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玫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69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3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玫琳因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6 年偵字第26900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6 年11月6 日確定,107 年11月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06年度他字第6165 號卷第45頁,106年度保管字第3547號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緩字第4554號卷第9、10頁,107年度保管字第297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 項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玫琳所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0月11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2690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6年11月6日確定,107年11月5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孫玫琳辦理進口輸入之貨品,且均屬未經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逕行輸入之含藥化妝品,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5月1日FDA器字第1058001892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5年11月7日基普五字第1051028217號函、105年12月8日基普五字第1051031241號函、基隆關進口貨物取樣收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進口報單、蒐證相片、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含藥化粧品基準)附卷可稽,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所規定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 項、第220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1 │HYDRA MEDIC WASH(潔面霜) │47件│├──┼───────────────────┼──┤│2 │HYDRA MEDIC ASTRINGENT(化妝水) │35件│├──┼───────────────────┼──┤│3 │HYDRA MEDIC SERUM(精華液) │59件│├──┼───────────────────┼──┤│4 │HYDRA MEDIC MOISTURIZER LOTION(乳液)│23件│├──┼───────────────────┼──┤│5 │HYDRA MEDIC LOTION(乳液) │35件│├──┼───────────────────┼──┤│6 │HYDRA MEDIC STARTER KIT(精裝組) │23組│├──┼───────────────────┼──┤│7 │T-ZONE SERUM(精華液) │11件│├──┼───────────────────┼──┤│8 │HYDRA 4 DAY CREAM (乳霜) │59件│├──┼───────────────────┼──┤│9 │HYDRA 4 STARTER KIT(精裝組) │11組│├──┼───────────────────┼──┤│10 │SKIN LIQUID FOUNDATION(底霜) │47件│├──┼───────────────────┼──┤│11 │HYDRA 4 DAY CREAM (乳霜) │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