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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春輝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CCI」商標之塑膠包裝盒柒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春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77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CI」商標之塑膠包裝盒7個,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有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且被告於106年3月間,經葡其公司告知其所生產之塑膠包裝盒上所印製之「CCI」圖樣,有侵害告訴人公司商標權之情形後,即重新生產未印製「CCI」圖樣之商品,並協助葡其公司將印有「CCI」圖樣之商品下架,被告嗣後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登報道歉,顯見被告應無侵害告訴人公司本件商標權利之主觀犯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以106年度偵字第177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CCI」商標之塑膠包裝盒7個,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商標侵害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明細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