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凱德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05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肇事逃逸罪部分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 號解釋、第
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被告盧凱德涉犯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確信刑法第185 條之4 牴觸憲法第7 條及第23條,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裁定本件停止審理。
三、釋憲聲請書如附件。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淵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