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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單聲沒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偉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30692 號、

106 年度偵字第4982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6 年度緩字第89

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附件105 年度保管字5266號扣押物品清單、106 年度保管字第127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偉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0692 號、106 年度偵字第4982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

6 年3 月7 日確定,107 年3 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附件所示之仿仿雷朋太陽眼鏡等物(詳105 年度保管字5266號扣押物品清單、106 年度保管字第127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檢察官於106 年2月24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30692 號、106 年度偵字第49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7 年3 月7 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卷無訛。扣案之仿冒附件105 年度保管字5266號扣押物品清單、106 年度保管字第127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雷朋太陽眼鏡等物,為侵害盧克提卡集團公司之商標,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仿冒附件105 年度保管字5266號扣押物品清單、

106 年度保管字第127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雷朋太陽眼鏡等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