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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中簡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世堯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3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何世堯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2 行「何世堯係民國00年生之徵兵及齡男子,原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5 樓」,應予補充更正為「何世堯原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5 樓(已於民國93年2 月24遷出國外),於00年0 月00日生,於年滿18歲翌年即91年1 月1 日起徵兵及齡後,有接受徵兵檢查及兵役徵集之義務」;倒數第5行「並於翌日公示,且於該日後60日視同送達」,應予補充更正為「並於106 年1 月9 日在該區公所之公告欄公告,且於該日起,經60日視同送達」,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之在學證明、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見偵卷第26頁、第33頁),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未有不良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竟於核准出境後即滯留國外不歸,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及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其行為應予非難;另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澄股

106年度偵字第30374號被 告 何世堯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 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世堯係民國00年生之徵兵及齡男子,原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5 樓,明知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91年1 月27日以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之身分,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現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出國並經核准,嗣後即滯留國外迄今未歸,已逾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 條規定役男出境就學最高年限。

經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於105 年6 月20日以里區文字第10500168573 號函何世堯之父親何健賢,請其通知何世堯於文到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由何健賢所居住地之管理員簽收;嗣因何世堯依舊未返國,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又於106 年

1 月6 日以里區文字第1060000472號函再次催告何世堯於文到6 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因何世堯之戶籍業於93年2月24日因遷出國外並為遷出登記,上揭函文為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以106 年1 月9 日里區文字第10600004721 號文公示送達並於翌日公示,且於該日後60日視同送達;嗣大里區公所再於106 年9 月15日以里區文字第1060025773號文公告寄送徵兵檢查通知書,復為公示送達並於同日公示,且於翌日視同送達。詎何世堯屆期仍未返國,滯留國外,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何世堯自91年1 月27日後即已出境未歸,無法傳喚到庭,有被告入出境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之父何健賢、證人即臺中市大里區公所課員何淑真到庭證述綦詳。此外,並有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前揭各該函文、徵兵檢查通知書及何健賢住處管理員簽收之公文領取證明書、公示送達公告之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清單及大里區公所處理本案之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按被告以就學之理由申請出國核准,屆期未歸,已無學籍且明知應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卻仍滯留國外,益證被告確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其妨害兵役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文豐

裁判日期: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