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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中簡字第 13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3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華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緝字第609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志華犯脫逃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按「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核被告林志華所為,已違反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 項後段之規定,應依刑法第161 條第1 項脫逃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受刑人,因在外役監作業成績優良,始獲准返家探視,理應珍惜此項法律賦予之典,恪遵法令依限回監服刑完畢,竟未予自重,且脫逃時間近1 年之久,復於脫逃期間另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所為實無足取;然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6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斐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丁文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 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609號被 告 林志華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華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為依法拘禁之人,於民國 106 年 1 月 27 日 18 時,經核准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之規定返家探親,依限應於同年

1 月 30 日 16 時返監,竟基於脫逃之犯意,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指定期日回監,且逃匿無蹤。嗣於 107 年 1 月 30日,因另犯他案遭警逮捕歸案。

二、案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志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林陳金鳳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106 年 2 月 2 日中監總字第 10615000350 號函、本署檢察官 105 年執更助給字第 499 號、 105 年執給字第2092 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受刑人身分簿、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外役分監收容人返家探視申請書、家屬同意書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之脫逃罪嫌。至於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婉萍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怡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 1 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脫逃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