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1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哲維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24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哲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哲維基於乘人急迫而貸放金錢,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乘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亟需資金周轉之際,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作為借款之擔保後,分別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收取方式計算利息,借款時並預扣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而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下午1 時
30 分 許,在臺中市○區○○街○○○ 號前,劉哲維欲向吳佩珊收取借款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劉哲維於偵查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呂汶奇、陳芷瑄、黃士倫、楊凰吟、葉文秀、證人即被害人劉啓廷、楊春展於警詢及偵查時、證人即告訴人洪雅慧、林姿慧、吳佩珊、蔡惠婷、證人即被害人楊忠勳、張盛維、吳科翰、曠嘉鑫、李芮葶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件。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哲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44 條第1 項之重利罪。按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屬結果犯,該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結果為前提。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行為人已由借貸人一方獲得該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而言,至取得利息之時期究於借貸時同時扣取或按日按月交付、已取得利息之多寡及次數,皆非所問。查:被告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金錢,均已收取利息,業據前開認定,則被告既已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為刑法第
344 條第1 項重利罪之既遂犯,至於借款之原本是否已回收,則與本罪之既遂無涉。
(二)再按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98號、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9 、11至13、16所示各次重利犯行,就同一借款人係於向各該被害人收取利息後,於被害人尚未能完全償還本金之際,即邀約被害人再以「借新還舊」方式借款,是被告各次借款顯係基於同一重利之犯意接續而為之多次行為,所侵害之法益為同一,依一般社會觀念,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各包括評價為一行為而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另按重利犯罪之性質,在社會生活常態上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長期不間斷的反覆為之,均有其可能性,自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重利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5115號、92年度臺上字第4959號、93年度臺上字第3609號、94年度臺上字第4567號判決參照);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則再以集合犯之概念評價多數重利之行為,即有不當。因此,多次重利犯罪之行為,當無論以「接續犯」或「集合犯」之餘地,此時則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較稱妥適。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重利犯行,前後收取重利之時間並非全然同一,行為各自獨立,容均係乘各被害人經濟窘迫之際,見機基於各別犯意而為之,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屬同一,自應予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屬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反利用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急迫而亟需用錢周轉之際,收取高額利息,藉此牟利,所為實有不當,惟未以暴力手段催討債務,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後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審酌其犯罪動機、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參警卷第7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用以與如附表一編號2 、3 、7 、11、13至16所示之被害人聯繫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用以與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6 、8 至10、12、16所示之被害人聯繫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2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重利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經各該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均屬被告所有供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2.被告各次貸予借款人如附表一借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依民法第205 條所規定之法定利率20%,被告每月可收取如附表一依法可收取最高利息欄所示之利息,是被告所收取之利息扣除依法可收取最高之利息後所餘金額,即分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末按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新臺幣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4 條前段訂有明文。而依我國現行流通輔幣最低幣值為5 角,就1 元以下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不僅於執行時滋生困擾,且價值甚低,如執意宣告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
2 項之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分別酌減至宣告刑欄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26至29所示之物,係借款人於借款時簽發予被告作為債權憑據及擔保之用,在借款人清償債務後,被告即須予返還,而在借款人尚未清償全部債務之前,被告就該本票於實際貸放之本金及週年利率百分之20範圍內之利息請求權部分,仍在民法保障之範圍內,得持以行使票據權利,據以請求借款人清償債務,自不宜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而併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23號判決參照)。
