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訴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0000-000000B(年籍資料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3179、25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0000甲000000B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0000甲000000B(年籍資料均詳卷,起訴書簡稱B男,以下簡稱乙男)與被害人即代號0000甲000000(民國00年0 月生,年籍資料均詳卷,以下簡稱甲男)係父子,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因乙男與甲男之母代號0000甲000000A(年籍資料均詳卷,起訴書簡稱A女,以下簡稱丙女)於101 年2月24日離婚,甲男由乙男及丙女輪流照顧同住二週,㈠詎乙男明知甲男係未滿14歲之幼童,竟基於加重強制猥褻之犯意,在乙男位於臺中市之住處(地址詳卷),違反甲男之意願,自104年1、2月間某日起(即甲男就讀國小一年級下學期某日)至106年7月1日止,以與甲男同住兩週,每週約3 次之頻率,脫掉自己及甲男之內褲,以半蹲姿勢,將其生殖器磨蹭甲男之生殖器、屁股,或將甲男上衣拉至胸前,以其生殖器磨蹭甲男肚子,或將手伸入甲男衣、褲內,撫摸甲男胸部、屁股及生殖器,或親吻甲男,將舌頭伸入甲男嘴巴等方式,對甲男強制猥褻得逞,共約169 次;㈡乙男明知甲男係未滿12歲之兒童,竟基於拍攝兒童猥褻行為照片、影片之犯意,於106年5月31日拍攝甲男脫衣洗澡、裸露生殖器之相片,並接續於106年6月4日、106年6月28日拍攝與甲男脫褲玩遊戲,甚而將頭靠往甲男生殖器等影片,嗣因丙女察覺甲男行為有異,乃諮詢113 保護專線,由社工協助通報警方,經檢察官訊問甲男後,認有搜索乙男之必要,乃指揮警方於106年9月20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乙男位在臺中市之住所(地址詳卷)搜索,扣得行動電話3 支(含記憶卡2張)、行動硬碟1個、筆記型電腦1台、電腦主機1台,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等罪嫌。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案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無庸就判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
三、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足資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甲男指訴被告於上揭時、地,利用其與甲男輪流同住兩週之機會,於甲男洗澡或睡前,脫掉自己及甲男之內褲,以半蹲姿勢,將其生殖器磨蹭甲男之生殖器、屁股,或將甲男上衣拉至胸前,以其生殖器磨蹭甲男肚子,或將手伸入甲男之衣、褲內,撫摸甲男胸部、屁股及生殖器,或親吻甲男,將舌頭伸入甲男嘴巴等方式,對甲男強制猥褻得逞,每週約3次,共約169 次;另被告趁甲男洗澡及睡前,拍攝甲男之裸照及下身赤裸之影片等情,有被害人甲男於警詢、偵訊之指述、證人丙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甲男就讀小學之學生輔導紀錄表、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翻拍相片多張及扣案之電磁紀錄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加重強制猥褻等犯行,辯稱:伊是甲男的父親,甲男的母親丙女從甲男3 歲開始,就提起監護權及暫時處分的訴訟,法院的裁定都是共同監護,丙女擔任國小老師,依照幼兒從母原則,監護權訴訟多數都會判給媽媽比較多,但是伊和丙女的監護權訴訟,從頭到尾都是共同監護,而且是非常平均的輪流同住,不管是輪流住一個禮拜或者是兩個禮拜,經過這幾年案件的審理,包含龍眼林基金會的社工來訪視不下十次,程序監理人的介入跟訪視也不下十次,法院的審理跟周遭親友、師長的證詞,都證明伊跟甲男的互動非常良好,伊沒有任何侵害、不適任監護權的狀況發生,在甲男就讀國小前半年,丙女又提起暫時處分,請求法院裁定甲男就讀丙女任教之小學,而非甲男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小學,因丙女任教之小學距離伊的住處較遠,伊接送甲男比較不便,但是伊還是尊重法院裁定,讓甲男就讀丙女任教之小學,並與丙女輪流照顧甲男兩週,伊也積極參與甲男學校之活動,並擔任家長委員,對甲男照顧的無微不至。甲男和伊同住期間,家裡還有伊母親及姐姐,甲男都跟伊一起睡,有時會跟伊母親一起睡,平常都是伊幫甲男洗澡,有時候伊比較忙或不在家的時候,就是伊母親幫甲男洗澡,伊和甲男的感情非常融洽,且甲男非常依賴伊,就像兄弟一樣。伊並沒有拍攝甲男裸照的習慣,有一次甲男在洗澡,他搓了一個很大的泡泡,開心的趕緊叫伊幫他拍下來,才會出現卷內甲男洗澡的裸照,而且甲男從幼稚園中班、大班開始,在幼兒園時,會跟其他同班同學玩下體。伊每天幫甲男洗完澡後,會抱他到床上,全身幫他抹乳液,因為甲男有異位性皮膚炎。他很喜歡跟伊玩,會故意抓伊的手去摸他的小鳥,或是伊幫甲男抹乳液、擦背時,會叫他站在床上,他就會故意用他的小鳥來弄伊的臉。伊就跟他說,這樣是不對的,可能因為甲男都不怕伊,還是繼續鬧著伊玩,伊就說:「我要把你拍下、錄影起來給媽媽看」,因為甲男很怕他媽媽。當伊拿起手機時,甲男就趕快把褲子拉起來,回復正常,甲男就說:「你又沒有證據」,所以伊才會用側拍的方式,要錄給他看,因為甲男從2 歲多就上法院一直到現在,所以你跟他說很多事情不能做的時候,他就會問說:「證據在哪?我又沒有做!」,所以伊才會用側拍的方式,因為甲男會發現,所以伊側拍的秒數都很短。伊和甲男同住期間,都是同睡一張床,伊有幫他準備一間房間,但是他都不願意過去,還是跟伊睡在主臥室,洗澡的時候,也是要伊幫他洗,他不願意自己洗。大概在小學三年級的時候,伊跟甲男說,你已經三年級了,應該要自己洗澡,不能每天都叫爸爸幫你洗,伊就問甲男:「你跟媽媽住的時候,都是你自己洗澡,還是媽媽幫你洗?」,甲男回稱都是他自己洗。伊就問甲男:「為何你在爸爸家不自己洗,都要爸爸幫你洗?」,甲男回答說:「因為在媽媽家,我已經洗了兩個禮拜,很辛苦,所以來爸爸家要爸爸幫我洗。」,伊因為與甲男的關係很特殊,從他小時候就一直打官司到現在,所以伊對他的管教態度是不捨,有一點縱容,所以並沒有強制要求甲男要自己洗,但伊跟甲男講,三年級的時候,可能要一半的時間自己洗,一半的時間,爸爸幫你洗,等到四年級時,就要完全自己洗。當甲男自己洗澡完的隔天,他就會跟伊講說:「爸爸,換你幫我洗。」,伊有時就會跟甲男講說:「你昨天都自己洗,今天也自己洗好了。」,甲男就會跟伊說:「一例一休,今天自己洗一天,明天就要休息。」。伊和甲男間父子的互動就是這樣子,因為他完全不怕伊,把伊當哥哥一樣。甲男平常說謊的情形非常嚴重,但伊一開始並不知道甲男會說謊,都是因為他的媽媽常常質問伊一些問題,伊才發現甲男會說謊。這些在伊跟丙女的LINE對話截圖都有,例如:他不想去上學,或不想去上補習班,就會跟他媽媽謊稱是伊不讓他去上學或是上補習班。因為甲男念的學校剛好是丙女任教的國小,所以即使是甲男跟伊同住期間,甲男每天放學後,都會去丙女教室找他媽媽,伊要到學校接甲男去補習,丙女就會說,甲男跟她說伊不讓他去補習,然後丙女就會來責問伊,為何伊不讓兒子去補習,伊就跟丙女說,伊並沒有不讓他去補習。平常上學也是一樣,甲男不想去上課,就跟丙女說是爸爸不讓他去上課,丙女又會來責問伊,為何伊不讓甲男去上課,伊就跟丙女說,伊沒有不讓他去上課,丙女還是不相信。這種情形已經很多次了,伊不得已只好側錄伊跟甲男的對話,伊不想因此跟丙女不斷起爭執。那次側錄的對話就是,伊問甲男說:「明明是你不想去上課,為何你跟媽媽說是爸爸不讓你去上課?」,甲男回答:「啊!你就跟媽媽說是你不讓我去上課就好了啊!」,伊跟甲男說:「你為何每次都要害爸爸?」,甲男回答說:「啊!又沒關係,這樣好玩啊!」,然後,伊把這段錄影LINE給丙女,證明是甲男不去上課。
再舉個例子,甲男從小就是過敏體質,不愛吃東西,個子比較瘦小,伊接他回來,要洗他的便當盒時,發現便當盒非常乾淨,就會問他說,是否中午都沒有吃。他就說:「有啊,我都有吃。」,伊就問他說:「怎麼會洗這麼乾淨?」,甲男回答說:「我就是有吃。」,後來伊問老師,老師說他沒有吃。甲男知道伊和丙女要求的東西,只要他不願意做,他就會欺騙伊和丙女。這大概從國小二年級就比較嚴重,伊在幼稚園時就有帶他去做心理諮商,心理諮商師那時有提到,因為父母爭奪小孩監護權的過程中,小孩會出現兩面討好的情形,然後就會說謊,要伊和丙女不要再爭訟了,否則說謊的情形會變得很嚴重,也因此伊覺得是因為大人的原因才造成甲男這樣子,所以伊很愧疚。如果甲男是一個長期被性侵的小孩子,何以甲男從小學一到三年級的老師完全都沒有發現任何的跡象?甲男每天都會跟他媽媽丙女接觸,卻不曾主動跟丙女講過這些事,這是否有違常情?丙女在本件雖然沒有提出刑事告訴,但是從100 年開始,就不斷提出暫時處分跟監護權訴訟,迄今為止已經高達10案。伊長達10年的期間,辛辛苦苦的帶甲男,包含法院法官、程序監理人、社工及周遭所有親友,從幼兒園的園長,到國小一至三年級的老師,在他們的眼裡,伊是這麼好的一個爸爸跟家長,照顧孩子無微不至,沒有任何對孩子不利的狀況發生,甲男從幼兒園一直到大班畢業,一直到國小一至三年級,全部完整的聯絡簿影本,伊都有附卷,裡面完全沒有提到爸爸不好、不適任,或者對小孩不利的狀況。甲男的媽媽丙女跟伊其實沒有什麼問題,伊跟孩子更是沒有問題,但是丙女因為跟婆婆不合,要求伊跟她一起搬出去住,伊跟她講伊是獨子,伊父親在伊念大學一年級的時候就過世,伊母親含辛茹苦把伊撫養長大,伊不可能娶了老婆就不要媽媽,因為這樣伊和丙女時常在爭吵,伊也跟丙女講,伊沒有辦法選擇妳而放棄伊母親,但是伊能夠做的,就是和伊母親住在同一棟大樓,或者在附近再租一棟房子,或者再買一棟房子,讓伊可以就近兩邊照顧,但是丙女堅持不要,她說她要搬的越遠越好,這在監護權的訴訟裡面都有提到,所以她都搬的很遠,造成兩人因此分開。伊和丙女分開之後,她也知道伊是個好爸爸,當時在監護權的訴訟當中,伊有提出很多丙女跟伊的MAIL及LINE的對話內容,這些都是法院裁定的一個依據,丙女說伊是個好爸爸、好先生,但是因為她想要每天跟小孩子在一起,所以只好提出監護權訴訟,就為了滿足她個人單獨監護的私慾,不斷提起訴訟傷害小孩子,伊無法阻止她提告,也無法阻止她提告之後對小孩子造成的傷害,身為一個爸爸,伊能夠做的只有帶小孩去做心理諮商,讓小孩的傷害降到最低,這是伊能夠做的。當時監護權訴訟在酌定小孩子念國小的案子當中,法官有明確的問丙女,如果法院裁定甲男就讀丙女任教的OO國小的話,是否依然會照現在跟過去一樣,帶甲男到他目前諮商的心理師那邊去做諮商,因為那個心理諮商師在伊家附近,跟丙女任教的國小距離非常遙遠,一個在西區、一個在北屯區,當時甲男的媽媽跟法官陳述說她會,但是上一次心理諮商師來作證的時候,也有證述說小孩子念OO國小之後,媽媽就不曾再帶小孩子去做諮商了,再加上當時丙女在法院裁定甲男就讀OO國小之前,丙女也曾經因為心理諮商師的要求,而帶甲男去做諮商幾次,既然她曾經帶甲男去做心理諮商,為何在本件事情發生之後,就沒有再帶甲男去給之前已經熟悉的心理諮商師做諮商?這完全不合常理,因為丙女既然發現甲男有受到傷害,之前又曾經帶甲男去他信任、且長期諮商的心理諮商師壬○○那邊做諮商,為何發現這件事情之後,沒有再去找壬○○做心理治療,只是被動的接受社工那邊的安排?丙女為了爭奪監護權,提告民事跟刑事案件,包含本件以前的刑事案件,總共加起來大概10幾案,她有強烈的爭奪單獨監護權的動機,周遭的親友也會勸她說,其實爸爸也是好爸爸,媽媽跟爸爸對孩子都很好,為何要一直提告監護權造成孩子的傷害?所有的證人包含學校導師跟心理諮商師都有提到,甲男在訴訟的過程當中,反應就會比較劇烈,表現比較不正常,沒有訴訟的時候,就會表現的比較開朗,所以周遭的親友跟心理諮商師都曾經詢問過丙女,孩子的爸爸也對孩子很好,為何妳要不斷的提出監護權?丙女就一直說伊對孩子不好,這其實跟所有周遭的親友及法院的調查都是不符的,證明丙女對伊有強烈的偏見,為了監護權而為許多不實的陳述,只為了爭奪單獨監護權,在這件訴訟之前,最後一件就是在甲男就讀小學一年級的時候,法院裁定甲男就讀丙女任教的OO國小,同時裁定甲男和伊及丙女輪流住兩個禮拜,整個案子確定之後,大概休兵一年多,沒有提起訴訟,那時候伊也覺得很奇怪,這跟常情不符,因為丙女是告不停的,後來才發現她當時是在念在職研究所,所以沒有時間再來打這個官司,等到她念研究所畢業之後,她就馬上又再搞這個案子,丙女也跟老師提到,她再告監護權,其實也沒有用,因為每次都是判共同監護,所以伊強烈的懷疑,丙女為了滿足她個人單獨監護權的私慾,明明知道再提告監護權,是沒有辦法達到她的目的,所以才主動的又去問甲男這樣的事情,甲男從頭到尾都沒有主動跟丙女或任何人提過,反而是丙女主動的去問孩子,因為丙女問甲男的時候,剛好發生甲男學期末請假不去上學,伊之前也陳述過,是甲男不去上學,但是他卻跟丙女謊稱是伊不讓孩子去上學,丙女相信孩子的話,所以來責備伊說:「為什麼你不讓小孩子去上學?」,伊在LINE的對話中,有跟丙女溝通很多次,伊說是甲男不去上學,不是伊讓甲男不去上學,但是丙女就不斷責備、反擊伊,說是伊不讓孩子上學,伊最後無奈下,才會私底下錄甲男的音檔,說為什麼你不去上學,卻跟媽媽說是爸爸不讓你去上學的,甲男有承認就是這樣子,伊有跟甲男說:「你為什麼每一次都要害爸爸讓媽媽罵?」,甲男說:「就好玩!」,伊只好錄這段音檔,然後用LINE傳給丙女,證明確實是孩子說謊,伊當時有想到這樣戳破甲男的謊言,甲男回到丙女家的時候,一定會被丙女責問這件事情,丙女一定會問他說,明明就是你騙媽媽說你不去上學,為什麼要騙媽媽說是爸爸不讓你去上學,丙女一定會責備、質問甲男這件事情,甲男一向害怕被丙女責罵,因為他對丙女就是戰戰兢兢的,剛才老師及晚班的管理員也提過,甲男對他媽媽是戰戰兢兢的。他害怕被丙女責罵,只好轉移話題,把所有的責任推給爸爸,故意去捏造一個謊言,這是他一直以來跟媽媽相處的模式,就是每次只要怕被他媽媽罵,他就全部賴給爸爸,這是伊的疏忽,伊縱容甲男慣了,所以伊習慣被他誣賴,沒想到這一次他的玩笑開大了,甲男也不知所措,對於他無奈說出的這個謊,為了討好他媽媽,害怕他媽媽責罵,而說出這個謊,他不曉得怎麼樣去面對爸爸,他只好逃避。伊跟甲男分開之前,伊的臉書及聯絡簿每天都有記載伊和甲男的日常,有數千張的照片、數百段的影片,紀錄著日常生活的點滴,甲男從小到大,包含跟奶奶、園長的照片,都是非常非常的親密的,怎麼會一離開之後,就完全的
