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芸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165號、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零點貳壹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芸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356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嗣因執行已屆滿6個月且成效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要,業於民國107年4月17日出所,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各1只,驗餘淨重各為0.0776公克、0.138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張芸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0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356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嗣因執行已屆滿6個月,且成效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於107年4月17日出所,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5月14日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107年4月2日桃女戒輔字第10730000410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共6紙(含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聲請停止戒治報告表、受戒治人身分簿、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各1紙及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書1份)、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地檢署看守所通知1紙、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臺中地檢署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6年度戒執一字第26號偵查卷宗(下稱戒執卷)第2-7、9頁、臺中地檢署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偵查卷宗(下稱戒毒偵卷)第13、15-16、17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及褐色結晶各1包(含包裝袋各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各1只,驗前淨重各為0.0783公克、0.1420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0776公克、0.1386公克),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2紙、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案號: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40048476號,下稱警卷)第28-29頁、臺中地檢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95號偵查卷宗(下稱毒偵卷)第28頁】,足認上揭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按諸前揭說明,爰就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裝放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後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