4.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至20、30至32所示之物,均為借款人所有質押之物,非為被告所有之物,且編號18、32已分別發還予借款人蔡惠婷、吳佩珊,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憑(參警卷第134 、135 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非本案借款人資料;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被告稱該行動電話係供私事所用等語,卷內復查無證據得認與被告前開犯行有何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5.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9000元,被告於警詢中供稱:9000元是當日早上收取回來之款項,10萬元是伊自己所有等語(參警卷第18頁),惟既無從確認被告所收款項是否與本案各該被害人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第
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44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育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借款人│借款地點 │ 借款金額 │利息收取方式│依法可收取最高│借款時提供之擔保│ 宣告刑 ││號│ ├───────┼──────┤ │利息 │物品 │ (含主刑及沒收) ││ │ │借款時間 │ 收取利息 │ ├───────┤ │ ││ │ │ │ │ │ 犯罪所得 │ │ │├─┼───┼───────┼──────┼──────┼───────┼────────┼─────────────┤│1 │呂汶奇│臺中市北屯區進│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化北路77號1樓 ├──────┤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駕照、健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①1萬5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4506.85元 │保卡、借據1張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①106年10月初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息及代辦費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②106年10月底 │②3萬元 │2000元。 │493.15元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 │ │ │②1萬5000元 │ │1萬4506.85元 │ │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2萬9013.7元 │ │ │├─┼───┼───────┼──────┼──────┼───────┼────────┼─────────────┤│2 │洪雅慧│①臺中市西屯區│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成都路278之3號├──────┤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駕照、借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①6000元 │利息,借款時│5506.85元 │據1張 │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①106年7月27日│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息。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②至⑤以匯款方│②3萬元 │ │493.15元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式借款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 │ ├───────┤②6000元 │ │5506.85元 │ │伍百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 │ │②106年8月中旬│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③106年9月中旬│③3萬元 │ │493.15元 │ │ ││ │ │ ├──────┤ ├───────┤ │ ││ │ │ │③6000元 │ │5506.85元 │ │ ││ │ ├───────┼──────┤ ├───────┤ │ ││ │ │④106年10月初 │④3萬元 │ │493.15元 │ │ ││ │ │ ├──────┤ ├───────┤ │ ││ │ │ │④6000元 │ │5506.85元 │ │ ││ │ ├───────┼──────┤ ├───────┤ │ ││ │ │⑤106年10月底 │⑤3萬元 │ │493.15元 │ │ ││ │ │ ├──────┤ ├───────┤ │ ││ │ │ │⑤6000元 │ │5506.85元 │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2萬7534.25元 │ │ │├─┼───┼───────┼──────┼──────┼───────┼────────┼─────────────┤│3 │陳芷瑄│①臺中市西區美│①1萬5000元 │以30天1期之 │246.58元 │簽寫面額3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村路1段542號├──────┤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駕照、借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統一超商 │①7000元 │利息,借款時│6753.42元 │據1張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①106年8月中旬│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②至④臺中市西│②1萬5000元 │ │246.58元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 ○ ○區○○路與大墩├──────┤ ├───────┤ │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十街口 │②7000元 │ │6753.42元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②106年9月初 │ │ │ │ │ ││ │ ├───────┼──────┤ ├───────┤ │ ││ │ │③106年9月底 │③1萬5000元 │ │246.58元 │ │ ││ │ │ ├──────┤ ├───────┤ │ ││ │ │ │③7000元 │ │6753.42元 │ │ ││ │ ├───────┼──────┤ ├───────┤ │ ││ │ │④106年10月17 │④1萬5000元 │ │246.58元 │ │ ││ │ │ 日 ├──────┤ ├───────┤ │ ││ │ │ │④7000元 │ │6753.42元 │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2萬7013.7元 │ │ │├─┼───┼───────┼──────┼──────┼───────┼────────┼─────────────┤│4 │黃士倫│①臺中市西屯區│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2萬│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中科路1號 ├──────┤方式收取左列├───────┤、1萬元本票3張、│,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①1萬2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1506.85元 │駕照、借據3張 │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①106年7月初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息。