180 度的大轉變,說他不喜歡爸爸,也不想爸爸,不喜歡跟爸爸住,他完全不想見到爸爸,甚至也完全不想見到奶奶跟園長,這是否符合常情?這跟他以前的狀況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今天伊對甲男有做這樣的行為,在甲男就讀國小三年級暑假分開之前,甲男就會跟丙女反應了,因為甲男每天都看得到丙女,他應該會跟丙女、學校反應他不想爸爸,因為爸爸會這樣做,所以他不想回去爸爸家,他理應會這樣反應,而且丙女不斷在提監護權訴訟,有很多機會都可以講,這期間有太多龍眼林基金會的社工及程序監理人去訪視甲男,他有太多的機會可以去陳述,可以去揭發伊這樣的惡行,但是完全都沒有,假設伊真的有做,甲男也應該是不想見到伊,害怕見到伊,怎麼會連平常互動非常親密的奶奶跟園長也都完全不見,就像心理諮商師壬○○所說的,小孩子在父母爭奪監護權的訴訟當中習慣兩面討好,他習慣去討好他媽媽,害怕他媽媽責備,他知道他媽媽要什麼,他知道他媽媽不喜歡他跟園長、奶奶、爸爸這邊的家屬接觸,所以甲男跟伊被迫分開之後,是完完全全的拒絕跟奶奶、園長、伊接觸,這是完全的不合常理。監護權的訴訟打了好久,打了好幾年,每一次的結果都經過嚴謹的調查,最後的裁定都是共同監護,包含最後一件是在甲男就讀國小二年級上學期時裁定確定,如果像甲男所說的,從幼兒園開始就對他性侵害的話,等於在監護權訴訟當中,也是持續被伊性侵害的期間,為何甲男都沒有任何的表現?法院都沒有調查出來?伊真的是一個非常用心的爸爸,而且超出於一般常人,超出一般爸爸的表現,伊對小孩子非常的用心,伊會縱容小孩子最大的因素,是因為甲男的媽媽對他要求非常的嚴格,伊為了讓甲男來伊這邊能夠放鬆,所以伊對他會比較寬容跟縱容,因為伊覺得他在媽媽那邊已經辛苦了兩個禮拜,已經緊繃了兩個禮拜,已經戰戰兢兢了兩個禮拜,伊希望他來這邊能夠好好的放鬆,這是伊對他的縱容,這是不對的,包含他用性器官來逗弄伊、跟伊玩耍這一段,檢察官跟法官會認為是伊性教育的方法不對,伊覺得是見仁見智,因為伊和甲男的狀況,跟一般父母教育小孩子的狀況是不一樣的,伊和甲男是分別兩個禮拜才會再見面,這是人之常情,伊好不容易隔兩個禮拜之後見到伊的小孩,孩子在他媽媽那邊,又是過的比較緊繃、比較嚴謹的生活,回到伊這邊,伊會用比較寬容的方式,去面對、教育小孩,甚至所有的園長跟導師都證明說,媽媽對小孩子在課業上的要求是非常嚴厲的,在伊跟丙女的LINE對話裡面也有,媽媽對甲男的課業要求是非常嚴厲的。其實伊母親也是國小老師,伊父親也是老師,伊從小也是在這樣的環境長大,被要求課業,但是伊從頭到尾都跟丙女講一句話,伊說今天甲男不是一個正常家裡的小孩子,他今天因為監護權,從3 歲到10歲不斷在訴訟當中過生活,所以他的心理狀態,從心理諮商師、龍眼林社工跟程序監理人的說法,已經受到非常大的傷害了,現在當務之急,應該是讓他能夠快樂,讓他能夠人格正常,而不是去要求他的課業,這是伊當時對丙女的說法,因為這種想法,伊跟丙女在孩子的教育、教導方式會有一些摩擦,丙女一直在強調甲男的課業,但是伊會認為甲男目前的狀況是心理受傷,伊能夠做的,就是他來伊這邊之後,伊就是陪伴,依照專業的親子教育專家所講的「陪伴」,伊有做到了,伊每天花很多時間陪伴甲男,陪伴他出去玩、陪伴他所有的一切、傾聽,伊能夠做的就是陪伴,也因為這樣子,伊會有點縱容,因為伊捨不得甲男在這邊又受到伊的責罵,去到丙女那邊又受到媽媽的責罵,所以這是伊的疏忽。伊絕對沒有對伊的兒子有做任何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包含猥褻的部分,伊是一個人格正常,尤其是性心理正常的男人,伊有正常的女朋友,伊如果今天會去對伊的兒子做這樣的行為,代表說伊有同性戀或者戀童癖的傾向,如果有這種傾向的話,應該不是現在才發生,應該是從以前,甚至是一個天生的特質,伊跟丙女在婚姻期間,為何她沒有發現到伊有這樣的傾向?丙女在打離婚跟監護權訴訟當中,也從來不曾提到過這樣的問題,伊完全沒有這樣的狀況發生,所以這是不合常情的,伊如果會對伊的兒子這樣做,代表伊有同性戀、戀童癖,甚至伊被扣案的筆電跟隨身碟裡面,應該是佈滿了許多兒童的猥褻照片、影片,不下數百部、數千部,不只有伊的兒子,但是伊被扣案的筆電跟隨身碟裡面,唯獨就是扣案的那幾張照片,而且只有甲男的,伊也陳述過那是為了去制止甲男上述舉止,因為甲男都說他沒有這樣做,伊才會做一個舉證,把他拍下來,就如同伊在車上錄甲男的音檔一樣,伊為了讓他知道說,如果他再這樣做,又講不聽的話,伊會跟丙女講,把這些照片給他媽媽看,因為甲男很害怕他媽媽,沒想到伊這樣的動機,反而陷伊於不利,被說成是伊的性教育方式不正確,這是伊疏忽的地方,但是伊實在不曉得如何去辯解沒有做的事情。甲男從0 歲開始,不要說3 歲離婚,包含離婚之前,幼稚園園長也有提到,因為丙女是當國小老師,她早上不到7 點就要出門了,甲男從0 歲開始,一睜開眼就是伊在照顧,餵奶、換尿布都是伊,每天點點滴滴的陪伴及照顧的心血,卻是因為一個媽媽為了爭奪單獨監護權的私慾的謊言,一個小孩子害怕被媽媽責罵,為了討好媽媽的謊言,被這兩個人的謊言,造成伊必須背負一個性侵害的前科,甚至有可能因為這樣鋃鐺入獄,伊很不甘心,每天伊和甲男相處的點點滴滴大家看得到嗎?如此辛苦看得到嗎?伊不曉得如何去證明伊沒有做的事情,伊是一個好爸爸,伊從來沒有對伊的兒子有任何起訴書所載的猥褻事實,請鈞院明鑒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2至94頁反面、卷二第159頁反面至163頁、第167頁反面至169頁反面)。
六、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本案中所有的證據僅有一個,即甲男的供述,所以甲男的供述到底可不可信,就變得很重要,詳細勾稽整個案卷資料之後,發現甲男的供述有很大的問題,問題出在甲男供述的矛盾性,以及他的供述出於被誘導或被污染的可能性。甲男供述最大的不可信,主要在他描述性侵的過程跟情境,跟一般性侵的情節不同,明顯是一種捏造的情節,依照甲男現在的認知能力,他已經知道重要部位不可以讓別人觸摸,他所有供述裡面都說,他被摸一下、被碰一下下,被告的小鳥放在旁邊一下,然後就離開,或是靜靜放在那裡,或是說握住小鳥不動,就靜靜的握著,幾秒而已,可以發現甲男所描述的性侵過程,都是在他認知範圍內不可以的動作,比如說不可以被摸、不可以被碰,所以他所有的描述、指控就只有這樣,但是一般性侵的過程是不可能只有這樣的,因為這樣作根本無法滿足性慾,甲男沒有被性侵的真實經驗,所以他完全無法描述出一般被性侵的過程。如果甲男確實有遭到性侵的事實,依照他所供述對於被觸摸性器官如此厭惡的狀況,以及他媽媽丙女在甲男國小一年級,就已經告知他,就算是自己的爸爸、媽媽也不能摸他的私密部位,在這種情況下,甲男至少在國小一年級就應該知道不可以這麼作,他也討厭如此的行為,甲男應該會表現出對被告厭惡的反應,但是誠如被告所說的,包括甲男的奶奶、長期跟甲男親密互動的幼兒園園長、長期為甲男做心理諮商的心理師壬○○、法院為甲男選任的程序監理人,以及在監護權訴訟中去做訪視報告的社工,這麼多人都沒有一個人發現他有被性侵的跡象,他自己先前也沒有做相關被性侵的指控或描述,以這樣的狀況來看,甲男陳述的可疑性非常高。再者,對照甲男與被告同住期間,都是非常歡樂、自然,相處又很親密的狀況下,完全看不出有任何厭惡被告的情形,這跟心理師壬○○在庭上證述說,如果一個孩子有被性侵的狀況,多多少少都會出現對性侵他的人討厭或厭惡的神情或心理狀態,但本件都沒有,特別是甲男於106 年7月2日被帶回去丙女那邊之前,跟被告相處的狀況都很正常,沒有任何一點跡象有不愉快、敵對或敵視的狀況,怎麼回去後突然
180 度轉變,變得討厭爸爸、不想看到爸爸、不想看到爸爸這邊的親友,這太奇怪了。再者,如果甲男先前真的有被性侵的事實,為何現在逃離性侵的魔爪以後,反而出現做惡夢的情況?為何之前與被告同住的時候都沒有?可見甲男真正惡夢的來源,是在於他說謊,而不是性侵,他害怕面對他說謊的結果,所以甲男後續的描述都是說,他不想見到爸爸,是因為他害怕,其實害怕的不是再被爸爸性侵,而是害怕他說謊的事情,不知道怎麼面對爸爸,害怕他的謊言被揭穿,丙女不知道會怎麼樣責罰他,至於甲男之供述嚴重悖於事實,且前後矛盾的狀況,在辯護二狀中已經整理他歷次供述矛盾的情形,不一一贅述,但是單單就甲男在審理期間所陳述與之前矛盾或與客觀事證不符的部分就多達20處,包括性侵過程的描述等等,如果本案唯一的證據就是甲男的供述,而甲男的供述又存在這麼大的問題,有這麼多的矛盾、不合情理的地方,是否能僅憑甲男的供述即認定被告有罪?況甲男的供述在檢察官訊問前,已經遭到警方不專業的問案方式所污染,他的供述顯然不足以採信,當初創設減述程序的目的就是希望在第一次訊問時,能夠確保讓孩子處於一種不被污染的狀況,但是本案的實際運作狀況卻不是如此,如果幼童在第一次訊問時就已經被污染,後續訊問的可信度就相對不高。本案依照丙女的供述,甲男在接受社工詢問前,是由丙女先跟社工晤談,社工再去跟甲男晤談,所以在訊問的過程裡面,如果這個社工本身的訊問技巧不好,出現誘導或是污染孩子的訊問方式,那麼孩子的訊問就會被牽著走,本案依照鈞院勘驗警詢光碟呈現的事實,居然出現大篇幅的,一整段、一整頁警詢過程的問跟答都沒有出現的內容在警詢筆錄裡面出現,再加上勘驗光碟的過程中發現,警察在詢問過程中,居然伸手去撫摸甲男的胸部,問他說是不是就是這樣的摸法,這非常的誇張。如此的詢問過程,呈現出詢問人員的不專業,以及詢問人員可能對幼童的汙染,在此種情況下,孩子後續在接受偵訊的過程中,檢察官也沒有察覺有這樣的事實存在,所以他根本不知道警詢的過程是怎麼回事,因為警詢筆錄表面上看起來是很漂亮的,但沒想到詢問的實際過程是充滿誘導及疲勞訊問,這樣的詢問方式一再加深甲男對於虛捏事實的印象,所以他後續的陳述,讓檢察官認為甲男陳述的內容和警詢筆錄大致相符,這是因為甲男在警詢誘導詢問的過程裡,不斷被加深印象,以甲男在學校的成績表現,可以看得出來他是個聰明的孩子,成績表現相當不錯,被反覆教個兩、三次,他都清楚要怎麼回答。一個冤案的發生,有時候只是因為未成年人所撒的一個小謊,未成年人為了圓謊而說了更大的謊,導致他的母親誤判形勢,而向警方報案,例如他玩弄性器官被母親質問,其實以他這種年紀的人,縱使出現玩弄性器官的情況,根據學者專家的說法都認為這種情況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但如果遇到一個比較緊張的媽媽,她大驚小怪,突然就會把孩子帶到一種緊張的狀況,孩子認為自己好像會被罵,他就開始說謊,長期以來,甲男就是因為怕被責罵,他就會把父親扯進來,這個狀況呈現在很多地方,包括學期末請假說謊,還包括這次的事件,當然還有如辯護狀所載的其他事件,這些都可以呈現出甲男確實會因為害怕被責罵,就把父親牽扯進來,一開始是社工跟甲男晤談,他們沒有穿著制服,甲男也不知道講了會有何後果,一直到警察局以後,他慢慢知道有一些狀況可能跟他當初想的不一樣,但是木已成舟,他只能順著警察的話一直去講,所以勘驗光碟的過程中可以發現,甲男面對警詢時,第一次警察問他說你為何來警察局,你要講什麼事的時候,他其實是選擇不想講,後來在被警察鼓勵之下,他才講出來,因為他知道他說謊,他不應該這樣講,他的良心在拉扯,但是他不知道該怎麼辦,他又害怕被責罰,所以只好順著過去講的繼續講。其實甲男跟丙女第一次到婦幼隊檢舉被告的時候,他們的陳述或呈現出來的狀況,會讓社工跟警員非常相信他們所說的,在此前提下,警方於訊問的過程,就會想辦法把所謂性侵的細節補足,所以在詢問過程裡面出現很多誘導,就是這樣一個先入為主的偏頗,對甲男的供述不但沒有做應有的查證、檢視,反倒於訊問過程中,誘導甲男,導致整個司法資源的浪費。故而請求鈞院詳查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3頁反面至第166頁、第179至189頁刑事辯護三狀)。
七、經查:㈠被告為甲男之父親,與甲男之母親丙女於101年2月24日經本
院調解離婚成立,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甲男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無法達成協議,經丙女提起監護權及暫時處分之訴訟,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字第139號裁定由被告、丙女共同行使甲男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於甲男就讀小學前,由被告及丙女隔週輪流與甲男同住照顧,至甲男就讀小學前六個月,如被告與丙女就照顧同住之時間與方式無法達成協議,再向法院聲請酌定同住方案,嗣丙女不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主張由丙女單獨監護甲男,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家聲抗字第81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而丙女於甲男就讀小學前,向本院聲請暫時處分,暫准甲男就讀丙女任教之OO國小,亦經本院以103年度家暫字第63號裁定准許,其後經本院於104年11月23日以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461、676號裁定甲男就讀丙女任教之OO國小,並由被告、丙女輪流與甲男同住照顧2 週,有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妨害性自主案被害人母親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害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前開民事裁定附卷可參(見不公開卷宗卷一第1至3頁、第189至228頁、卷四第24至45頁反面)。足認被告與丙女自甲男4歲起,因監護權官司,涉訟長達3年多,迨至甲男就讀小學二年級上學期,始塵埃落定。被告與丙女在爭取監護權之訴訟期間,丙女曾於100 年12月23日,前往被告居住之社區大樓,欲接甲男回家,適遇被告之母親帶同甲男在等候電梯,丙女與被告之母親遂因爭搶甲男而發生衝突,最後丙女將甲男抱入懷中走至大廳沙發坐下,被告接到其母親之通知後,立即趕回社區,見丙女抱著甲男,竟強行拉扯丙女之頭髮,將丙女拖至社區門口處,並辱罵丙女「不見不肖(台語)」(被告此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587號判決確定),而衍生保護令及後續多起刑事案件,有前開刑事判決(見不公開卷宗卷四第11至23頁)及民事裁定內容可佐。足認被告與丙女間就甲男之監護權歸屬、同住時間與方式及就讀學校等事項,均無法達成協議,雙方爭執激烈,甲男自幼在父、母不斷衝突及情感拉扯之夾縫中成長,迫使其必須兩面討好及選邊站,對其心理及人格造成嚴重影響,實與一般在健全家庭中成長之同齡兒童有別,合先敘明。
㈡強制猥褻部分⒈告訴人甲男於106年7月12日在警詢中雖指稱被告有上揭強制
猥褻之犯行,然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警詢光碟之結果,該次筆錄製作時間自106年7月12日上午10時29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4分許,長達3 個半小時的時間,分成2段製作筆錄,第1段筆錄進行1小時7分鐘後,讓甲男上廁所休息,第2 段筆錄進行44分鐘後結束,中間丙女有進入詢問室要求讓甲男休息用餐,用餐結束後繼續製作甲男之筆錄,甲男之母親丙女坐在沙發上,自後環抱甲男完成警詢筆錄。甲男於製作警詢筆錄之過程中,不間斷地打呵欠,前後共計打了14次呵欠,經常出現眼神飄移或突然離開座位之行為,對於警員之問話,則多以點頭、搖頭及沉默之方式回應,於第一段檔案時間56分54秒時,甲男從沙發站起來往旁邊看;檔案時間57分時,又坐回沙發上;檔案時間58分6 秒時,甲男躺在沙發上打呵欠,雙手不斷揉眼睛;檔案時間58分41秒時,甲男從沙發起身,離開鏡頭;檔案時間59分16秒時,甲男又回到鏡頭前,坐在沙發上;檔案時間59分50秒時,甲男坐在沙發上,雙眼閉起來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3 頁),顯見甲男當時係在身心疲憊之情形下,接受警詢筆錄之製作。惟警員就相同問題,仍不斷地向甲男反覆確認,而出現明顯誘導詢問之情形,甚至於檔案時間1小時2分50秒時,女警為了詢問甲男有關被告如何摸他胸部一情,竟走到甲男旁邊,直接伸手進入甲男之領口處詢問:「(員警A問:好啦來,你比,譬如說我是你爸爸【走至甲男身旁】,睡左邊【手在甲男左側揮動】,那怎麼....我應該在這邊嗎?【走至畫面左側,甲男右手邊】)甲男答:對。」、「(員警A問:你是我的左邊【在甲男右手邊與甲男並排坐下】那爸爸是怎麼摸?【舉手作勢要伸進甲男衣領】甲男答:對阿。」、「(員警A問:直接,手伸進來【將手伸進甲男衣服中】【截圖19】)甲男答:對阿。」、「(員警A問:啊摸多久?【手在甲男衣領中,大約在胸口處來回擺動】有摸你捏捏嗎?【手拍甲男胸口】)甲男答:有啊!」、「(員警A問:捏你ㄋㄟㄋㄟ?【手在甲男胸部作類似捏、掐動作】)甲男答:沒有捏。」、「(員警A問:啊就這樣摸?【手在胸口畫圈擺動】)甲男答:對阿。」、「(員警A問:一直轉圓圈還是上下搓?【手在甲男胸口畫圈及上下擺動】)甲男答:上下。」、「(員警A問:上下搓?【女警起身離開沙發,自甲男左側離開螢幕畫面】啊屁股呢?屁股的情形是怎麼摸?)甲男答:就是上下。」、「(員警A問:也是上下這樣摸?)、(員警B問:啊你說用手伸進去,從哪裡伸進去?從上衣的領口是不是?)甲男答:(點頭)」、「(員警
