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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交附民字第 5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30號原 告 賴文化

賴陳資芬被 告 林志龍

洪銘銅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㈢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

判力;原告之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一事不再理為訴訟法上之大原則,故就確定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之法律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當事人兩造如係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法院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最高法院32年附字第495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2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已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在臺中市大肚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有臺中市大肚區調解委員會107年度民調字第89號調解書附卷可參(見107年度交訴字第373 號卷第42頁)。是本件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既經調解成立,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該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即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是原告所提之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佳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