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②至⑦於上址或│②3萬元 │ │493.15元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臺中市西屯區中├──────┤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 │ │科路與科雅路口│②1萬1000元 │ │1萬506.85元 │ │玖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 │ │全家便利商店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②106年7月底 │ │ │ │ │ ││ │ ├───────┼──────┤ ├───────┤ │ ││ │ │③106年8月中旬│③3萬元 │ │493.15元 │ │ ││ │ │ ├──────┤ ├───────┤ │ ││ │ │ │③1萬元 │ │9506.85元 │ │ ││ │ ├───────┼──────┤ ├───────┤ │ ││ │ │④106年9月初 │④3萬元 │ │493.15元 │ │ ││ │ │ ├──────┤ ├───────┤ │ ││ │ │ │④1萬元 │ │9506.85元 │ │ ││ │ ├───────┼──────┤ ├───────┤ │ ││ │ │⑤106年9月底 │⑤4萬元 │ │657.53元 │ │ ││ │ │ ├──────┤ ├───────┤ │ ││ │ │ │⑤1萬3000元 │ │1萬2342.47元 │ │ ││ │ ├───────┼──────┤ ├───────┤ │ ││ │ │⑥106年10月中 │⑥4萬元 │ │657.53元 │ │ ││ │ │ 旬 ├──────┤ ├───────┤ │ ││ │ │ │⑥1萬3000元 │ │1萬2342.47元 │ │ ││ │ ├───────┼──────┤ ├───────┤ │ ││ │ │⑦106年11月初 │⑦4萬5000元 │ │739.73元 │ │ ││ │ │ ├──────┤ ├───────┤ │ ││ │ │ │⑦1萬5000元 │ │1萬4260.28元 │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7萬9972.62元 │ │ │├─┼───┼───────┼──────┼──────┼───────┼────────┼─────────────┤│5 │楊凰吟│①臺中市北區中│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 清路曉明女中├──────┤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借據1張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 前 │①1萬5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4506.85元 │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①106年10月11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日下午2時許 │ │ │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 │ │②臺中市北區山│②3萬元 │ │493.15元 │ │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西路與漢口路├──────┤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口全家便利商│②2萬元 │ │1萬9506.85元 │ │ ││ │ │ 店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②106年10月30 │ │ │3萬4013.7元 │ │ ││ │ │ 日 │ │ │ │ │ │├─┼───┼───────┼──────┼──────┼───────┼────────┼─────────────┤│6 │林姿慧│臺中市北屯區柳│①2萬元 │以5週1期之方│383.56元 │簽寫面額4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楊西街50號 ├──────┤式收取左列利├───────┤票1張、借據1張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①4000元 │息,借款時並│3616.44元 │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①106年9月中旬│ │預扣左列利息│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②106年10月底 │②2萬元 │ │383.56元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 │ │ │②4000元 │ │3616.44元 │ │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7232.88元 │ │ │├─┼───┼───────┼──────┼──────┼───────┼────────┼─────────────┤│7 │葉文秀│①臺中市北屯區│①2萬5000元 │以30天1期之 │410.96元 │簽寫面額5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同榮路68號萊爾├──────┤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駕照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富便利商店 │①8000元 │利息,借款時│7589.04元 │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①106年9月初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②③臺中市大雅│②2萬5000元 │ │410.96元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佰│○ ○ ○區○○路○段596├──────┤ ├───────┤ │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巷70號 │②7000元 │ │6589.04元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②106年9月中旬│ │ │ │ │ ││ │ │ 中午12時許 │ │ │ │ │ ││ │ ├───────┼──────┤ ├───────┤ │ ││ │ │③106年11月2日│③2萬5000元 │ │410.96元 │ │ ││ │ │ 中午12時許 ├──────┤ ├───────┤ │ ││ │ │ │③7000元 │ │6589.04元 │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2萬767.12元 │ │ │├─┼───┼───────┼──────┼──────┼───────┼────────┼─────────────┤│8 │吳佩珊│臺中市西區五權│1萬5000元 │以30天1期之 │246.58元 │簽寫面額3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西路美術館前 ├──────┤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身分證、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7000元 │利息,借款時│6753.42元 │借據1張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106年11月10日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 │ │ │ │ │ │ │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楊忠勳│臺中市南屯區五│①1萬元 │以20天1期之 │109.59元 │簽寫面額2萬、2萬│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權西街2段80號 ├──────┤方式收取左列├───────┤元本票2張、借據2│,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①7000元 │利息,借款時│6890.41元 │張、駕照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①106年11月初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息。