B:他點頭,從上衣的領口伸進去..」、「(員警A問:都摸多久?摸胸部摸多久?摸....)甲男答:差不多一分鐘。
」、「(員警A問:摸胸部摸幾分鐘?)甲男答:都差不多一分鐘。」、「(員警A問:屁股也一分鐘喔?)甲男答:對。」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24頁反面至125 頁及彌封袋內截圖19)。顯見甲男之警詢筆錄除了疲勞詢問外,還有不當詢問及誘導詢問之問題,實無從作為認定本案被告犯行之證據資料。
⒉再者,甲男於警詢筆錄製作初始,就警員詢問其有關被告究
竟做了什麼不應該做之事情,以致甲男前來製作筆錄時,甲男即出現眼神飄移及支吾其詞之反應,經警員不斷追問:「(員警A問:不應該是....你可不可以具體一點?爸爸是對你做什麼事?你認為不對的事。你直接說沒有關係。你直接說,爸爸對你做什麼?然後你要來告訴我們,因為他做了不對的事。)、(員警B問:什麼不應該的事?)甲男答:(沉默)(眼神飄移)」、「(員警A問:不要害怕。沒關係,告訴警察阿姨吼。)甲男答:(沉默)」、「(員警A問:好,那就現在先這樣吼,因為爸爸對我作不應該的事,所以你來這裡吼。就是我們吼,就是因為你剛剛說,你說不應該的事,所以阿姨還是要請你說明一下什麼不應該的事,好不好?)、(員警B問:可以嗎?)、(員警A:沒關係,告訴我們。)甲男答:(沉默)(眼神向下看)」、「(員警A問:我們只是作一個紀錄而已。)甲男答:(沉默)」、「(員警A問:還是你要休息?想想....上廁所,要不要?)甲男答:(點頭)」、「員警A:好,那你去上廁所。」、「(員警A問:好,可以繼續了吼,好,那....這個,阿姨阿,還是要請你告訴我們吼,因為你剛剛說爸爸對了你做不該的事,不應該的事吼,那你告訴我們什麼事情,好不好?)甲男答:(沉默)」、「(員警A問:爸爸對你做了什麼不應該的事?)甲男答:(沉默)」、「(員警A問:媽媽有鼓勵你啊,都要講出來,好不好。)甲男答:好(點頭)(抿著嘴巴,眼神向下看,張開嘴巴,一開一合,沒有發出聲音)。我想用寫的。(用很小的音量說出)」、「(員警B問:你要用寫的喔?好啊,沒關係啊,我們給你筆。)、(員警A問:用寫喔?好,來,你用寫的,爸爸對你做了什麼不應該的事?被害人表示要用寫的。)甲男答:爸爸....摸....」、「(員警A問:摸....哪裡?摸誰的哪裡?)甲男答:我的」、「(員警A問:爸爸摸我的)甲男答:爸爸摸我的..小..(音量非常小聲)」、「(員警A問:蛤?哪裡?)甲男答:爸爸摸我的....小鳥(音量非常小聲)」、「(員警A問:爸爸摸我的小鳥。小鳥就是生殖器,你知道嗎?我們都叫他生殖器。)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爸爸是什麼時候開始會摸你的小鳥,什麼時候開始?)甲男答:一年級下學期,可是不只。」、「(員警A問:你說幼稚園也有嗎?)甲男答:不是,不只摸我那裏。」、「(員警A:你是說,一年級下學期開始,爸爸會摸你的小鳥,而且不只摸小鳥,還會摸哪裡,是不是?)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好,那還會摸哪裡?)(沈默)(眼睛看著下方,嘟著嘴巴)」、「(員警B問:你可以用比的嗎?如果不想講你用比的。比給阿姨看在哪邊。)甲男答:(眼神飄向旁邊)」、「(員警A問:還是我們有那個偵訊娃娃,偵訊娃娃去哪裡了?我們用這個來說明好不好?那這個看起來比較大的就當做爸爸,啊這個是你,啊你說爸爸除了摸你的鳥鳥之外,還做了什麼事?你用比,你用說明用這個。)、(員警A問:這個娃娃比較大,代表你爸爸【A娃娃】,這個娃娃比較小,代表你【B娃娃】。)(截圖1)甲男答:(甲男持代表爸爸的A娃娃的左手碰觸代表自己的B娃娃的右胸部)(截圖2 )」、「(員警A問:
摸你哪裡?胸部?摸你的胸部?)甲男答:(點頭)」、「(員警A:除了胸部還有摸其他地方嗎?哪裡?)甲男答:將左手的B娃娃轉身,B娃娃呈現橫躺的姿勢,右手的A娃娃沒有動,呈現直立的狀態,A娃娃的左手在B娃娃的褲子上方」、「(員警A上前手指著B娃娃的下方(截圖3 )問:肛門喔?屁股?)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摸屁股喔?)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除了摸小鳥胸部屁股還有摸哪裡?)甲男答:那個..用他的..(左手將B娃娃抬起來橫躺,右手抓住A娃娃的後頸,A娃娃的臉部及胸部緊靠著B娃娃的褲子,眼神看著前方)(截圖4)」、「(員警A:蛤?聽不清楚。)甲男答:用他的..他的那個」、「(員警A問:你摸他的喔?還是他摸你的?)甲男答:他摸我的,他用他的那個...那個...用他的小鳥弄我的手(左手將B娃娃舉起,讓B娃娃立起來,右手的A娃娃呈現立起來的狀態,A娃娃與B娃娃面對面,A娃娃的臉部對著B娃娃的褲子方向,甲男臉部帶著笑意,針對A娃娃及B娃娃的位置,眼神看著前方)(截圖5 )」、「(員警A問:他還用他的小鳥弄你的手,是不是?)甲男答:嗯。然後又抓我的手去摸他的小鳥(將右手A娃娃的臉部貼近左手B娃娃胸部及褲子的部位)(截圖6 )。」、「(員警A問:又抓我的手去摸他的小鳥,還有嗎?你看一下這裡面,還有沒有沒講到的?)甲男答:還有....用他的小鳥弄我身體。」、「(員警A問:還會用他的小鳥去..)甲男答:摸我的身體(聲音很小聲)」、「(員警A問:弄你的身體)甲男答:嗯」、「(員警B::除了用你的手之外還會用你的身體?)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怎麼用?就是....用他的小鳥在你的身體上面動來動去還是怎樣?)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在你的胸部這邊動來動去還是全部的身體還是?)甲男答:肚子。」、「員警A問:在肚子這邊?肚子上面這邊動來動去這樣?)甲男答:(點頭)還有...我的...和屁股....(聲音很小聲)」、「(員警A問:還有什麼?)甲男答:他用他的小鳥用我的小鳥和屁股(聲音很小聲)(轉身將A娃娃及B娃娃放在沙發上)(截圖7 )」、「(員警A問:還有用他的小鳥用我的小鳥和屁股,對不對,還有勒?)甲男答:還有..(用左手抓著頭,眼神上下看)」、「(員警A問:你看看是不是這些,還有沒有?)甲男答:然後...還有在洗澡的時候會...(聲音很小聲)」、「(員警A問:就是說你跟爸爸一起洗澡嗎?)甲男答:(點頭)洗澡的時候會摸我胸部(聲音很小聲)」、「(員警A問:跟爸爸一起洗澡的時候也會摸你的胸部?)甲男答:(點頭)然後還會用他的屁股用我的..(聲音很小聲)」、「(員警A問:你跟他一起洗澡的時候嗎?)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屁股怎麼用身體?這樣?(拿起偵訊娃娃)(截圖8 )這個是爸爸、這個是你,洗澡的時候你們兩個都沒有穿衣服嗎,是不是,屁股弄你的身體怎麼弄?)甲男答:他是..(左手從員警A先接過B娃娃,右手在A娃娃的下方)(截圖9)洗澡的時候...(員警A的左手仍然握著A娃娃,甲男的右手放在A娃娃的下方,左手將B娃娃立起來,讓兩個娃娃面對面(截圖10)(甲男右手至A娃娃的背後往前推,此時員警A的雙手有握著A娃娃及B娃娃,最後A娃娃及B娃娃臉貼臉)(截圖11)(甲男雙手接過A娃娃及B娃娃,將A娃娃面對鏡頭,B娃娃對著自己)(截圖12)(左手持B娃娃貼近A娃娃的背面)(截圖13)」、「(員警A問:在你後面,用他的小鳥用你的屁股這樣子喔?)(員警A接過兩個娃娃,將A娃娃面對鏡頭,B娃娃臉朝著A娃娃貼著A娃娃的背面)(截圖14)甲男答:用他的屁股用我」、「(員警A問:屁股是在這後面啊,那不就兩個都後面?)(員警A將B娃娃轉身背對著A娃娃,將B娃娃的屁股貼著A娃娃的背部)(截圖15)甲男答:沒有,他用我的身體。」、「(員警B問:身體的哪裡?)(員警A拿著娃娃示意,將B娃娃轉身,臉朝著A娃娃,貼著A娃娃的背面)(截圖16)、(員警A問:背後喔...是這樣嗎,他的意思是說...洗澡的時候爸爸在他的背後,然後用屁股,這裡不是屁股,屁股不是在這裡,屁股是在這裡?)甲男答:不是,他用他的屁股」、「(員警A問:他用他的屁股,用你的身體?)甲男答:我是站在後面,然後他用身體(以左手抓住B娃娃,右手抓住A娃娃的手,B娃娃的臉朝向A娃娃的背部,將兩個娃娃貼近,員警A的左手有抓住A娃娃的左手)(截圖17)。」、「(員警B問:然後爸爸都是站著這樣子?)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站著然後他在後面,爸爸在前面,然後用屁股摩擦你哪裡嗎?碰到你哪裡?)甲男答:肚子。」、「(員警A問:肚子?用屁股碰你的肚子這樣子?)甲男答:嗯(員警A將偵訊娃娃放回沙發上)(截圖18)」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14頁反面至117頁反面及彌封袋截圖1 至18)。足認甲男一開始就被告究竟對其做了什麼不應該做之事情,始終表現出沉默及不知從何說起之反應,在警員再三鼓勵及不斷反覆詢問後,甲男方才支吾其詞地簡短回答,警員遂主動將偵訊輔助娃娃交由甲男,並請甲男將A娃娃當成被告,將B娃娃當成甲男,接著詢問甲男有關A娃娃(即被告)如何摸B娃娃(即甲男)?摸了哪些部位等問題,顯然警員於筆錄製作之初始,已預設被告確有猥褻甲男之行為,並以偵訊輔助娃娃暗示、誘導甲男做出對被告不利之指控,甚至從旁指導甲男如何以偵訊輔助娃娃顯示出A娃娃與B娃娃接觸之姿勢及位置,最後則直接由女警手持A娃娃、B娃娃向甲男確認兩者接觸之方式及動作,嚴重誘導甲男之證述,是該份警詢筆錄除了製作過程出現疲勞詢問及不當詢問外,詢問之方式又存在高度之暗示、誘導,且在詢問者的偏見與不當的重複性問題下,證詞受污染的可能擴大,以致於甲男在該次警詢筆錄之證詞不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甚至影響其日後證述之可信性。
⒊嗣甲男於警詢筆錄製作完畢之同日下午3 時26分許,接受檢
察官之複訊時,甲男之母親丙女及社工全程在場,丙女先詢問檢察官有關保護令申請之流程後,才開始進入筆錄製作,甲男於偵查中證稱:「(問:你平常跟誰住?)輪流住。」、「(問:蛤?)輪流住。」、「(問:輪流住,輪流跟爸爸媽媽住對不對?)(甲男點頭)」、「(問:那你跟媽媽住幾天?)兩個禮拜。」、「(問:跟爸爸勒?)兩個禮拜。」(檔案時間00:05:46)(甲男轉頭看著丙女,母子兩人對望,丙女有對著甲男說話)、「(問:那你現在會自己洗澡嗎?)會。」、「(問:你看我嗎,你這樣我很難過。你不看我都只看媽媽,那你什麼時候會自己洗澡的?)2 年級。」、(檔案時間00:06:10)(甲男轉頭看丙女)、「(問:喔這麼棒喔,沒關係你不用看媽媽,你看我就好了。那你不會洗澡之前,是誰幫你洗?在媽媽家的時候。)媽媽。」、「(問:那在爸爸家的時候?)阿嬤。」、「(問:阿嬤喔?爸爸會幫你洗嗎?)(甲男點頭)」、(檔案時間00:
06:25)(甲男轉頭看丙女)、(檔案時間00:06:28)(甲男從桌上拿起原子筆,在手上把玩)、「(問:那爸爸、媽媽對你好嗎?)好。」、(檔案時間00:07:00)(甲男轉頭看著丙女,丙女對甲男搖頭,甲男微笑轉頭回來)、「(問:那你今天為什麼要來這裡呢?有什麼話要告訴我嗎?你為什麼要看阿姨阿,他們在玩手機。)(檔案時間00:07:20)(甲男轉頭往後看,臉上帶著笑容)(沉默)」、「(問:
怎麼啦,可以告訴我嗎?)因為....(看向丙女)(丙女:
看著人家說。」、「(問:姊姊陪你,媽媽去上個廁所好不好?可以嗎?)好。」(檔案時間00:07:42)(丙女起身離開)、「(問:姊姊陪你,嘿啊,不然媽媽一直沒上廁所會不舒服,來姊姊陪你。)(換社工陪同)可是我也想上廁所。」、「(問:你也想上廁所?)(社工坐在甲男身旁)(社工:你剛剛不是才上過?)」、「(問:你剛剛才上過?有嗎?你忘記囉?)那是一個小時之前。」、「(問:啊你現在會想上喔?)對阿。」、「(問:很急嗎?)嗯。」、「(問:好吧,那姊姊陪你去上好了。我等你喔,好不好。)」等情,有本院依職權勘驗偵訊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51頁至152頁反面),足證甲男於檢察官進行訊問時,屢屢回頭望向其母親丙女,或與其母親丙女對望,顯出其極度依賴及渴求丙女認同之心理,經檢察官暗示丙女以如廁為藉口離開偵訊室,甲男也立刻要求上廁所,由此可見甲男之焦慮不安。
⒋甲男如廁後,由社工陪同回到偵訊室,坐在椅子上,繼續製
作筆錄如下:「(問:來,弟弟,阿姨有問題要問你。好,阿姨問你吼,啊你今天為什麼來,是有發生什麼事嗎?)因為...」、「(問:因為怎樣?)因為...爸爸對我作了不應該的事情。」、「(問:什麼事情啊,可以說來聽聽嗎?)不肯說。」、「(問:你不肯說喔?為什麼你跟警察阿姨說不跟我說呢?那我會傷心捏。)(社工:阿姨可以保護你。)」、「(問:對阿。可以幫你查一些事情捏。)...(聽不清楚)」、「(問:那你再跟我講一遍啊。我記憶力又不好。)你看那邊有寫。」、「(問:就算看了阿姨也還是想再知道一下阿。你講你記得的就好,啊你忘記的只要跟阿姨講你忘記了。)都忘了。」(檔案時間00:12:12)(甲男面帶微笑,趴在桌上)、「(問:哎唷,你這麼聰明怎麼會全忘了。別這樣嗎,跟我說,有發生什麼事嗎?)爸爸。」、「(問:爸爸?)就....」、「(問:嘿?怎麼樣?)(甲男沉默)」、「(問:怎麼樣你說嗎,不然我會不清楚阿。)你可以看那個啊!」、「(問:可是你要跟我講我才會清楚啊,如果我只要看這個的話....那,那你就可以不用來了阿,就是我會想說,你要大聲一點,不然錄音會錄不到喔,監視器有錄音,因為怕阿姨記憶力不好,阿姨會忘記了,然後看這個也看不懂,所以會看好幾遍,所以把你聲音錄起來,然後聽聽看,看你講得跟寫的是不是一樣,但是你放心這個都只有幾個人看得到,其他人都看不到,知道嗎,好不好,啊你要大聲一點,那個聲音才會錄的進去喔。)好。」、「(問:好不好?)好。」、「(問:好,開始吧,爸爸怎樣?)摸。」、「(問:摸?)我的。」、「(問:你的?趕快把他說出來啊,還有什麼,又不是接龍,快點啦,趕快啦,跟阿姨講。)(甲男右手拿著筆,面對鏡頭微笑)小鳥。」、「(問:小鳥好,爸爸摸我的小鳥。只有摸小鳥嗎?還有摸其他地方嗎?)還有。」、「(問:哪裡?)摸我的....胸部。」、「(問:摸你的胸部吼。還有其他地方嗎?)還有很多。」、「(問:哪裡呢?)現在不能說。」、「(問:現在不能講?)對啊。」、「(問:為什麼?)因為講過了。」、「(問:別這樣嗎,我趕快問問你就可以趕快回去休息了捏。對啊,好不好?那爸爸什麼時候會開始摸你的小鳥?)一年級下學期。」、「(問:國小一年級下學期是不是?在哪裡?)在家裡。」、「(問:在什麼房間?)爸爸的房間。」、「(問:國小一年級有上學期跟下學期是什麼時候?)是下學期。(檔案時間00:14:55)(甲男從座位起身,離開座位)」、「(問:啊那除了爸爸摸你的小鳥還有胸部,還有作什麼事情嗎?)(甲男沉默)」、「(問:蛤?)還有...」、「(問:還有什麼?)(檔案時間00:15:20)(甲男又回去,靠在檢察官身旁的椅子上)就...不能說。」、「(問:為什麼不能說?)因為....」、「(問:
