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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中簡字第 26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6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慶恆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5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胡慶恆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方面:

(一)按刑法第337 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持有者,均屬之。本案被告拾得告訴人張琛霈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9,000元,係告訴人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2日凌晨4 時許(證人即告訴人警詢筆錄誤載為107年7月12日「晚上」4 時許),置放於伊所遺落在臺中市○○區○○路○○○ 巷○○號前路邊花圃處之包包內,應屬告訴人偶然喪失其持有之遺失物無訛。是核被告胡慶恆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將告訴人之現款侵占入己,法治觀念實嫌淡薄,更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侵占遺失物之價值非少,所生實害不輕,且迄今未嘗償還上開侵占之款項;惟被告於警詢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案被告犯罪所得之現金69,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靖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則股

107年度偵字第25550號被 告 胡慶恆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號(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現居臺中市○區○○路3段43之2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佔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慶恆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上午5 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巷○○號文華道會館前,見張琛霈所有之包包遺落在該處花圃,即撿拾打開查看,因發現內有現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自該包包內取走現金新臺幣(下同)6 萬9000元(未扣案)後予以侵佔入己,再將包包放回原處即離去,並將之花用殆盡。嗣張琛霈發現遺失乃調取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張琛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胡慶恆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琛霈於警詢時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及現場等照片共14張、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佔遺失物罪嫌。又被告所侵佔之現金6 萬9000元雖未扣案,然因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侵佔之現金另有2 萬1000元部分(即共9 萬元,非僅6 萬9000元),已為被告所否認,而此部分除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外,查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被告另有侵佔2 萬1000元,是被告此部分之犯嫌尚有不足,原應為不起訴處分,然因此部分之事實如成立犯罪,與上揭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彥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文豐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