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②106年11月8日│②1萬元 │ │109.59元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晚間6時許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 │ │ │②7000元 │ │6890.41元 │ │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1萬3780.82元 │ │ │├─┼───┼───────┼──────┼──────┼───────┼────────┼─────────────┤│10│劉啓廷│臺中市東區樂業│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路與旱溪西路口├──────┤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借據1張、│,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1萬5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4506.85元 │身分證影本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106年11月11日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 │ │ │ │ │ │ │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張盛維│臺中市南屯區惠│①9萬元 │以30天1期之 │1479.45元 │簽寫面額18萬、6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文路660號 ├──────┤方式收取左列├───────┤萬元本票2張、借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①3萬元 │利息,借款時│2萬8520.55元 │據2張 │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①106年5月初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息。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②106年6月底 │②3萬元 │ │493.15元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 │ │ │②1萬元 │ │9506.85元 │ │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3萬8027.4元 │ │ │├─┼───┼───────┼──────┼──────┼───────┼────────┼─────────────┤│12│楊春展│臺中市北屯區景│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本票2張、借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賢六路15號 ├──────┤方式收取左列├───────┤據2張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①6000元 │利息,借款時│5506.85元 │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①106年7月初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25、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②106年9月底 │②1萬5000元 │以10天1期之 │82.19元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 │ │ ├──────┤方式收取左列├───────┤ │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②3000元 │利息,借款時│2917.81元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並預扣左列利├───────┤ │ ││ │ │ │ │息。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8424.66元 │ │ │├─┼───┼───────┼──────┼──────┼───────┼────────┼─────────────┤│13│吳科翰│①臺中市西屯區│①1萬5000元 │以30天1期之 │246.58元 │簽寫面額3萬、3萬│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僑園飯店附近 ├──────┤方式收取左列├───────┤元本票2張、借據2│,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①6000元 │利息,借款時│5753.42元 │張、駕照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①106年7月某時│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許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②臺中市○○路│②1萬5000元 │ │246.58元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 │ │2段57號前 ├──────┤ ├───────┤ │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②6000元 │ │5753.42元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②106年8月某時│ │ │ │ │ ││ │ │ 許 │ │ │ │ │ ││ │ ├───────┼──────┤ ├───────┤ │ ││ │ │③④以匯款方式│③1萬5000元 │ │246.58元 │ │ ││ │ │借款 ├──────┤ ├───────┤ │ ││ │ ├───────┤③6000元 │ │5753.42元 │ │ ││ │ │③時間不詳 │ │ │ │ │ ││ │ ├───────┼──────┤ ├───────┤ │ ││ │ │④時間不詳 │④1萬5000元 │ │246.58元 │ │ ││ │ │ ├──────┤ ├───────┤ │ ││ │ │ │④6000元 │ │5753.42元 │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2萬3013.68元 │ │ │├─┼───┼───────┼──────┼──────┼───────┼────────┼─────────────┤│14│蔡惠婷│臺中市南屯區嶺│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6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東路全家便利商├──────┤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借據1張、│,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店 │1萬5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4506.85元 │郵局金融卡1張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06年10月25日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 │ │ │ │ │ │ │伍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曠嘉鑫│臺中市西屯區朝│1萬5000元 │以30天1期之 │246.58元 │簽寫面額3萬元本 │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馬路與朝富路全├──────┤方式收取左列├───────┤票1張、借據1張、│,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家便利商店 │7000元 │利息,借款時│6753.42元 │身分證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106年10月中旬 │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 │ │ │ │、25、3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 │ │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 │ │ │ │ │ │ │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李芮葶│①臺中市北區太│①3萬元 │以30天1期之 │493.15元 │簽寫面額3萬、3萬│劉哲維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 │ │原路3段516號統├──────┤方式收取左列├───────┤元本票2張、借據2│,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 │一超商 │①1萬5000元 │利息,借款時│1萬4506.85元 │張 │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並預扣左列利│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①106年6月某時│ │息。 │ │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24││ │ │ 許 │ │ │ │ │、25、34、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 │ │②地點不詳 │②3萬元 │ │493.15元 │ │參仟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②6000元 │②1萬5000元 │ │1萬4506.85元 │ │額。 ││ │ ├───────┼──────┤ ├───────┤ │ ││ │ │③臺中市西屯區│③3萬元 │ │493.15元 │ │ ││ │ │文中路168號 ├──────┤ ├───────┤ │ ││ │ ├───────┤③1萬5000元 │ │1萬4506.85元 │ │ ││ │ │③106年11月上 │ │ ├───────┤ │ ││ │ │ 旬 │ │ │犯罪所得合計:│ │ ││ │ │ │ │ │4萬3520.55元 │ │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 扣案物 │ 備 註 ││號│ │ │├─┼────────────────┼──────┤│1 │吳佩珊簽立之面額3萬元本票1張 │ │├─┼────────────────┼──────┤│2 │吳佩珊簽立之借款3萬元借據1張 │ │├─┼────────────────┼──────┤│3 │陳靖傑簽立之面額4萬元本票1張 │非本案借款人│├─┼────────────────┼──────┤│4 │陳靖傑簽立之借款4萬元借據1張 │非本案借款人│├─┼────────────────┼──────┤│5 │林明憶簽立之面額4萬元本票1張 │非本案借款人│├─┼────────────────┼──────┤│6 │林明憶簽立之借款4萬元借據1張 │非本案借款人│├─┼────────────────┼──────┤│7 │陳峻昱簽立之面額4萬、2萬元本票2 │非本案借款人││ │張 │ │├─┼────────────────┼──────┤│8 │陳峻昱簽立之借款2萬、4萬元借據2 │非本案借款人││ │張 │ │├─┼────────────────┼──────┤│9 │林明憶駕照1張 │非本案借款人│├─┼────────────────┼──────┤│10│陳靖傑身分證1張 │非本案借款人│├─┼────────────────┼──────┤│11│李麗悠駕照1張 │非本案借款人│├─┼────────────────┼──────┤│12│李佳龍健保卡1張 │非本案借款人│├─┼────────────────┼──────┤│13│陳峻昱駕照1張 │非本案借款人│├─┼────────────────┼──────┤│14│陳峻昱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1張 │非本案借款人│├─┼────────────────┼──────┤│15│楊忠勳駕照1張 │非本案借款人│├─┼────────────────┼──────┤│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 │ │├─┼────────────────┼──────┤│17│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 ││ │融卡1張 │ │├─┼────────────────┼──────┤│18│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已發還蔡惠婷││ │融卡1張 │ │├─┼────────────────┼──────┤│19│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 ││ │融卡1張 │ │├─┼────────────────┼──────┤│20│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 ││ │融卡1張 │ │├─┼────────────────┼──────┤│21│現金10萬9000元 │ │├─┼────────────────┼──────┤│22│空白本票1本 │ │├─┼────────────────┼──────┤│23│王信翰資料表1張 │ │├─┼────────────────┼──────┤│24│收款帳冊1張 │ │├─┼────────────────┼──────┤│25│借款人聯絡資料1本 │ │├─┼────────────────┼──────┤│26│楊鳳吟簽立面額3萬、6萬元之本票2 │ ││ │張 │ │├─┼────────────────┼──────┤│27│楊鳳吟簽立之借款3萬、6萬元借據2 │ ││ │張 │ │├─┼────────────────┼──────┤│28│林姿慧簽立之面額4萬元本票1張 │ │├─┼────────────────┼──────┤│29│林姿慧簽立之借款4萬元借據1張 │ │├─┼────────────────┼──────┤│30│中華郵政卡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 ││ │卡1張 │ │├─┼────────────────┼──────┤│31│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 ││ │融卡1張 │ │├─┼────────────────┼──────┤│32│吳佩珊身分證1張 │已發還吳佩珊│├─┼────────────────┼──────┤│33│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34│ASUS黑色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35│ASUS銀色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