別這樣嗎,阿姨拜託你好不好?)就不能說。(檔案時間00:15:31)(甲男微笑)」、「(問:為什麼不能說?為什麼你都跟那個阿姨講都不跟我講?)我沒有講啊。」、「(問:你有講啊,講蠻多的捏。拜託啦,跟我講,你看我們的紙張顏色不一樣啊。)(檔案時間00:15:50)(甲男的臉部趴在檢察官旁邊座位的桌上)」、「(問:你看那個是綠色的紙張,這個是白色的紙張,顏色不太一樣。好啦,跟我講啦。對啊,好不好?)(檔案時間00:16:00)(一旁的社工對甲男講話,但是聽不清楚在講什麼)(甲男沉默)(檔案時間00:16:14)(甲男又跑離開座位)(檔案時間00:16:20)(甲男回到檢察官身旁的座位上)」、「(問:你講的都是真的嗎?)是真的。」、「(問:你在警察局跟警察阿姨講的都是真的嗎?)對阿。」、「(問:那為什麼不想再跟我講一次?還是我改天再叫你來?)不要。(檔案時間00:16:27)(甲男對著檢察官微笑)」、「(問:那你現在跟我講嗎,不然我就先讓你回去休息,明天再叫你來,好不好。)好。」、「(問:好?)不好。」、「(問:不好?啊現在是怎樣,你要跟我講嗎?)我要。」、「(問:好,請繼續。那爸爸除了摸你小鳥之外,還有摸你哪裡嗎?)還有。」、「(問:他是不是對你做了其他你不喜歡的事情?)還有...」、「(問:還有哪裡?)還有...嗯....屁股,還有我的身體。」、「(問:屁股,還有你的身體。那他還有做其他的事情嗎?)還有....用他的小鳥,弄我的身體。」、「(問:用他的小鳥用你的....身體?)用我的肚子。」、「(問:用你的肚子喔?阿怎麼弄?)(甲男沉默)」、「(問:動來動去喔?)對呀。」、「(問:有白白的東西出來嗎?)白白?」、「(問:沒有,我只是問你,有嗎?)沒有。媽媽不見了。」、「(問:剛剛廁所,媽媽去尿尿,那個廁所比較遠。(檔案時間00:17:47)(甲男起身往後走,要去找媽媽)」、「(問:女生的廁所比較遠。我請警察阿姨去找,你別去找,等一下不見。這裡很大捏。我怕你待會不見,好不好。(檔案時間00:17:56)(鏡頭上方有看到一雙腳走出去,但不知道是何人走出去,甲男回到自己的座位坐好)」、「(問:好,那爸爸,國小,你一年級下學期有一次,(檔案時間00:18:01)(甲男轉頭向後看)阿後來還有一次嗎?後來還有嗎?)對阿。(檔案時間00:18:05)(丙女走進來)」、「(問:後來什麼時候還有?他說他的小鳥去磨你的肚子大概總共磨幾次?)(檔案時間00:18:
13)(甲男轉頭看向丙女站立的位置)好幾次。」、「(問:好幾次喔?從國小一年級下學期開始?)對。」、「(問:到什麼時候?)三年級。」、「(問:三年級最近一次是什麼時候?)7月。」、「(問:現在7 月,今天7月12嗎,那大概從7月的什麼時候?)1日。」、「(問:蛤?)7月1日。」、「(問:你記得是7月1日喔?在誰那裡?)在爸爸那裡。」、「(問:在爸爸那裡。阿7月1日爸爸對你做什麼事情?)摸我的小鳥,然後...然後...然後抓我的手去抓他的小鳥。」(檔案時間00:19:08)(甲男微笑,轉頭看向丙女所在的位置)、「(問:阿還有嗎?)還有...用他的小鳥用我。」、「(問:用你?用你哪裡?)肚子。」、「(問:肚子喔?都是7月1號這天是不是?)對。」、「(問:
他有碰你大便的地方嗎?)屁股?」、「(問:對。)有。」、「(問:大便的地方勒?)沒有。」、「(問:就是屁股肉,兩邊肉肉的地方?)對(點頭)。(檔案時間00:20:
12)(甲男從椅子上起身,然後蹲下來,消失在鏡頭前)、「(問:阿有放進嘴巴裡面嗎?嗨,哈囉,先生,聽得到?)沒有。」(檔案時間00:20:25)(甲男起身跑向丙女的位置)、「(問:來請問一下,小朋友(檔案時間00:20:32)(甲男又跑回去座位)你記得那爸爸摸你的小鳥,或者用他的小鳥去磨你的肚子那裡,總共這樣撫摸了幾次?)嗯..」、「(問:就是....幾次?是每次你去他家他都會嗎?)幾乎都會。」、「(問:幾乎都會喔?)對。」、「(問:從小學一年級下學期開始幾乎都會喔?)每天晚上。」、「(問:每天晚上都會喔?)住爸爸家的時候。」、「(問:住爸爸家的時候每天晚上?)對。」、「(問:每天?)嗯。」、「(問:每天晚上幾乎都會摸你的小鳥,或者用他的小鳥弄你的肚子?每天?)嗯哼。」、「(問:阿你怎麼都沒跟媽媽講?)有阿。」、「(問:有沒有跟媽媽講?)這個禮拜阿。」、「(問:為什麼你從小學一年級沒開始講?)我也不知道。」、「(問:不知道喔(檔案時間00:21:33)(甲男轉頭望向丙女的位置)」、「(問:阿你這次為什麼會突然跟媽媽講?)因為我想講。」、「(問:蛤?)因為我想講。」、「(問:你在國小二年級下學期的時候有一天,隔天有颱風那一天,你說爸爸會半蹲著用小鳥用你的肚子喔?)對阿。」、「(問:阿爸爸小鳥有變長變硬嗎?)有。」、「(問:有喔?後來勒?)後來就去上廁所了。」、「(問:爸爸就去上廁所了?)對阿。」、「(問:爸爸都怎麼用他的小鳥去碰你的肚子跟屁股的?)(檔案時間00:
22:50)(甲男又起身離開座位,往檢察官的方向走過來)半蹲著。(檔案時間00:23:34)(甲男又回到自己的座位)」、「(問:阿那你的衣服跟褲子勒?)他會把我脫掉。」、「檢察官:媽媽過來做一下筆錄(檔案時間00:24:08)」、(檔案時間00:24:12)(甲男立即起身,轉頭衝向丙女,丙女也立即向前,甲男雙手張開抱著丙女,然後丙女的雙手撫摸甲男的臉頰)(檔案時間00:24:25)(甲男坐回位置上,丙女坐在甲男的旁邊),隨後由檢察官製作丙女之筆錄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52 頁反面至
156 頁反面)。顯見甲男於檢察官訊問初始,針對檢察官訊問其有關被告究竟對其做了什麼不應該做之行為時,甲男採取閃避問題及沉默以對之方式應答,並推稱其都忘了,請檢察官自行觀看其先前做的警詢筆錄,經檢察官循循善誘後,甲男始簡要地回答問題,惟中途多次離開座位,訊問到一半時,又開始找尋其母親丙女,丙女於中途進入偵訊室,甲男見丙女入內後,回頭看丙女一眼,才陸續回答檢察官之問話,惟甲男回答問題時,始終無法保持專注力,甚至出現嬉皮笑臉的表情及動作,直到要製作丙女之偵訊筆錄前,檢察官指示女警通知被告翌日前來製作筆錄,如被告拒絕前來,將開立拘票拘提被告到案,甲男在旁聽聞後,始轉頭詢問丙女:「開拘票?」,丙女用右手輕拍甲男之背部,並對著甲男說:「沒有什麼事」,檢察官也對著甲男說:「沒事,沒事」,於偵訊結束前,檢察官與警察在討論後續偵辦問題,甲男與丙女坐在椅子上,甲男雙手撐著桌子,靠在桌子上,臉上沒有笑容,突然抬頭對著丙女說:「我不要」,丙女轉頭安撫甲男說:「只是要把爸爸叫來,跟你沒有關係」,檢察官對著甲男說:「後面是要叫爸爸來,不是要叫你過來,你不是不想來嗎?」,甲男始微笑,有前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6頁反面、第158頁反面)。是甲男在製作偵訊筆錄之過程,極度倚賴其母親丙女在場安撫其情緒,並主動要求檢察官參看其同日製作之警詢筆錄,以之作為基礎回答檢察官之問題,實無法排除其先前受到高度暗示、誘導之警詢筆錄及其母親丙女在場之影響,而作出不實之證述,迨至檢察官指示警員通知被告到場,否則將拘提被告到案時,甲男始感受到事態嚴重,而收斂起嘻笑之表情,故該份偵訊筆錄雖有證據能力,惟證明力薄弱。
⒌又丙女於製作完警詢及偵訊筆錄翌日(106年7月13日),旋
即向本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改定甲男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丙女單獨任之(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22號),並聲請暫時處分,於改定親權之訴訟終結前,限制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男進行會面交往(本院106 年度家暫字第74號)。嗣本院家事法庭法官於106年7月21日,曾通知被告、丙女及甲男到庭陳述意見,惟甲男在法庭外走道看見被告及丙女後,隨即轉身逃跑,並向庭務員表示必須被告及丙女均不在時,才願意進入法庭陳述意見,法官命兩造離庭後,甲男始在社工之陪同下單獨入庭,由法官訊問甲男:「(問:你現在就讀幾年級?)三年級。」、「(問:你現在跟媽媽同住嗎?)對。跟媽媽住兩個禮拜。」、「(問:你上一次有跟爸爸住嗎?)有,兩個禮拜跟媽媽住,兩個禮拜跟爸爸住。」、「(問:你要跟以前一樣兩個禮拜跟媽媽住,兩個禮拜跟爸爸住嗎?)不要。」、「(問:你要跟爸爸見面嗎?)都不要見面。」、「(問:你來開庭之前,媽媽有跟你講什麼嗎?)沒有。」、「(你自己有什麼事情要跟法院講的?)我不想跟爸爸見面。」、「(問:還有沒有什麼跟法院講的?)沒有。」、「(問:等一下可不可以跟爸爸見一下嗎?)不要。」等語,有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見偵25542 號卷第68至7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22號全卷核閱無訛。顯見甲男於106年7月12日完成警詢、偵訊筆錄之製作後,已知悉其父母即將進行訴訟,且依其在警方及檢察官前所指訴之內容,被告將遭到刑事訴追處罰,此與其先前在監護權訴訟中,得以兩邊任意討好之情形迥異,迫使甲男必須選邊站,此由甲男在法庭走道上見到其父母,旋即逃跑離開,並向庭務員表示不願在法庭上見到其父母,顯見甲男在法庭上不知如何面對其父母,可見其當時身心承受巨大之壓力及煎熬,迨至法官讓甲男單獨入庭訊問甲男意見時,甲男明顯地選擇站在其母親丙女一方,並完全斷絕其與父親即被告之聯繫,然卻無法向法官吐露真正之原因為何,此顯與常情不符。況甲男於兩個禮拜前才與被告同住,當時已經考完期末考,即將放暑假,甲男向其母親丙女表示被告不讓其上學,要帶他去大陸,經丙女質問被告後,被告於106年6 月28日在接送甲男放學之途中,在車上錄下兩人之對話內容:
被告:你為什麼跟媽媽說是我要你請假的?甲男:啊!你先開走就好(發出笑聲,雙腳來回抖動,左手抓右手的前臂內側抓癢)。
被告:你每次都害我。
甲男:不要這樣子嘛。
被告:你幹嘛害我?甲男:你先開走(雙腳不斷抖動)。
被告:你幹嘛害我啊?甲男:吼唷,沒關係啦(語帶戲謔的口吻)。
被告:那你幹嘛要害我啦?甲男:這樣很好玩吼!(右手到排檔桿的前方隨手拿幾張紙)。
以上有本院依職權勘驗之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85頁反面)。足證甲男於106年6月28日,尚能與被告在車內嬉笑怒罵,並以戲謔之口吻與被告對談,甚至命令被告先將車子開走,顯見彼此關係親近,何以時隔不到一個月,甲男竟連見被告一面都不願意,此顯與常情不符,益足以證明甲男係因訴訟關係,而選擇站在母親丙女一方。
⒍此外,甲男之警詢筆錄雖記載:「(問:爸爸在什麼時候?
在哪裡?用他的小鳥用你的手?)國小2年級的寒假【105年
2 月】某一天晚上睡覺的時候,當時我躺在床上睡覺,爸爸也躺著,他就拉我的手去碰他的小鳥,我的手都沒有動,時間約30秒,過程中我有看到爸爸的小鳥變長了,變得硬硬的,我自己就把手伸回去了,然後爸爸就去上廁所了,上完廁所後,他就睡覺了。」、「(問:爸爸在什麼時候?在哪裡?用他的小鳥在你的肚子上動來動去?)國小2 年級下學期【105年2月甲6月】的某一天晚上21時許,我記得那天晚上有下雨,隔天有颱風,但我不記得正確日期,我在爸爸家的房間睡覺,爸爸也在睡覺,爸爸穿白色上衣,藍色的短褲,當時燈還開著,我們都還沒睡著,我跟爸爸面對面站著,爸爸把我的短袖上衣拉到我胸部那裡,他先把他的褲子脫掉,然後他稍微半蹲著,用他的小鳥上下碰我的肚子,時間約50秒,然後他的小鳥就伸直、長高、變長,變得硬硬的,然後爸爸就去上廁所,回來之後我們就睡覺了。」等語(見他字卷第19頁及反面)。然經本院勘驗警詢光碟之內容,並未發現甲男有提及被告之「小鳥」變硬、變長或長高之敘述,亦未提到案發隔天有颱風等情,甲男於該段警詢中證述:「(員警A問:好,那你說爸爸,上面有說了很多爸爸摸你的小鳥的情形,那個地點都是在哪裡發生?)甲男答:爸爸家。」、「員警A問:爸爸家的臥房呢?睡覺的地方呢?是在客廳呢?還是?)甲男答:睡覺的地方。」、「(員警A問:睡覺的地方,還有浴室這兩個地方,還有其他地方嗎?)甲男答:房間。客廳房間還有浴室。」、「(員警A問:客廳也有過?)甲男答:嗯。」、「(員警A問:爸爸家裡的睡覺的房間、客廳、浴室,還有嗎還有其他地方嗎?)甲男答:沒了。」、「(員警A問:那阿姨想問你吼,你記不記得第一次爸爸開始摸你的小鳥的時候是什麼時候?第一次發生的時間地點?)甲男答:一年級。」、「(員警A問:一年級下學期是不是?)甲男答:嗯(點頭)」、「(員警A問:那天你在做什麼事,大概幾點的時候?)甲男答:晚上十點。」、「(員警A問:第一次在晚上十點你記得喔,為什麼你會記得是十點?睡覺嗎?十點多你還沒睡嗎?)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小朋友不是都七八、八九點就睡了喔,你十點才睡?)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你在什麼地方?)甲男答:爸爸家。」、「(員警A問:爸爸家的什麼地方?是客廳呢還是?)甲男答:房間。」、「(員警A問:睡覺的房間?)甲男答:那時候已經要睡覺了。」、「(員警A問:喔,那時候已經要睡覺了。你記得幾月幾號嗎?)甲男答:不記得(搖頭)。」、「(員警A問:都是夏天,下學期,九月開學,105 年,那天你穿什麼,長袖衣服,穿很多呢還是穿很少睡覺?你記得嗎?)甲男答:(沉默)」、「(員警問:第一次、第一次的時候記得就說記得,不記得就說你不記得。沒關係。)甲男答:我穿短袖。」、「(員警A問:你穿短袖喔?你穿短袖,啊下面有穿短褲嗎?)甲男答:有(點頭)。」、「(員警A問:好,你穿短袖跟短褲,好,然後呢?)、(員警B問:那時候你在做什麼事情?)(員警A問:你已經睡著了嗎?還是還沒?)甲男答:還沒,還沒睡著。」、「(員警A問:躺在床上還沒睡著,是不是?)甲男答:(點頭)」、(檔案時間38:00,甲男往右邊趴向沙發,頭靠著沙發)、「(員警B問:然後呢?)甲男答:然後已經關燈了。」、(檔案時間38:03,甲男從沙發上起來)、「(員警A問:關燈以後房間是都黑黑的呢?還是有留一個小燈?)甲男答:外面有燈照進來。」、「(員警A問:房間全部燈關了,然後外面有燈光透進來,是不是?)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那爸爸呢,爸爸有睡覺嗎,他穿什麼衣服跟你一起睡?)甲男答:他穿短袖短褲。」、「(員警B問:他跟你一起睡覺嗎?)甲男答:嗯。」、「(員警B問:躺在你旁邊喔?)甲男答:嗯。(點頭)」、「(員警A問:好,再告訴我,可能,然後有發生了什麼事情?第一次。)(檔案時間39:10,甲男打呵欠)、(員警B問:然後發生什麼事情?還是就睡覺了?沒什麼事情發生?)甲男答:然後就摸完我之後就去上廁所了。」、「(員警A問:他什麼時候摸你?你不是說叩叩叩)、(員警B:對啊!你跳太快了)、(員警A問:在床上睡覺嗎,然後對你做了什麼事情,爸爸有對你說什麼話嗎,然後開始摸你的身體,摸你的哪裡?)甲男答:就小鳥。」、「(員警A問:對,爸爸有沒有先跟你講什麼話?啊我要摸你的小鳥)甲男答:沒有(搖頭)」、「(員警A問:沒有?爸爸沒有講什麼話,就直接....)甲男答:嗯(點頭)」、「(員警B問:你記得他用哪一隻手摸嗎?)(員警A問:你怎麼睡,就是說那個房間,那個床,左右,你是睡哪一邊?這樣子)甲男答:睡一張大床。」、「(員警A問:一張大床,然後你是睡爸爸的左手邊還是右手邊?)甲男答:左手邊。」、(檔案時間40:26,甲男不斷揉眼睛)、「(員警A問:那爸爸是這樣轉過身來摸你呢?還是,就是兩個人都躺平摸你?他有把身體轉過來摸你呢,還是說你睡左手邊,譬如說我現在躺在這裡,啊這個是我,啊你睡這邊,啊爸爸是伸過手去摸你呢?)甲男答:對啊」、「(員警A問:還是側身?)甲男答:直接。」、「(員警A問:直接喔?)、(員警B問:爸爸就用右手嗎還是左手?)甲男答:左手(在左手時點頭)。」、「(員警B問:就用左手?)、(員警A問:他有伸進你的內褲裡面去摸嗎?)甲男答:有。」、「(員警A問:短褲、內褲,伸進你的短褲內褲裡面去摸你的小鳥?)甲男答:(點頭)」、「(員警B問:你晚上穿的那件短褲是裡面還有再穿內褲嗎?)甲男答:(沈默)」、「(員警A問:小學,你的短褲裡面都有沒有穿內褲?還是不記得了?)、(員警B問:還是那件褲子就是睡覺的時候就是穿那一件?)甲男答:睡覺穿的。」、「(員警A問:睡覺的時候穿一件而已,是不是?)、(員警B問:睡覺穿的?)甲男答:(點頭)」、「(員警B問:所以他的手是直接碰到你的小鳥,是不是?)甲男答:(點頭)」、「(員警B問:是吼?)、(員警A問:好,那爸爸,用他的手,伸到你的短褲,去摸你的小鳥,那阿姨想瞭解他怎麼摸你的小鳥?)甲男答:用手摸。」、「(員警A問:對,他用手摸,摸他是怎麼摸?是來來回回上下一直摸呢?還是捏你的小鳥呢?還是有其它的方法?是摸這樣摸一下就走了,還是摸很久?)、(員警B問:還是就放在小鳥那邊都沒有動?)、(員警A問:就是知不知道他的方式是怎樣摸你?)甲男答:就抓我....」、「(員警A問:他用他的手抓你的小鳥喔?)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很用力的抓嗎?)甲男答:沒有(搖頭)。」、「(員警A問:輕輕的抓你的小鳥?)甲男點頭答:嗯」、「(員警A問:就是下面有個蛋,就是只抓那個蛋這樣子?)甲男答:嗯(點頭)」、「(員警B問:
