30日│CYBERIX(THAILAND)-│ 2997元│側錄盜刷明細表、信││ │ │0000000000000000│ │CREATIBANGKOK │ (成功) │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 │ │ │ │(泰國) │ │書、遭盜刷之簽帳單││ │ │ │ │ │ │(見警卷第42頁、偵││ │ │ │ │ │ │卷第45至46頁) │├─┼────┼────────┼──────┼──────────┼─────┼─────────┤│21│羅文樵 │聯邦銀行 │105年6月29日│無資料 │ 3867元│信用卡盜刷明細、10││ │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成功,未│5年3月24日於中油清││ │ │ │ │ │請款) │水站刷卡之信用卡簽││ │ │ ├──────┼──────────┼─────┤單、遭盜刷之簽帳單││ │ │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2萬1517元 │、爭議交易聲明書(││ │ │ │ │74 ELSIES RIVER(南 │(成功) │見警卷第51至55頁、││ │ │ │ │非) │ │核交卷第28頁) ││ │ │ ├──────┼──────────┼─────┤ ││ │ │ │105年6月29日│GWD ENGINE IMPORTERS│1萬9745元 │ ││ │ │ │ │74 ELSIES RIVER(南 │(成功) │ ││ │ │ │ │非) │ │ │├─┼────┼────────┼──────┼──────────┼─────┼─────────┤│22│洪千雅(│遠東銀行 │105年6月29日│SHENG TIAN GUO TAI │2萬4289元 │側錄盜刷明細表、案││ │原名洪珮│0000000000000000│ │(大陸) │(成功) │件冒刷紀錄持卡人報││ │瑜) │ ├──────┼──────────┼─────┤案聯、簽帳單及聲明││ │ │ │105年6月29日│SHENG TIAN GUO TAI │3萬3032元 │書(見警卷第44頁、││ │ │ │ │(大陸) │(成功) │偵卷第48至51頁)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20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