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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撤緩字第 1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郅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 ,聲請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侵簡字第11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107 年度執聲字第3456號、106年度執保字第5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以106 年度侵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於106 年12月18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再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7 年

7 月3 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4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復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9 月13日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之行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 款、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以106 年度侵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於

106 年12月18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6 年12月18日起至108年12月17日止(下稱前案) ;又受刑人在緩刑前即106 年3月2 日復犯行使偽造通用貨幣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7 年7 月3 日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4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9 月13日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後案)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憑。本院經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於前案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緩刑宣告確定後,因於緩刑前故意犯後案案件,而在上開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亦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規定相符,依法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郁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