抓多久?)、(員警A問:爸爸做這個動作....)甲男答:
一下下。」、「(員警B問:一下下,你覺得有沒有一分鐘那麼長?)甲男答:沒有(搖頭)」、「(員警B問:不到一分鐘?那你覺得大概有幾秒?)甲男答:我不知道。」、「(員警B問:那他的手就自己離開了嗎?)甲男答:(點頭)」、「(員警B問:他就自己把手收回去?還是你有跟他講什麼嗎?)甲男答:沒有(搖頭)」、「(員警B問:
他就自己離開了?)甲男答:(點頭)」、「(員警A問:就結束了嗎?)甲男答:他就去上廁所了。」、「(員警B問:那回來有繼續摸嗎?)甲男答:沒有,就睡覺了。」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17 頁反面至
120 頁)。顯見警詢筆錄記載甲男陳述:「我有看到爸爸的小鳥變長了,變得硬硬的」、「他的小鳥就伸直、長高、變長,變得硬硬的」,乃警員自行記載甲男未曾證述過之內容,而檢察官於同日進行複訊時,受到該份警詢筆錄之誤導,又重複訊問甲男:「(問:你在國小二年級下學期的時候有一天,隔天有颱風那一天,你說爸爸會半蹲著用小鳥用你的肚子喔?)對阿。」、「(問:阿爸爸小鳥有變長變硬嗎?)有。」;嗣於106年9月18日,檢察官再次訊問甲男時,又重複訊問:「(問:那爸爸用他的小鳥去碰你的肚子或小鳥或屁股的時候,爸爸的小鳥有變長變硬嗎?)有....(聽不清楚)。」、「(問:有變長變硬嗎?)(甲男點頭)」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56頁、第168頁)。顯見甲男於警詢、偵訊中從未主動提及被告之「小鳥」變硬、變長或長高,而是由警員自行記載甲男未曾證述之內容在筆錄上,檢察官再以該份不實之警詢筆錄為基礎,重複訊問甲男,甲男就其在警詢中未曾證述之內容,亦配合檢察官之訊問,回答:「對阿」、「有阿」或以點頭之方式,完成筆錄之製作。雖甲男於106年9月18日製作偵訊筆錄時,丙女不在場,僅由社工陪同在場,惟檢察官既係以前開內容不實之警詢筆錄為基礎訊問甲男,且甲男於前開改定監護權之訴訟中,已出庭表明不願意再見到被告,亦即甲男已經選擇站在其母親丙女一方,則甲男事後配合先前已受高度暗示、誘導之警詢筆錄,於檢察官訊問時,繼續作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避免其謊言遭拆穿,乃人情之常。況甲男於第2 次偵訊筆錄製作時,針對檢察官訊問之問題,仍多以點頭、搖頭或沉默之方式回應,即便回答問題,聲音經常小到連坐在對面訊問之檢察官都聽不清楚,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63至172頁)。綜合上開因素考量,難認甲男於警詢、偵訊所證述之內容屬實。
⒎嗣甲男於108年3月12日在本院審理時又證稱:「(受命法官
問:你現在是跟誰住在一起?)媽媽。」、「(受命法官問:你從什麼時候開始都跟媽媽住在一起?)四年級。」、「(受命法官問:你說小學三年級升四年級的時候,是不是?)應該吧!」、「(受命法官問:你有跟爸爸住在一起嗎?)現在沒有。」、「(受命法官問:從什麼時候開始沒有?)忘記了。」、「(受命法官問:是你剛剛所提到從小學三年即要升四年級的時候開始就沒有跟爸爸住在一起嗎?)應該吧!」、「(受命法官問:那你為什麼從小學三年級要升四年級以後就沒有跟爸爸住在一起?)因為爸爸做不該做的事。」、「(受命法官問:爸爸做了什麼不該做的事?)社工員稱:他說不想講。」、「(受命法官問:你小時候有跟爸爸住在一起嗎?)有。」、「(受命法官問:你印象中你幼稚園的時候是跟誰住在一起?)都有。」、「(受命法官問:就是爸爸跟媽媽都有,是不是?)嗯。」、「(受命法官問:你跟爸爸住在一起的時候,爸爸家裡有哪些人?)我爸爸跟阿嬤,有時候姑姑也會回來。」、「(受命法官問:你從幼稚園開始跟爸爸住在一起,爸爸對你好不好?)有時候好,有時候不好。」、「(受命法官問:爸爸對你好是什麼樣的情況下對你好?)陪我玩,出去玩。」、「(受命法官問:會帶你出去玩?)嗯。」、「(受命法官問:你覺得爸爸對你不好的地方是什麼?)常常會亂發脾氣。」、「(受命法官問:還有呢?)會做不該做的事。」、「(受命法官問:爸爸是對你做了哪些不該做的事情,讓你覺得爸爸不好?)社工員稱:他還是說不想講,不要說。」、「(受命法官問:爸爸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會做一些你覺得不應該做的事情?)幼稚園。」、「(受命法官問:幼稚園有小班、中班跟大班,那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大班。」、「(受命法官問:你說從幼稚園大班開始會對你做一些不該做的事情?)嗯。」、「(受命法官問:是哪些不該做的事情呢?)社工員稱:他還是說不想講。」、「(受命法官問:爸爸平常會處罰你嗎?)不會。」、「(受命法官問:如果當你做錯事情的時候,爸爸都怎麼做?)就會罵我。」、「(受命法官問:會不會打你?)不會。」、「(受命法官問:你跟爸爸住在一起的那段期間,你會害怕爸爸嗎?)會。」、「(受命法官問:你害怕他的原因是什麼?)因為常常會亂發脾氣。」、「(受命法官問:爸爸亂發脾氣的原因是什麼?)我也不知道。」、「(受命法官問:你剛有提到從幼稚園大班開始,爸爸會做一些不應該做的事情,你有把這件事情告訴你的家人,或是其他人嗎?)有。」、「(受命法官問:你告訴誰?)媽媽。」、「(受命法官問:你什麼時候告訴她的?)換跟媽媽住的時候。」、「(受命法官問:你幼稚園大班的時候有跟媽媽說過嗎?)沒有。」、「(受命法官問:你為什麼不跟媽媽講?)因為以為沒什麼。」、「(受命法官問:你到什麼時候才覺得爸爸做的這件事情是不應該的?)三年級。」、「(受命法官問:誰告訴你這樣做是不應該的?)就有一次媽媽突然問我說:『爸爸還有沒有再這樣做?』,我就說有。」、「(受命法官問:媽媽是說爸爸有再怎麼樣做,你說有?做什麼事情?)做不好的事情。」、「(受命法官問:不好的事情是什麼事情?)就是做很噁心的。」、「(受命法官問:你覺得什麼事情是很噁心的嗎?)社工員稱:他這邊還是說不想講。」「(受命法官問:你洗完澡出來的時候,衣服是誰幫你穿的?)衣服是自己穿。」、「(受命法官問你穿衣服之前,會擦乳液嗎?)會。」、「(受命法官問:乳液是自己擦?還是爸爸幫你擦的?)爸爸擦的。」、「(受命法官問:爸爸在幫你擦乳液的時候,你會跟他玩遊戲嗎?)我不會跟他玩,但是....」、「(受命法官問:但是怎樣?)沒有。」、「(受命法官問:爸爸幫你擦乳液擦到你多大?)忘記。」、「(受命法官問:一直到你後來跟媽媽住在一起,沒有跟爸爸住在一起,那段期間,爸爸都會在你洗完澡之後,幫你擦乳液嗎?)有時候不會。」、「(受命法官問:爸爸幫你擦乳液的時候,是全身幫你擦乳液嗎?)不是,但是他會碰我一些地方。」、「(受命法官問:會碰你哪些地方?)小鳥跟屁股。」、「(受命法官問:你會跟爸爸講說:『你不要碰這些地方,我會覺得不舒服。』?你曾經這樣跟他說過嗎?)大一些的時候。」、「(受命法官問:你覺得他去碰你那些地方是故意的?還是因為在幫你乳液的時候去碰到的?)故意的。」、「(受命法官問:你為什麼覺得他是故意的?)因為那裡沒有擦到,那裡沒有擦乳液。」、「(受命法官問:哪裡沒有擦到?)就是小鳥跟屁股。」、「(受命法官問:小鳥跟屁股的地方沒有擦到?)對。」、「(受命法官問:所以你意思是說爸爸全身幫你擦乳液的時候,小鳥跟屁股的地方不會去擦到?)嗯,但是他會摸。」、「(受命法官問:他是什麼時候會摸?)在擦的時候。」、「(受命法官問:在擦的時候,會去摸你尿尿跟屁股的地方?)嗯。」、「(受命法官問:你剛才不是提到在擦乳液的時候,不會擦到尿尿跟屁股的地方,但是會去摸嗎?)他會去摸,然後看。」、「(受命法官問:看什麼?)看那裡。」、「(受命法官問:爸爸除了擦乳液的時候會摸你尿尿跟屁股的地方以外,還有什麼時候會做這件事情?)在床上睡覺的時候。」、「(受命法官問:他在床上睡覺的時候是怎麼去摸?)就脫褲子。」、「(受命法官問:他會脫褲子嗎?)會。」、「(受命法官問:是把他自己的褲子脫掉嗎?)都有。」、「(受命法官問:所謂都有是指包括你的褲子也脫掉嗎?)嗯。」、「(受命法官問:所以爸爸把他自己跟你的褲子都脫掉,然後去摸你,是不是?)嗯。」、「(受命法官問:去摸你的哪裡?)重要部位。」、「(受命法官問:你所謂的重要部位是指哪裡?)小鳥跟屁股。」、「(受命法官問:是每天晚上都會嗎?還是一個禮拜大概幾次?)很常,但是沒有每天。」、「(受命法官問一個禮拜大概幾次?)忘記。」、「(受命法官問:你跟爸爸住在一起的時候,晚上你會跟爸爸玩脫褲子的遊戲嗎?)嗯。」、「(受命法官問:你們二個是怎麼玩脫褲子的遊戲?)我不想講。」、「(受命法官問:你會在爸爸面前假裝要脫褲子給他嗎?)不會。」、「(受命法官問:爸爸在幫你擦乳液的時候,都是怎麼擦?你們的姿勢都是怎麼擦?是你躺在床上,爸爸幫你擦乳液?或是你站著,爸爸坐著?)嗯。」、「(受命法官問:所以是你站著爸爸坐著這樣幫你擦乳液,是不是?)嗯。」、「(受命法官問:當你站著爸爸坐著在幫你擦乳液的時候,有時候你尿尿的地方會不會碰到爸爸的臉?)不會。」、「(受命法官問:你有提到爸爸在擦乳液,以及睡覺之前,會去摸你尿尿的地方跟屁股,除了摸你尿尿的地方跟屁股以外,還有摸其他地方嗎?)沒有。」、「(受命法官問:就沒有了,是不是?)嗯。」、「(受命法官問:爸爸會請你去摸他的身體嗎?)會,用拉的。」、「(受命法官問:拉你身體的哪一個部位,去碰他的身體?)不一定。」、「(受命法官問:你可以告訴我嗎?因為你這樣講,我就真的聽不太懂?)用手。」、「(受命法官問:抓你的手,是不是?)嗯。」、「(受命法官問:抓你的手去碰他身體的哪個部位?)重要部位。」、「(受命法官問:爸爸會抓你的手去碰爸爸的重要部位,你說爸爸的重要部位是指哪裡?)小鳥跟屁股。」、「(受命法官問:是每天晚上都會這樣嗎?還是一個禮拜大概幾次?)很常。」、「(受命法官問:你會覺得不舒服嗎?)會。」、「(受命法官問:那你有跟爸爸講:『你不要這樣做,很噁心。』?有這樣跟他說過嗎?)沒有。」、「(受命法官問:那你為什麼沒有跟爸爸這樣說?)因為他說只是在玩遊戲。」、「(受命法官問:爸爸抓你的手去碰他的小鳥,你有發現他的小鳥有什麼變化嗎?)有。」、「(受命法官問:那有什麼變化?)變長。」、「(受命法官問爸爸的小鳥會變長,是不是?)嗯。」、「(受命法官問:抓你的手去碰他的小鳥之後,他的小鳥會變長,是這樣嗎?)對。」、「(受命法官問:你有問爸爸說為什麼你的小鳥會變長嗎?)沒有。」、「(受命法官問:爸爸抓你的手去碰他的小鳥,大概都多久的時間?)不知道,忘記了。」、「(受命法官問:是摸一下?還是摸很久的時間?)一下下,沒有很久。」、「(受命法官問:都是碰一下下,沒有很久的時間,是不是?)嗯。」、「(受命法官問:你剛提到爸爸用手會去摸你尿尿的地方,還有屁股,而且會抓你的手去碰他的小鳥,這個都是同時做的?還是有時候,會分別這樣子做?)分別。」、「(受命法官問:你跟爸爸住在一起的時候,爸爸通常都是什麼時候會對你做這些事情?)晚上。」、「(受命法官問:晚上的什麼時候?)睡覺。」、「(受命法官問:你說睡覺前嗎?)跟睡覺的時候都有。」、「(受命法官問:睡覺前,跟睡覺的時候都會,是不是?)嗯。」、「(受命法官問:爸爸用手去摸你尿尿的地方或是屁股,或是抓你的手去摸他的小鳥,時間大概都多長?)我不知道。」、「(受命法官問:是很久的時間呢?還是就碰一下下?)一下下。」、「(受命法官問:你會覺得很不舒服嗎?還是你覺得這只是在玩遊戲?)以為,以為這只是玩遊戲。」、「(受命法官問:所以在爸爸對你做這些行為的過程當中,你有跟爸爸講說:『你不要再這樣碰我了啦!很噁心耶!』?你有這樣跟他說過嗎?)有講過。」、「(受命法官問:講過幾次?)沒有很多。」、「(受命法官問:你剛提到你覺得這是在玩遊戲,那你跟爸爸在玩遊戲的過程當中,你會去抓爸爸的小鳥嗎?)他會叫我抓,他叫我這樣做。」、「(受命法官問:他叫你去抓他的小鳥,是不是?)嗯。」、「(受命法官問:他叫你去抓他的小鳥,你會去抓嗎?)會,不然他會發脾氣。」、「(受命法官問:你現在除了跟媽媽住在一起以外,還有跟其他人住在一起嗎?)沒有。」、「(受命法官問:所以就是只有你跟媽媽住在一起,是不是?)對。」、「(受命法官問:是不是只有媽媽跟你單獨住在一起?)對。」、「(受命法官問:媽媽對你好不好?)好。」、「(受命法官問:你有想過要看爸爸嗎?)沒有。」、「(受命法官問:你完全不想要見爸爸嗎?)嗯。」、「(受命法官問:你不想見爸爸的原因是什麼?)因為怕他。」、「(受命法官問:你會害怕他?)嗯。」、「(受命法官問:你怕他的原因是什麼?)因為他會發脾氣。」、「(受命法官問:你害怕他會發脾氣?)對。」、「(受命法官問:為什麼會害怕他發脾氣?是因為這件事情嗎?)嗯。」、「(受命法官問:你為什麼覺得爸爸因為這件事情會發脾氣呢?)因為他叫我不要講。」、「(受命法官問:他有跟你講過不能把這件事情講出來?)嗯。」、「(受命法官問:如果你當時覺得這只是遊戲而已,那為什麼爸爸會跟你說這件事情不能講出來?)我也不知道。」、「(受命法官問:你有提到爸爸會對你做這個行為,是從幼稚園大班開始嗎?)差不多。」、「(受命法官問:你從幼稚園大班開始,就覺得爸爸這樣的行為讓你感到很不舒服嗎?)不是。」、「(受命法官問:你是到什麼時候才覺這樣的行為是有問題的?)二、三年級。」、「(受命法官問:到了三年級才覺得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是這樣嗎?)嗯。」、「(受命法官問:是誰告訴你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學校。」、「(受命法官問:你有告訴過學校老師嗎?)沒有。」、「(受命法官問:那是誰告訴你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學校有這個演講。」、「(受命法官問:演講說什麼?)他說這個不對。」、「(受命法官問:你有告訴過學校的老師嗎?)沒有。」、「(受命法官問:所以你只有告訴過媽媽?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 至17頁)。足證甲男於警詢、偵訊中證稱被告係自甲男就讀「小學一年級下學期」開始會對其為上開猥褻行為,惟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係自「幼稚園大班開始」;其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會用「小鳥」碰甲男之「肚子、屁股」,於本院審理時僅提及被告會用手摸甲男之「小鳥、屁股」;其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洗澡或睡覺前」,會用手摸甲男之「小鳥、屁股」,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係「抹乳液或睡覺前」,顯見甲男就細節部分之證述與其先前在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已有若干不符。
