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中簡字第 9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9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錫聰上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緝字第4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錫聰違反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其內插用之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蔡錫聰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電子機票收據/ 登機證影本1 紙,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證人「魏幼真」應更正為「魏真幼」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前項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由民航局公告之。」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 定有明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前開規定,以104 年6 月23日標準三字第1045011510號函公告「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使用限制規定」,並於第2 點前段明定:「航空器飛航中,應遵守下列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一)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飛航全程限制使用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二)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起飛與降落階段(飛行高度一萬呎以下)及國內線定期航班限制使用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是航空器飛航中,飛航全程均限制使用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且在國內線定期航班中,亦限制使用非具無線電發射或收發功能之個人電子用品。本案被告乃搭乘國內線定期航班,依上揭規定,其於般空器飛航中全程均限制使用具無線電收發功能之行動電話,縱其嗣開啟行動電話飛航模式(即關閉SIM 卡的訊號收發裝置),在國內線定期航班中,亦限制使用。且依遠東航空公司客艙組員作業手冊、客艙安全須知之記載,及證人鄭翠盈所證,該班機除助聽器、心律調整器、電鬍刀或客艙組員廣播允許使用之電子用品外,所有個人攜帶之電子用品均不得使用,並於航空器關艙後即以廣播、組員舉告示牌走動宣達之方式提醒乘客關閉行動電話(含飛航模式),顯然並無「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使用限制規定」第2 點但書所定例外,並經機長許可得使用之情形。被告搭乘國內線定期航班,於班機飛航過程中,即應遵守將行動電話關機之規定,以配合維護航空器飛航安全,詎其一再不聽勸阻,持續於航空器飛航期間使用行動電話通話或拍照,其主觀上有違反不得在航空器飛航中使用行動電話之故意甚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 規定,應依同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於飛航期間不得使用行動電話等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竟為一己之便,任意使用行動電話通話或拍照,且分別經空服員及其他乘客勸阻後仍再犯,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不僅影響飛航安全,並使同機旅客惶惶不安,並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參被告警詢筆錄人別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被告患有長期失眠、焦慮症、憂鬱症等精神病症,有尚義診所診斷證明書及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可參,身心狀況不佳,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持以供本案犯罪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據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民用航空法第102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民用航空法第102條違反第43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違反民用航空法
裁判日期: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