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凱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審理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盧凱德之公共危險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8
5 條之4 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7 條及第23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於民國
107 年6 月29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擬具釋憲聲請書,於同年7 月12日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8 年5 月31日,對上開規定作成釋字第777 號解釋,原據以停止審理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審理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吟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秋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