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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中交簡字第 28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8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建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6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建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建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本院審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酒醉程度達吐氣後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47毫克後,駕駛租賃小客車在道路上,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惟念及被告除14年前及13年前分別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及徒刑確定之紀錄外(均不構成累犯),即無其他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普通。且被告本件酒醉駕車,並無造成自己或其他人員受傷之不幸事件,被告犯後並已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但考量酒醉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車輛、行人所造成的潛在威脅,遠大於酒醉騎乘機車,本院因而認除科處有期徒刑外,尚有科處罰金之必要,以使被告知所警惕,併斟酌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學歷為大學畢業與從事營造業之智識及生活狀況,與酒醉程度超過法定標準之情節,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本次未肇生交通事故之犯罪情節與犯罪所生危害、被告前無酒後駕車犯罪經法院判刑紀錄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

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5668號被 告 黃建仁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區○○路○段○○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仁自民國107 年9 月8 日19時許起至同日20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 段0 號之臺中潮港城,飲用紅酒2 杯後,其吐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巷○○○弄00號前時,因發現警方路檢酒測將車逆向停於路旁,為警攔檢發現其酒味甚濃,於同日21時4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第六分○○○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檢察官 林思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嘉信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1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