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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侵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立豪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律師被 告 蔡柏源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陳苡瑄律師被 告 佘昱成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尤亮智律師被 告 郭沛紋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被 告 邱文楷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2229號、107年度偵字第22230號、107年度偵字第22231號、107年度偵字第26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立豪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蔡柏源、佘昱成、郭沛紋、邱文楷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魏立豪、蔡柏源、佘昱成、郭沛紋、邱文楷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其中:㈠被告魏立豪對於起訴書所載轉讓禁藥犯行坦承在卷,其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予否認,惟此部分業經證人證述在卷,並有卷附微信聯絡紀錄、監視畫面及其餘同案被告之供述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2項第2款強盜而強制性交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 條第2項、第3項強迫他人施用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偽藥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犯後即潛逃出國,嗣返國後遭逮捕,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其歷次供述先後不一,與其他同案被告就犯罪事實、情節所述內容亦有出入,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㈡被告蔡柏源對於起訴書所載有與甲女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並不否認,惟否認有加重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經審酌卷內證人之證述、被害人之檢驗報告、驗傷診斷書及其他同案被告之供述,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4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於107年10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㈢被告佘昱成、郭沛紋、邱文楷對於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之經過均不否認,惟否認有起訴書所載犯行之主觀犯意,惟審酌卷內證人之證述,及其餘同案被告之供述、監視器畫面、微信聯絡紀錄等證據在卷可參,認為本件被告佘昱成、郭沛紋、邱文楷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而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均於107年10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被告魏立豪、蔡柏源、佘昱成、郭沛紋、邱文楷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被告魏立豪所述仍與其他同案被告所供有所出入,是被告魏立豪仍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