⒏再者,甲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覺得爸爸的行為很「噁心
」,曾經跟爸爸說不要這麼做云云;其後又證稱:伊當時以為這沒什麼,只是「玩遊戲」,直到學校有演講提到這種行為是錯的,伊才知道爸爸的行為是不對的,伊後來才跟媽媽說云云,足見甲男就被告行為當時在主觀上之認知究竟是「噁心」或是「玩遊戲」之說詞前後矛盾。另甲男證稱:爸爸曾經跟伊說過不能將這件事情告訴別人,否則他會生氣云云,惟如甲男認為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僅是在「玩遊戲」,何以被告會禁止甲男告訴別人,甚至因此生氣?以甲男當時已就讀小學二、三年級之心智年齡,應有足夠之判斷能力,況甲男當時係輪流與被告及丙女同住,何以甲男直到小學三年級升四年級的暑假,經丙女詢問後才告知丙女,是甲男此部分之證詞顯然不符常情。又甲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在睡覺前會跟爸爸玩脫褲子的遊戲,但是伊不會在爸爸面前假裝要脫褲子給他看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扣案手機內於106年6月4日之影片內容如下:
第一段影片(檔案時間00:00:00)
甲男身著白色條紋上衣,地點為床上,下半身赤裸,褲子褪至腳踝處,左手拉著腳踝的褲子要往上拉,臉上帶著嬉笑,將褲子從腳踝處拉上來,背景有被告之笑聲。
(檔案時間00:00:02)甲男即將短褲穿上。
(勘驗結束,影片總長度2秒)
第二段影片(檔案時間00:00:00)
甲男跪坐在床上,穿著條紋上衣及條紋短褲,雙手握著褲頭,刻意靠近鏡頭,臉上帶著嬉笑,被告之左手,試圖抓住甲男身著短褲之褲頭,並向下拉扯,甲男雙手抓著褲頭,不讓被告將褲子拉下,並跪坐在床上,發出嬉笑的聲音。
(檔案時間00:00:04)
甲男以右手拍打被告,並說「ㄟ哪有人這樣子的」,臉上帶著笑容。
被告:來這位色狼,來我們來訪問這位色狼。(甲男從床上
站起,雙手緊扶褲頭,並靠近鏡頭,且面帶笑容)被告:色狼先生,你好。
(檔案時間00:00:12)
甲男:快點看好囉(雙手握著褲頭,作勢要往下拉,下半身貼近鏡頭)。
(檔案時間00:00:16)
甲男:打啊!(右手離開褲頭,朝鏡頭的方向揮打,左手繼
續抓著褲頭,隨即右手又回來繼續抓著褲頭,而且發出笑聲)。
(檔案時間00:00:21)
鏡頭畫面向上移動,拍攝至甲男之臉部,甲男臉上帶有笑容,並發出笑聲,隨即鏡頭又馬上移回甲男之褲頭。
(檔案時間00:00:23)
鏡頭上移,拍攝甲男臉部表情,甲男將臉撇開,身體並左右晃動,發出一連串笑聲。
被告:原來色狼是長這個樣子阿。讓大家看一下色狼的長相。
(檔案時間00:00:30)
甲男雙手握著褲頭,上半身往鏡頭的方向傾斜,並發出笑聲。
(檔案時間00:00:31)
被告:看色狼通常都長什麼樣阿,原來色狼也是有長的很可愛的喔。
(檔案時間00:00:33)
甲男雙手握著褲頭,右手作勢要將褲子往下拉,接著雙手將上衣捲向褲子的方向,上半身向鏡頭方向傾斜,雙手離開褲頭,左手放在腰際,右手部分鏡頭沒有拍到。
(檔案時間00:00:37)
被告伸手扯動甲男之白色短褲,甲男尖叫一聲,身體向內縮,有聽到拍打手機的聲音,拍攝畫面翻轉,甲男發出尖銳的笑聲,隨即攝影結束。
以上有本院依職權勘驗之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82頁反面至183 頁反面)。顯見甲男與被告同住期間,曾故意在被告面前作勢要將短褲脫下給被告看,以此方式與被告玩鬧,不懼被告持手機錄影,甲男依然一派輕鬆,並多次一手握著褲頭,一手拍打手機,對著被告嘻笑,表情愉快,兩人互動親密,顯與甲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不會在爸爸面前假裝要脫褲子給他看等語不符,然與被告辯稱:伊兒子很喜歡每天洗澡或洗完澡時跟伊玩,在玩的過程中就叫伊幫他拍照,伊會跟他說趕快洗,伊幫他抹好乳液、穿好上衣,還沒有穿褲子之前,他就會故意用他的小鳥來弄伊的臉,伊每次勸阻不聽,才會拿手機拍他,他看到伊拿手機拍他,就趕緊將褲子拉起來,一直在那裡嬉笑,覺得很好玩。因為伊不會罵他,也不會兇他,也沒有打過他,伊只是跟他說「不要這樣子」,但是他都講不聽,一直跟伊鬧,伊才會說「那我要拍你唷,讓媽媽知道你這樣子」,因為他在媽媽家裡面不敢這樣子,他看到伊拍,就故意把褲子穿起來,又故意來逗伊,就這樣子逗來逗去,他覺得這樣子很好玩,伊兒子在幼稚園時,有提到小朋友在學校會互相脫對方的褲子,然後摸對方的生殖器,伊有跟他媽媽講,伊兒子在國小一、二年級時,就會用小鳥去逗弄伊,伊差不多那個時候就有跟伊前妻提到這種情形,因為小孩在媽媽面前都不敢講,伊兒子都把伊當成是他哥哥,什麼都敢跟伊講,什麼都敢跟伊鬧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一第182頁反面、第184頁)。是甲男於106年7月12日,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一個月,與被告之互動親密,甲男於洗完澡、穿好衣服後,曾在房間床上作勢要將其褲頭拉下,以此方式逗弄被告,見被告持手機錄影,還故意將上半身往鏡頭方向傾斜,被告稱甲男為「色狼」,甲男依然神情自若,繼續嘻笑玩鬧,顯見甲男平日與被告相處之模式,不像父子關係,反像兄弟或朋友關係,且甲男正值對性器官好奇之年齡,其出現逗弄生殖器之舉動,亦屬其年齡正常之行為。況甲男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審判長問:你從幼稚園大班開始,爸爸他有沒有曾經用他的小鳥去碰你的小鳥?)有。」、「(審判長問:是如何碰?)就會碰到。」、「(審判長問:碰到馬上離開那種碰嗎?)不是。」、「(審判長問:哪一種碰?)碰一下,然後再離開。」、「(審判長問:碰一下再離開嗎?)就是放在旁邊一下,然後離開。」、「(審判長問:放在旁邊一下是怎樣放?)就是放在我的那裡。」、「(審判長問:那裡旁邊?)對。」、「(審判長問:是像這樣子,靠在旁邊睡覺這樣放在旁邊嗎?)直接有碰到。」、「(審判長問:碰到是怎樣碰?)就是有碰到。」、「(審判長問:碰到是就這樣碰一下,還是有在你小鳥上面做什麼嗎?你說爸爸有用他的小鳥跑去碰你的小鳥,你說放在旁邊?)就放在上面。」、「(審判長問:放在你小鳥的上面?)嗯。」、「(審判長問:有動來動去?還是用其他的?)沒有。」、「(審判長問:是靜靜的放在那裡?還是怎麼樣的?)就放在那裡,靜靜放在那裡。」、「(審判長問:是跟你的小鳥垂直?還是平躺在你的小鳥上面?)平躺。」、「(審判長問:疊在上面嗎?)在旁邊。」、「(審判長問:疊在旁邊?你可以畫給阿姨看一下嗎?你就畫個香腸的樣子,比較小的香腸,大的香腸是爸爸的小鳥,你畫二個,他用小鳥碰你的小鳥的時候,他是都怎樣放的?)(證人畫圖中)」、「(審判長問:就是靠著依偎在旁邊這樣嗎?)對。」、「(審判長問:爸爸用他的小鳥就靠在你小鳥的旁邊,好像二個人依偎在一起這樣子嗎?對喔?)對。」、「(審判長問:這樣子放在那裡多久?)幾秒而已。」、「(審判長問:從你幼稚園大班開始,爸爸他有沒有曾經把手伸到你的衣服裡頭去摸你的胸部?這個有嗎?)有。」、「(審判長問:爸爸都是怎麼摸?手伸進去靠在哪裡?肚臍的上面的哪個位置?)嗯。」、「(審判長問:ㄋㄟㄋㄟ那邊嗎?還是ㄋㄟㄋㄟ以外其他的地方?)ㄋㄟㄋㄟ,胸部。」、「(審判長問:胸部,ㄋㄟㄋㄟ那邊,是嗎?)是。」、「(審判長問:爸爸是怎樣摸?他是手掌這樣子大大的蓋著胸部ㄋㄟㄋㄟ這樣子嗎?)嗯。」、「(審判長問:有動來動去嗎?還是什麼情形嗎?)有。」、「(審判長問:他是怎樣摸?)他是左右。」、「(審判長問:有左右邊,左邊摸完又摸右邊?還是只有摸哪一邊?情況怎麼樣?)就滑過去。」、「(審判長問:二邊的胸部,摸完一邊會滑過去另外一邊,是這樣嗎?)嗯。」、「(審判長問:爸爸有沒有曾經用他的手伸到你的褲子裡面摸屁股跟生殖器?)有。」、「(審判長問:你有穿褲子的時候?)有。」、「(審判長問:他是怎樣摸?就很像ㄏㄨㄏㄨ(台語)這樣嗎?輕輕的這樣子碰觸?)就會抓。」、「(審判長問:怎麼抓?抓哪裡?抓屁股?還是抓小鳥?)抓小鳥。」、「(審判長問:抓小鳥怎麼抓?)就握住。」、「(審判長問:握住你的小鳥?)嗯。」、「(審判長問:然後呢?握著這樣不動?爸爸的手伸到你的褲子裡面握住你的小鳥不動?)嗯。」、「(審判長問:不動大概多久?靜靜的握著嗎?)嗯,幾秒而已。」、「(審判長問:靜靜的握著幾秒,手沒有動來動去,對不對?)對。」、「(審判長問:你幼稚園大班以來,你說爸爸對你做了不好的事情,有沒有包括他有親你嘴巴過嗎?)有。」、「(審判長問:他親你嘴巴?還是臉頰?還是額頭?)嘴巴。」、「(審判長問:親你的嘴巴,怎麼親?爸爸的嘴唇靠近你的嘴唇,點了一下就離開?還是怎麼親?)會用舌頭。」、「(審判長問:舌頭怎樣?)吐舌頭。」、「(審判長問:是親的時候吐舌頭?還是親了一下離開之後,對你吐舌頭?)親的時候。」、「(審判長問:親的時候吐舌頭,吐到哪邊去?)嘴巴。」、「(審判長問:誰的嘴巴?)我的。」、「(審判長問:吐到你的嘴巴去?)嗯。」、「(審判長問:吐到嘴巴去,是靜靜的放在你的嘴巴裡面一下下?還是怎麼樣?)嗯。」、「(審判長問:也是吐舌頭到你嘴巴裡面靜靜的?)嗯。」、「(審判長問:舌頭有沒有在你嘴巴裡面動來動去?)不會很大力。」、「(審判長問:不會很大力?)對,一下下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至20頁反面)。然依甲男所繪製被告之「小鳥」碰觸甲男之「小鳥」時,係併排貼近之方式(見本院卷二第53頁),事實上無論是平躺或面對面之姿勢,均無法讓兩人之生殖器呈現「併排貼近」之狀態,顯見甲男此部分之證述與常情不符。再者,甲男無論證述被告摸其「小鳥、屁股或胸部」,或被告抓甲男的手握住被告的「小鳥」,抑或被告親吻甲男時,將舌頭伸進去甲男的嘴巴,均證稱僅停留「一下下」、「滑過去」或「握住後靜止不動」,然如被告係為滿足其性慾而對甲男為猥褻行為,每次碰觸上開重要部位僅「一下下」、「滑過去」或「靜止不動」,實難想像此種接觸方式足以滿足被告之性慾,此亦有悖於一般經驗法則。是甲男上開證詞,尚難採信。
⒐另證人即丙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記得104 年初,大概是
甲男就讀一年級,有一次睡覺時,甲男突然拉伊的手去摸他自己的生殖器,伊那時候嚇一跳,然後伊問他為什麼會做這樣子的動作,他說被告每天都這樣摸他,伊有跟甲男講說就算是自己的爸爸媽媽,也不能這樣子摸他的私密部位。後來伊把這件事情告訴當時被告帶他去的諮商師壬○○,那正是伊有帶甲男去做諮商的期間,當時伊和被告還在進行訴訟,所以伊才會把這個問題提出來問他。那位諮商師替被告解釋,他認為那是在玩遊戲,後來甲男回去被告那邊,再回來伊這邊的時候,伊就問他說:「爸爸還有沒有那樣子摸你?」,甲男跟伊說沒有了,伊以為是真的在跟他玩,後來就沒有繼續這樣的行為,所以伊就放心了,也沒有跟家事庭法官提到這件事情,直到甲男小學三年級升四年級的那個暑假,當天伊和甲男要睡覺的時候聊天,伊問他:「爸爸還有再摸你嗎?」,甲男才跟伊說:「有」,伊就繼續問怎麼摸,後來問出了很多細節,甲男說被告會摸他的生殖器,住在他家的時候經常這麼做,被告會用他的生殖器磨蹭甲男的身體,大致上是這樣子。伊非常的震驚,當天晚上伊也不太睡得著,隔天伊非常的焦慮,也不知道怎麼辦,伊有考慮過要不要跟學校通報,後來伊選擇打113 ,接著就有社工開始介入,引導伊要怎麼處理這件事情。甲男在小三升小四之前,經常會說謊,伊如果發現甲男說謊,會滿嚴厲的責備他,有請他罰站過,也請他抄過課文之類的,但是這種處罰方式,對甲男當時說謊的情形並沒有改善,伊覺得甲男說謊的原因就是比較會偷懶,又怕被責備。伊自己的看法,是認為被告也是那種不太願意勞動的個性,所以孩子會受到他的影響,譬如孩子在聊天的時候,曾經跟伊提到他才不要當兵,因為當兵很辛苦,而被告也曾經認為當兵很辛苦,就沒有去當兵,伊覺得一個這麼小的孩子怎麼會意識到他長大要當兵,還知道當兵很辛苦,一般孩子都會覺得當兵拿槍很帥,那時候他小小年紀講出這種話,伊就覺得是受到對方的影響。伊對甲男比較嚴格,伊覺得學校規定的,或者是該做的都得做,所以甲男就會騙伊說他有做之類的。但是這件事情不一樣,第一是因為甲男曾經有那樣子的舉動;第二是甲男平常說謊都是為了避免被責備而說謊,伊覺得他不可能去謊稱這種事情。而且甲男那一段時間經常會對伊作出舌吻的行為,伊都會在他將舌頭伸進去前,將嘴巴閉起來,伊那時候都沒有意識到為什麼他會有這樣的舉動,從伊問了這件事情之後,甲男跟伊說被告會對他舌吻,就是把舌頭伸進他的嘴巴,伊才恍然大悟,原來他常常很喜歡親伊的嘴巴是因為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3至44頁反面)。足認丙女於甲男就讀小學一年級時,即曾因甲男在睡覺時,突然拉丙女的手去摸甲男的生殖器,而告知甲男就算是自己的爸爸、媽媽,也不能這樣子摸他的私密部位。是甲男於小學一年級時,即已知悉身體的私密部位,即便是最親密的家人亦不得任意碰觸,然依甲男前開所證述被告自其就讀幼稚園大班或小學一年級下學期開始,只要與被告同住期間,幾乎每天都會碰觸其私密部位,則甲男於該段期間,均與被告及丙女輪流同住,何以甲男自小學一年級至三年級期間,均未曾主動告知其母親丙女有關被告上開猥褻行為,直到丙女主動詢問時,甲男始全盤托出,此實與常情有違。況丙女亦證稱甲男有說謊之習慣,則丙女於詢問甲男有關被告有無再碰觸其生殖器時,甲男因其平日與被告同住時,經常以逗弄其生殖器之方式與被告玩鬧,而回答丙女:「有」,其後丙女又繼續追問其他問題時,甲男進而為誇大不實之陳述,適丙女基於過往與被告訴訟之經驗,原本即對被告不信任,更加深丙女之確信,遂通報113 協助介入本案之流程,此由甲男於警詢初訊時,對於警員之問題,多以沉默、點頭或搖頭之方式回應,對於關鍵問題,則支吾其詞或不知所云,有上開警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顯見甲男當時完全無法預期其對丙女說的謊,竟會招致如此嚴重的後果,是甲男事後因害怕其謊言被拆穿後,遭其母親丙女責罵,而將錯就錯,繼續配合製作偵訊筆錄,直到檢察官指示警員通知被告到案,否則將簽立拘票時,甲男才知道事態嚴重。若單純依甲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被告即便有觸摸甲男身體之重要部位,均只是「一下下」或「滑過去」、「靜止不動」,對甲男造成之心理創傷相較於侵入性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輕,然甲男竟然於改定親權之訴訟中,向法官表示不願意見到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表示,此舉顯與其於本案發生前,與被告關係親密之互動迥異,且悖於常情。
⒑又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冠伶幼兒園托嬰中心
的創辦人,有保母技術士證、幼兒園的保育員證,從事幼教工作32年,甲男平常都叫伊「冠伶媽咪」,因為他從嬰兒就到伊的學校,一直到他畢業,就是從他六、七個月,到他大班畢業,直接讀小一,還一直往來,直到他發生事情的前兩、三天都還在一起過,伊和甲男的互動算是親密的,再加上寒暑假,甲男的父親會帶他回來,跟伊幫獨居老人送年菜,甲男會幫伊照顧弟弟、妹妹,帶著學弟妹,在伊面前是一個很樂意幫忙的孩子,很體貼。甲男在念幼兒園期間,他的父母離婚前,上下學幾乎都是爸爸接送,如果爸爸忙,就是阿嬤會來帶,寒暑假就可能會出現媽媽。甲男如果是由爸爸載送上學,爸爸要離開時,甲男的反應會比較大,他會耍賴,甚至到後期,因為他可能知道家庭的變化,他對父親的依賴更深,他會握著汽車後面的把手不要下車,他只要爸爸,如果媽媽的話,可能他不敢,因為媽媽的工作性質非常的緊湊,只要是媽媽的日子,伊能夠比較順暢的接下他,因為他比較沒有那些情緒哭鬧,可是他對他爸爸必須纏綿超過30分鐘,然後爸爸必須陪他進來到教室二樓,非常的十八相送,那時候伊看到爸爸給他的寬容,媽媽比較像是老師的嚴謹,伊所看到的大概是這樣。伊在甲男父母的監護權訴訟上,曾經上法庭作過證,甲男的媽媽在開庭的前一天,有留在學校到晚上七、八點,她跟伊說要講些什麼,可是伊不知道法官要問伊什麼,伊只能就伊所知的去回答,那一次之後,甲男的媽媽對伊很不滿意,就是法院判定雙方一人一週或兩週的那一次,之後甲男的媽媽幾乎不太跟伊說話,因為她覺得如果伊按照她的意思說,就不會被判成這樣。那段期間甲男的媽媽藉著甲男還很純真,會順著媽媽的話說,結果她錄音,伊當時也覺得很不舒服。甲男是一個比較緊繃的孩子,就是他的心思很綿密、很細膩,所以當有人去碰觸到他,他的反應是大的,然後他會尖叫,在甲男就讀幼稚園的期間,伊也有教導身體的界線,我們的身體除了父親、母親,有些孩子是阿嬤照顧,他們可以幫你清洗身體、可以幫你做潔淨,如果是陌生人,或者是你的哥哥或者是你們堂兄弟姊妹都不可以亂碰,因為那是你的身體,你要保護好,這是幼稚園一直都會上的課,每年至少有兩次以上,孩子如果有被欺負,伊觀察孩子在學校的反應,比方說上廁所會縮、臉部表情等,多少會發現。因為幼兒園的廁所是好多小馬桶,孩子們會一起進去,他們甚至會研究男生和女生,有的會說為什麼我的爸爸很大,你們的這麼小,他們不知道尿尿的時候會有小勃起,尿完他們就會互相討論,但是伊會用比較正向的態度來看待,不會把它變成是很齷齪的行為,因為認識自己是很重要的功課。他們在所謂性好奇的階段,難免會玩自己的生殖器或者是跟其他的小男生互相抓生殖器,有時候伊瞄到,只要不是很誇張,孩子對自己身體的認知,是一個自然的探索,伊都是用教育觀點來看待這些事情,孩子幾乎都會經歷過那一段。伊於106 年6月29或6月30日,都還跟甲男在一起,包括端午節也都在一起,甲男真的有狀況的話,應該會私下告知伊,因為伊和甲男有單獨相處的時間,甲男這麼敏感的小孩,伊卻從沒有聽他講過,也沒有給伊任何異樣的感覺,伊當天有邀約他7 月份回學校參加學弟妹的畢業典禮,甲男告訴伊說他就要出國了,所以伊是先從他口中得知他7 月10幾號要出國,剛好遇到畢業典禮的日子,他當天還跟伊玩,根據伊專業的敏感度,如果甲男覺得他有被怎麼樣的話,他應該會對伊表達,因為他跟伊的親密關係,有時候甚至超越他父母,伊從他六、七個月帶到這麼大,甲男會跟伊講悄悄話。本案發生後,因為阿嬤超想念甲男的,但是爸爸不能去學校看他,所以爸爸有先跟老師講,但是怕阿嬤看到孩子會失控,爸爸就請伊陪同阿嬤去,伊就答應了,伊一路上也是跟阿嬤說妳不要嚇到他,不能夠責備他,伊也擔心阿嬤會說這件事情你怎麼亂講,伊怕她這樣,所以伊就跟阿嬤稍微做一點溝通,然後就依照老師的指示,約好大概的時間,也通知守衛室,甲男的導師就叫伊和阿嬤自己走進去,甲男的教室在比較後棟,伊沒有想到從哪邊走比較正確,走到甲男那一棟的時候,甲男的教室剛好在最後一間,伊以為他們應該都趴下來睡覺了,結果走過來的時候,發現甲男是坐在第二排第一個位置,他本來沒有在睡,看到伊跟阿嬤的時候,就整個人趴下去,伊就帶著阿嬤快速到旁邊,等待老師帶孩子出來,結果伊就等不到,老師只好出來跟伊說甲男不想見你們,對伊來說是非常的錯愕跟傷心,後來伊就跟老師說,伊進去不打擾他,就在旁邊看看他,結果伊進去時,甲男就用他的外套全部蓋著、趴著,一直在啜泣,最後伊有稍微掀開外套一點,伊就跟他說:「你相信我,你跟我說有什麼難過的?」,但是他沒辦法,他就是一直哭,然後一直矇著外套,所以那一天他沒有跟伊對話,但是伊臨走前,還是跟他加了一句話,伊跟他說不管發生什麼事,伊保證你爸爸是非常愛你,你的家人都很愛你,媽媽也是愛你。伊不知道他們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但是以母親的角色是愛孩子的,以父親的角色,也許是真相、也許是被冤枉,可是父親應該都還是愛他,因為爸爸要伊轉達無論發生什麼,爸爸都不會怪罪於他,所以那一天伊和甲男完全沒對到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8至94頁)。足見甲男於本案發生後,完全斷絕與被告及被告親友之往來,即便過去與甲男關係親密之奶奶及視如己出之幼兒園園長均避不見面,此顯與常情不符。
⒒再者,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輔仁大學心理系
、文化大學心理研究所畢業,曾經在北勢寮國軍北投醫院、臺中市衛生局,協助性侵害加害人的工作,伊現在是諮商所的所長,於97年間取得心理諮商師的執照,擔任心理諮商師已經10幾年,伊印象中甲男是幼稚園的時候,由他爸爸帶他過來接受諮商,如果根據伊記載的觀察跟建議紀錄,甲男於102年2月14日第三次到伊的治療所接受心理諮商,當初甲男的爸爸是直接打電話到伊的治療所預約,那時候伊是當主任,因為這種案件基本上會比較複雜,按照經驗就是由伊承接。那時候甲男的父母為了監護權還在進行訴訟,所以甲男大概是兩個禮拜過來一次,後來法官要裁定會面交往的時候,伊建議媽媽也帶甲男過來,可以幫助小孩做一個整合,媽媽才一起帶甲男過來,接著就變成每週,大概經歷過幾次之後就沒了,因為訴訟已經告一個段落,真正諮商循環應該是甲男就讀小一時,伊記得甲男就讀小三時,爸爸還是有帶他過來,但只是為了人際關係去做協助,不是為了訴訟案的部分。甲男在接受輔導的過程中,從開朗到封閉,再從封閉變成稍微開朗,訴訟冗長造就了他的認知狀況扭曲,例如:他跟朋友在爭執的過程裡面,自我中心強烈的狀況會更嚴重,這是他國小人際關係最麻煩的一件事情,影響最大的就是訴訟案,家事訴訟如果緩和的話,他的情緒狀況就緩和很多。伊不曉得甲男對於別人碰觸他的身體會有何反應,伊碰觸甲男的時候,他比較會以頑皮的方式在互動,就像其他小男生一樣,會去挑戰別人的身體,惹別人去挑戰他,這跟一般男生是一樣的,在心理諮商的過程中,伊沒有發現甲男有長期遭受性侵害的跡象,因為伊並不是針對性侵去做評估,伊沒辦法說明他之前是不是都沒有性侵的行為,但是基本上在遊戲治療過程裡面,多少都會顯現出來,不過伊對甲男進行遊戲治療的過程中,並沒有顯現出這樣的狀況。甲男最大的改變,在於他本來是害怕爸爸、媽媽的狀況,包括離開他們,到後來他已經無所謂了,甚至他也會跟法官講,你要怎麼判,你比較聰明,你自己判這樣,這種過度早熟的語言,還有在甲男小一的時候,出現自我中心強大的狀況,伊記得沒錯的話,他甚至有說,不給他就告你的這些話,這確實影響到他很多,一直到他就讀小一下或二上才整個緩和,就伊的專業判斷,甲男會變成如此的自我中心,原因是父母雙方的過度討好,期待跟著自己可以更好,然後在監護權上可以獲得勝算,前因是甲男的父母本來就對他很好,只是在監護權的訴訟上,他們擔心小孩會表達跟誰比較好,此時就會發生父母都會特別對小孩好一點,在遊戲治療裡面,甲男選車子,選了爸爸是黑色車、媽媽是紅色車,都很小台,他自己選了一個大卡車,所以他自我中心的龐大是很強烈的,可能因為這樣,為了逃避一些責任,他會把責任推卸在別人身上,在甲男小一的時候確實有這樣的狀況,他會認為是學校老師的問題,或是其他小朋友的問題,或者是爸爸、媽媽的問題,類似這樣的狀況。他也會在父母面前扮演不同的角色,基本上,在甲男就讀幼兒園時,伊已經有告訴爸爸、媽媽這件事情,就是他說謊的狀況已經變得越來越嚴重,舉個例子,這一次伊在收東西時,剛好看到伊之前的手稿上面寫著「我都用這種態度對人,媽媽她不知道而已」,類似這樣的一句話,伊正好看到這一張,本來要丟掉的,伊想說緣份到了,來當證人順便拿過來,這一張紙是7 月17日,大概是甲男就讀幼兒園那一年,去伊的治療所接受諮商時所做的回應,那時候伊已經發現甲男說謊的狀況,隨著他們的訴訟案越演越烈,這種情形變得比較嚴重。那時候甲男在玩遊戲治療有一些反應,伊跟他說你這樣的行為,爸爸、媽媽他們都會知道,他就說他們不知道,其實都是這樣,爸爸、媽媽可能有一些東西是不太曉得的,小朋友會在不同的人面前扮演不同的角色,他說謊的狀況,確實會隨著家事訴訟而波動,就伊的觀察,甲男跟爸爸比較像黏在一起的感覺,可能因為他是獨生子,他沒有伴,所以會找一個人來玩,在親子會談裡面,爸爸會把自己的心智年齡降低來跟他做互動,媽媽跟小朋友的互動,會比較有界線距離,媽媽通常會坐在旁邊,兒子會一直不斷主動往媽媽身邊湊過去讓她抱,媽媽比較少跟他玩在一起,也不會滑手機,只會在旁邊陪他,但是甲男的角色會在此時扮演照顧者,照顧媽媽的角色,所以當伊講到一些狀況,媽媽流眼淚的時候,甲男會去關心她,爸爸的部分,例如爸爸撞到東西受傷,甲男就會用笑的方式跟他玩,是用一種玩弄的方式,大概是扮演著兩種不同的角色。甲男在會談的過程中,不會怕爸爸、媽媽,他怕的是訴訟案,因為他曾經講過一句話:「為什麼他們兩個不能在一起」,那個大概是甲男幼兒園大班到小一的時候,後來他接受父母離婚,但是他對於冗長不斷地開庭,還有很多社工、心理師去跟他互動,他其實是厭煩的。伊跟媽媽接觸的次數很少,印象中媽媽有敘述爸爸碰觸小孩子的生殖器官,那是指他們在洗澡時的碰觸,並不是所謂性騷擾或性猥褻的碰觸,當時媽媽有一起提到這件事,但是並非請伊去評估爸爸有無對甲男做這個動作,只是根據伊的經驗順便評估一下,在遊戲治療的時候,看看爸爸跟兒子之間的互動,並不是把它作為真正的焦點,因為媽媽也沒有怎樣的主訴,這是甲男在小一的時候,講白一點其實都是玩耍,甲男也說當初他們都在玩。伊為被告做心理諮商會談的過程中,沒有發現被告有戀童癖或同性戀的傾向,但是他對兒子的投入很多,他會表達出對兒子的愛,還有讓其他周圍的人看到,譬如說像臉書,或者是Line,讓人家看到他跟小孩之間的互動。如果甲男在本件性侵爭議爆發後,出現拒絕和被告及過去接觸得到的親友,包括被告的母親或者以前的師長往來的狀況,這就是在所謂訴訟下犧牲的行為,過去伊在看這種性侵害個案,撇開家事訴訟、離婚訴訟的性侵害兒童,因為社會局轉案給伊的也蠻多,他們基本上還是會去跟所謂疑似加害人的親屬見面,當然,他們最容易講的一句話,就是說加害人的家屬會告訴他們不要亂講話之類的,但是在會面的部分,不會有那麼大的情緒狀況,所謂的情緒狀況就是躲避或者是崩潰,這是因為有極大的壓力,當然壓力是什麼,要有專業的評估,只能說甲男的壓力可能比過去其他性侵案件小朋友的壓力大更多,因為他們過去的家事訴訟早就累積甲男太多的壓力。如果就甲男在法院所繪「我及家人」、「我及父親」、「我及母親」的圖畫,前兩張的圓圈都沒有突出去,第三張「我及母親」突出去其實是有意義的,那就是所謂界線破掉的部分,此時會認為那是一種操控性的部分,就是說我跟那個人在一起,會有所謂的「越軌」,不管是叛逆或是操控的部分,都需要進一步去評估,當然此時甲男自己的手就不見了,這有兩個問題,當然也是要看他其他的畫,這是不是他的習慣畫法,或者變成另外一個問題,是他不想跟任何人有心理的接觸,也就是他透過別人的手不見或者是自己的手不見來跟外界的人有一個分離,這有另外一個評估的方式,但是這也要細部去做討論,可以看得到的是他對爸爸、媽媽有某種程度的憤怒,因為全部都是黑的,這部分可能還需要再去做討論,還有一個部分是爸爸的頭是畫正方形、媽媽的頭是畫圓形,這可以再做細部評估,伊現在沒辦法做直接的回應,但這個是有意義的,為何爸爸的頭是正方形,如果以男生是正方形,那甲男自己的頭卻是圓形,這也都是有他的意義存在,只是他爸爸跟媽媽的衣服都是黑色的這一點,告訴伊比較難過的事情,這個代表他的內心已經是封閉狀態,以後要跟他達到某種程度的關係是很難的。伊做離婚訴訟很久,基本上會有一個希望在他身邊,所謂的希望,就是他至少可以有所謂的「依附」,也就是說這個依附一旦都沒有的時候,為什麼有一些分屍的人或者對外不在乎的人,他們的內心就是沒有一個可以依附的對象,以後容易呈現他習慣為所欲為或是無所謂的認知思考。如果以甲男所繪的圖畫來看,確實有需要繼續作諮商輔導,現在諮商雖然來得及,但是要很久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4頁反面至106 頁)。足認證人壬○○自甲男就讀幼稚園至小學三年級期間,擔任甲男之心理諮商師,在其對甲男進行心理輔導及遊戲治療期間,並未發現甲男有遭受性侵害之現象,然而在被告與丙女間所進行冗長的訴訟程序中,造成甲男之認知狀況扭曲,分別在被告與丙女間扮演不同角色,並出現日趨嚴重的說謊習慣,從害怕父母分離,到接受父母離婚,最後到無所謂,因被告與丙女各自為爭取監護權之有利地位而討好甲男,形成甲男自我中心強大,其與父親即被告平日相處之模式,傾向於將被告當成「玩伴」,與其母親丙女間則有明確的界限,如被告確有對甲男為上述猥褻行為,依甲男自我中心之性格及對被告毫無所懼之情況下,甲男應該會即早告知其母親丙女或身邊其他親友及師長,而不至於到小學三年級升四年級的暑假,經丙女詢問後才告知丙女。況甲男於本案發生後,主動斷絕與被告及其相關親友之聯繫,相較於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對於加害人及其家屬之反應更為強烈,顯見甲男承受之壓力已超出其所指訴遭被告猥褻之內容,隱藏在背後的是過去長期訴訟下,迫使甲男必須選邊站之龐大壓力,是甲男於本案發生後,選擇站在其母親丙女一方,並因其上開指訴之內容,而不敢面對其父親即被告一方,誠屬可能。
⒓另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的職業是諮商心理師,
從事心理諮商工作11年,伊曾經擔任甲男的程序監理人,當初法官選任的時間是103年8月28日,整個程序介入的時間是
104 年3月18日到104年10月13日。當時伊見到甲男的時候,他是小學一年級或二年級,第一次見到他,他是非常的害羞,然後是陌生的,在跟他會談的過程裡面,他慢慢願意呈現一部分他自己的情緒狀況,但是並沒有陳述到遭受性侵的部分。伊記得於104年5月23日,前往被告的住所,去觀察他跟孩子的互動,據伊的記憶,被告的家人都在,也就是甲男的奶奶還有姑姑,真正看到他跟爸爸單獨互動的時間是沒有的,不過伊看到甲男在家裡面,能夠自在地做他想做的事。伊也有前往丙女的住所,觀察甲男與其母親丙女的互動,甲男能夠在客廳跟伊自在的對話,也能夠在他需要寫功課的時候,回到他的房間完成他的功課,不過比起一般孩子而言,因為親權事件,甲男是呈現比較焦慮、比較退縮的狀態。據伊當時的建議書裡面所提到的,第一次跟甲男接觸的時候,他可以接受隔週住的狀態,第二次再跟他接觸的時候,他有一些些的改變,他表示願意跟媽媽住比較多天,但是他並沒有說原因,伊當時直接拿著日程表讓甲男去圈選,在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464、676號的審理案件裡面有甲男留下來的日程表,兩次是不一樣的資料呈現。伊的建議書有提到甲男第一次先在媽媽那邊畫他想要跟誰同住,後來媽媽主動打電話給伊說甲男想要再畫一次,伊第二次再過去媽媽家裡,看到甲男畫的時候,變得很熟練,當時伊有問甲男,他並沒有很明確的跟伊描述,因為甲男第一次已經進行過圈選的動作,對他的認知而言,已經有一定熟悉度等語(見本院卷第106 頁反面至109 頁)。而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的職業是心理師,從事心理諮商工作8年,伊從106年暑假過後開始到現在擔任甲男的程序監理人。甲男一開始對案件有蠻大的驚嚇,也比較退縮,據他媽媽說他比較容易做惡夢,最近這一年有比較進步,生活蠻正常的,情緒也比較平穩。伊在前一個暫時處分,有建議一些會面交往,就是在公開場所監督下會面,這是基於在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判決之前,如果能夠有一些溝通,在比較友善的關係基礎之下,伊覺得或許對案情有幫助,而且與父母間親情的拉扯不會那麼大,但是沒辦法執行。伊有跟甲男談過幾次,他不太想要面對爸爸,他的感覺是很焦慮、擔心,然後有些恐懼,他對這件事情是蠻想逃避的,伊問他:「如果法院規定你要去跟爸爸見面怎麼辦?」,他說那他也會想辦法去,可是心裡面是害怕的,如果可以不要比較好,這是孩子的陳述,至於有無辦法有助於發現真實,其實這也是伊期望的,伊本來是建議可以有一些監督下的會面,看是否能夠澄清這個案情,可是甲男的意願是蠻抗拒逃避的。因為甲男已經五年級了,伊想他有這個能力可以去表達自己的意願,他對父親跟母親的感受是很直接的,即使是受到他媽媽的影響,但是他自己的感受還是很直接的,他的意願也很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109 頁反面至
111 頁)。足認甲男於就讀小學一、二年級階段,因被告與丙女就甲男就讀學校、同住時間及方式無法達成協議而涉訟時,法院曾選任程序監理人即證人丙○○對甲男作出訪視及建議書,經證人丙○○訪視結果,並未發現甲男有遭受性侵之情形,核與甲男指訴其於該段期間,長期遭受被告為猥褻之行為不符。再者,甲男就同住時間及方式,經證人丙○○將日程表交由甲男圈選後,甲男原本是選擇隔週與被告、丙女輪流同住,其後丙女主動聯繫證人丙○○表示甲男要重畫一次,第二次證人丙○○詢問甲男時,甲男即表示要與丙女同住久一點之時間,並且很熟練的重新畫日程表,前後兩次的日程表是呈現不同的內容,顯見甲男於訴訟進行中,容易受到其母親丙女之影響而作出不同之選擇或陳述。又甲男於本案發生後,丙女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期間,法院又選任程序監理人即證人己○○,經證人己○○建議甲男與被告在公開場所進行監督會面交往,惟甲男非常抗拒,呈現焦慮不安及恐懼之表現,選擇逃避面對會面交往,致無法執行等情,此顯與甲男於案發前與被告相處融洽、互動親密之情形,判若兩人。如甲男指訴被告對其為上開猥褻行為屬實,依照甲男過往與被告相處之模式,甲男甚至可能當面指責被告,豈會連面對被告之勇氣都沒有,是甲男前開所證述之內容,與常情有違,無從採信。
⒔又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OO國小的教師,自86
年擔任教師至今。伊是甲男小學一、二年級的級任導師,與丙女是同事的關係。甲男在學校的表現還不錯,一年級新生入學的時候,甲男跟其他小朋友一樣都有分離焦慮,甲男剛來的時候,情緒有比較激動,新生入學當天,是被告帶甲男來學校,被告要離開時,甲男很明顯的情緒失控,巴著被告不讓他離開,被告一直在走廊安撫甲男,隔了半個鐘頭後,為了避免影響其他小朋友上課,伊就帶甲男去輔導室,幾天之後,伊覺得甲男就跟其他小朋友一樣,這兩年來都沒有什麼異常,甲男只會跟伊分享他跟爸爸、媽媽去哪裡玩很開心,還有爸爸、媽媽教他寫功課、寫什麼等。伊擔任甲男的導師期間,在課堂上曾經教導學生,不能被人摸私密的部位,因為小朋友玩耍時會互相碰觸,伊會提醒小朋友要保護自己,不要隨便碰人家,對方可能會不開心,生命教育課有時也會提到這個,所以孩子都知道私密部位是不能被人家碰觸的,在伊任職導師的期間,完全沒有發現甲男有任何遭受長期性侵害的現象。被告擔任學校的家長委員,常常帶甲男來參加家長委員的家長會,伊覺得被告跟學校的互動都很好,而且被告擔任班級的召集員,也很積極在參與班級的活動,甲男和被告的互動情況跟一般父子關係差不多。因為伊和被告及甲男有出去外面吃飯過,伊覺得被告對甲男是很疼愛的,所以甲男看到爸爸,有時是有點小霸道,對爸爸有點耍賴。甲男的媽媽是老師,可能對孩子要求比較嚴格,從爸爸那邊回來的作業也寫的非常好,唯一的差異就是,小孩的美勞作業畫畫的這個部分,從爸爸那邊回來畫的沒有那麼的精采,就這樣而已,其他都沒有什麼差異。伊覺得甲男對爸爸、媽媽都有依附關係,甲男的媽媽畢竟下午時間都跟孩子在一起,可能在一起的時間會比較長一點點,而且孩子跟爸爸、媽媽的感情依附,當然是母親為主,可是伊覺得甲男的爸爸真的付出蠻多的,他們二個不會差異太大。這兩年期間,甲男跟他爸爸及家裡面的人互動都很好。伊覺得爸爸可能很疼愛孩子,所以孩子就會比較耍賴,因為媽媽是老師,所以媽媽在講話的時候,兒子是戰戰兢兢的,這是伊看到的狀況,私底下伊不曉得,但是甲男比較聽媽媽的話,也比較怕媽媽等語(見本院卷第135至14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甲男國小三、四年級之級任導師癸○○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甲男國小一至三年級之聯絡簿影本在卷可參(見不公開卷宗卷二第86至248 頁)。顯見被告平日對甲男疼愛有加,亦投入許多心力參與甲男在學校之活動,為一名盡責之父親,此由被告在甲男之聯絡簿上,經常與老師互動留言,隨時關心甲男之狀況可見一般,且證人庚○○、癸○○於甲男就讀國小一至三年級期間,均未曾發現甲男有遭受性侵害之跡象,而證人庚○○、癸○○在課堂上,均曾教導孩子不能讓其他人碰觸私密部位,甲男對其身體之私密部位不能任意遭人碰觸應知之甚詳,是甲男證稱其一開始以為被告對其為上述猥褻行為只是玩遊戲,直到小學三年級以後,才知道是不對的行為云云,顯然不可採信。此外,證人即被告住處大樓管理員乙○○亦證稱:伊看被告和甲男平常的互動就是打打鬧鬧,就跟兄弟一樣,甲男有時候還會踢被告,兩人互動非常好,伊看了心理都會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2 至
155 頁),核與證人庚○○、癸○○所證述之內容相符。綜上,甲男於警詢初始已受到詢問者先入為主之偏見與不當的重複性問題下,在高度之暗示及誘導下完成警詢筆錄,致其後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均受到嚴重汙染,且其證詞有諸多不合常情及與事實不符之處,已如上述。是被告前開所辯,核與本院查核之事實均相符合,應堪採信。據此,尚難認被告有加重強制猥褻之犯行。
㈢拍攝兒童猥褻相片、影片部分⒈按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
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參照)。⒉查警方於106年9月20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
在臺中市之住所(地址詳卷)搜索,扣得行動電話3 支(含記憶卡2張)、行動硬碟1個、筆記型電腦1台、電腦主機1台,並在被告之手機內發現甲男於106年5月31日脫衣洗澡、裸露生殖器之相片,以及被告於106 年6月4日、106年6月28日與甲男脫褲遊玩戲,甚而將頭靠往甲男生殖器等影片,有本院106 年聲搜字第1994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勘查及搜索照片11張等在卷可憑(見不公開卷宗卷一第96至109頁)。
⒊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被告於106 年6月4日拍攝甲男脫褲子玩遊
戲之影片,已如上述七、㈠、⒏之內容,當時甲男洗完澡、穿好衣服後,在房間床上作勢要將其褲頭拉下,以此方式逗弄被告,見被告持手機錄影,還故意將上半身往鏡頭方向傾斜,被告稱甲男為「色狼」,甲男依然神情自若,繼續嘻笑玩鬧,不懼被告持手機錄影,並多次一手握著褲頭,一手拍打手機,對著被告嘻笑,表情愉快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82頁反面至183頁反面)。顯見被告係在甲男與被告玩鬧之過程中,持手機錄下甲男故意逗弄被告之過程,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拍攝甲男猥褻影片之犯意,且影片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或論述聯結無關,非屬猥褻影片,甚為明確。
⒋而甲男於106年5月31日脫衣洗澡之影片勘驗結果如下:
第一段影片甲男全身赤裸、一絲不掛,頭髮、全身均濕,站在浴缸內,右手捧握肥皂泡,背景有水聲。
甲男:...去找阿嬤過來啦...,拍照看不清楚啦,快點。(
手持續捧著肥皂泡,並看向鏡頭方向)被告:可以啦,阿嬤在睡覺了,我等下拿上去給他看。(甲
男低頭看手中肥皂泡)(檔案時間00:00:08)甲男開心雀躍的表情看向鏡頭。
甲男:哇神喔,這可以把他掌握在手上耶。
(勘驗結束,影片總長度16秒)
第二段影片甲男全身赤裸、一絲不掛,頭髮、全身均濕,站在浴缸內,右手捧握肥皂泡。背景有水聲。
甲男:我最近怎麼試都成功耶,立蛋、玩泡泡。
被告:好了洗澡了,不要再玩了啦。
甲男:好啦。
(勘驗結束,影片總長度8秒)
以上影片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82頁及反面),足證甲男在洗澡當時搓了一個很大的泡泡,遂興奮地要求被告叫阿嬤下來浴室看,被告表示阿嬤在睡覺了,先拍照後再拿去給阿嬤看,甲男雀躍地看著鏡頭拍照等情,顯然該段影片係甲男一般日常生活之相片、影片,被告拍照及錄影之重點是在於甲男洗澡時手上搓的「大泡泡」,並非甲男之生殖器或其他足以引起性慾之私密部位,核與「猥褻」之定義不符。
⒌又甲男於106年6月28日脫褲遊玩戲之影片勘驗結果如下:
第一段影片(檔案時間00:00:00)
甲男穿著藍色上衣,下半身赤裸,露出生殖器,雙腳微微張開,呈站立的姿勢。
(檔案時間00:00:02)
鏡頭的左側出現疑似頭部及頭髮,與甲男的生殖器相貼著,甲男左腿有呈現輕微前後移動的狀態。
(檔案時間00:00:03)
鏡頭轉向房間的衣櫥及電視的位置,甲男的腿部在畫面的左側。
(檔案時間00:00:04)鏡頭轉向房間電視的位置。
(勘驗結束,總時間長5秒)
第二段影片甲男穿著跟上一段影片一樣的藍色上衣,白色條紋短褲在膝蓋處,下半身赤裸,跪坐在床上,甲男雙手將褲子往上拉,面帶笑容,畫面的右下方出現被告的大腿靠在床上,並出現被告的右手,甲男臉部靠近鏡頭,背景傳出被告的笑聲。
(勘驗結束,影片總長度2秒)
以上影片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6頁及反面)。訊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伊幫甲男洗完澡後,會坐在床上幫他抹乳液及穿衣服,抹乳液的時候他都會躺著,抹完乳液後,他會站在床上,伊先幫他穿上衣,穿完上衣後,還沒有穿褲子之前,他常常就會雙腳靠過來,用小鳥弄伊的臉,伊沒有兇他、罵他或是打過他,伊都是好言跟他說,但是他都不聽,他覺得好玩,所以伊才會把他側錄下來,時間是很短的,甲男也不曉得伊在錄影。這段錄影因為他不知道伊在錄影,所以是沒有聲音,也沒有嬉鬧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6 頁反面)。經查,甲男於該段影片中,穿著藍色上衣,下半身赤裸,露出生殖器,雙腳微微張開,呈站立的姿勢,左腿有呈現輕微前後移動的狀態,而被告之頭部及頭髮,與甲男的生殖器相貼著,雙方之姿勢應係甲男站在床上,而被告靠近甲男坐在床邊,且依甲男左腿呈現輕微前後移動的狀態,可知甲男當時主動以其生殖器靠近被告之頭臉部,被告並無抱住甲男或拉住甲男往前移動之行為,待甲男發現被告在側錄,立即將褲子往上拉,且面帶笑容,發出嘻笑聲,是被告辯稱:因甲男洗完澡、擦完乳液,要穿衣服時,喜歡以其生殖器逗弄伊的臉,所以伊才將甲男的行為側錄下來要給他看等語,尚堪採信。況警方於上揭時、地前往被告住處搜索,扣得被告平日使用之行動電話3 支(含記憶卡2張)、行動硬碟1個、筆記型電腦1台、電腦主機1台,經檢視前開手機、行動硬碟及電腦之電磁紀錄後,僅有上開幾部影片及相片中,有甲男裸露之畫面,其餘電磁紀錄均是甲男自出生以來之成長紀錄,有警方勘驗上開電磁紀錄之內容在卷足憑(見不公開卷宗卷一第7 至94頁)。如被告有心要拍攝甲男猥褻之相片或影片,以甲男過去與被告同住長達10年期間,豈可能僅有上述幾部影片,且上開影片內容,客觀上亦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實與猥褻之定義不符。⒍再者,證人即警員戊○○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婦幼隊擔任偵查佐,於106年7月13日早上,持檢察官核發的傳票,帶被告到地檢署接受偵訊時,被告有配合過去地檢署,在車上被告知道是調查這件案件,所以被告有提示手機內關於他跟兒子互動的影片、相片給伊看。伊記憶中看過被告跟他兒子在車上互動講話的影片,被告說他兒子平常都有說謊的習慣,還有一個影片,是這個小孩子全身赤裸在床上的影片,包括不公開卷四第1至4頁的影片(即上開⒊⒋⒌之影片)都有,被告除了拿這些影片跟照片給伊看以外,還有拿給同車的同事,可是伊不確定他們有無看到,因為有的人是在開車,當時伊沒有開車,被告要證實他與孩子的互動平常就是這麼親密,在被告拿這些影片跟照片給伊看之前,伊不知道有這些影片存在。事後,被告跟伊說要提供一些照片跟影片,因為資料很多,所以被告跟伊約時間到辦公室,包含後來扣案的筆電、隨身碟、手機,全部拿到伊的辦公室讓伊檢視一遍,希望伊能夠把檔案拷貝下來,因為檔案太多,伊沒辦法拷貝,內容就包含那些影片、照片,之後檢察官發搜索票扣到的是相同的東西,被告並沒有把照片跟影片刪掉,他當時給伊看的影片,就在搜扣的那個資料裡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3頁反面至135頁)。足證被告於106年7 月13日,檢察官指示證人戊○○持傳票偕同被告到案說明時,即已出示上開影片之內容予證人戊○○過目,顯見被告主觀上亦認為上開影片、相片內容,係其平日與甲男互動親密之證明,並無猥褻之內容。是被告前開所辯,與本院勘驗影片內容後之情形相符,應堪採信,尚難認被告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罪嫌。
八、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均辯稱:被告與甲男同住期間,並無對甲男為猥褻行為,亦未拍攝甲男猥褻之相片、影片等情,誠屬合理,應堪採信。本院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本件犯行之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確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九、又孩子本非父母之私產,父母是弓,孩子是弦,孩子係藉由父母的力發射至遠方,過度地佔有及寵溺,只會阻礙孩子成長,失去人生的方向,孩子未來之成就,繫於父母一念之間的教化,被告與丙女來自不同之家庭背景,各自背負著原生家庭的期盼與壓力,因緣際會下成為夫妻,終因價值觀不同,婆媳之間的紛爭等無法消彌之歧異,而走上離婚一途,然兩人均愛子恆逾己身,應知悉甲男不但需要母親之教化,亦需要父親之陪伴,被告與丙女均屬甲男生命中最重要之人,雙方應放下成見,本於寬厚之胸襟,尊重對方在孩子心中無可取代之地位,努力促進孩子與對造之關係,建立和諧的溝通管道,引導孩子迎向正面的思考,成為國家的棟樑,一昧的爭訟,只會讓孩子成為夾縫中之犧牲品,無法成就完整之人格,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王靖茹法 官 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念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