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9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清忠選任辯護人 簡偉凱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清忠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清忠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鐵皮建築物(下稱鐵皮屋)之起造人及使用人,並將該鐵皮屋作為倉庫,用來放置農機具、水電行工具及停放自小客車使用。其原應注意維護鐵皮屋之電氣設備與電線之安全,定期檢測,並注意所有電源線路之絕緣材質是否線路老舊或其他因素導致線路絕緣破壞,以避免發生電氣設備之電線短路或其他電氣因素引燃之危險,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致上開鐵皮屋內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所配置之電線(實心線),於民國106年2月22日凌晨2時36分許,因短路(電氣因素)起火燃燒引發火災,除燒燬該鐵皮屋外,亦延燒燒燬李添福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號住處東北側之倉庫(即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其內之農用機具等物,致生公共危險。嗣於同日凌晨5時36分,李添福之女李佳容在臺中市○○區○○路○○○號3樓屋內,因聞到燒焦味後起身下樓查看,發現上開鐵皮屋發生火警,旋即報警,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據報前往現場滅火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查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王清忠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下列本院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已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84-85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失火之犯行,辯稱:起訴書認定起火點該處是因為其有放數量眾多的塑膠籃才會燒得比較嚴重,那裡應該不是起火點,且其在現場有找到一個鐵罐,鐵罐裡面留有殘餘物,且當天凌晨5時許,鐵皮屋的監視器有照到一個穿淺色衣服的男子站在鐵皮屋前面,看著火災的現場,其認為本案係人為縱火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火災發生的過程應係當日凌晨約2時53分許,於前開鐵皮屋北側屋外先行起火,再逐漸沿風勢往南引燃至屋內,建物西南側燒毀情形較為嚴重,實係源於被告於建物西南側外緣與隔壁建物(臺中市○○路○○○號房屋)相隔之夾縫處擺放大量塑膠籃所致,顯見本件實係屋外起火延燒至屋內,起火處並非鐵皮屋西南側,而與被告無涉。起訴書雖以被告負有維護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使用安全之責,應注意廠房內電線配置及電氣設備安全而未注意,而認被告有過失之責,惟室內配線(實心線)電氣因素釀成火災之起火原因多達20餘種(如蟲鼠嚅咬、震動、摩擦、絕緣披覆絕緣裂化、物體重壓),不一而足,其中並非全然係人為疏失所致,被告既未用電負載過量,電線亦未逾使用年限,實無所謂未盡注意義務之處,請求判處被告無罪云云。經查:
一、被告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鐵皮屋之起造人及使用人,並將該鐵皮屋作為倉庫,用來放置農機具、水電行工具及停放自小客車使用,嗣於106年2月22日凌晨2時36分許,該鐵皮屋發生火災,除燒燬該鐵皮屋外,亦延燒燒燬被害人李添福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號住處東北側現未有人所在之倉庫及其內之農用機具等物,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復經證人李佳容於警詢中、證人李添福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地籍圖謄本○○里鄉○○段362地號土地所有權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五救災救護大隊后里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李佳容、王清忠、陳賴阿圓、李添福)、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圖及物品配置圖、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第9-13、16-86頁)、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107年4月30日(107)中北法宥字第04046號函附之鑑定結果說明(含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75-92頁)等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對本案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如下(警卷第22頁反面-29頁):
(一)現場概況:略(詳卷)。
(二)燃燒後之狀況:
1.鳥瞰災戶○○里區○○里○○路○○○號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呈現愈往西北側中間附近愈嚴重現象○○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烤漆浪板外牆及屋頂均受燒變色,且以南側烤漆浪板外牆西側附近受燒呈現鐵灰色最為嚴重。
2.勘○○里區○○里○○路○○○號(倉庫):雜物間僅高處輕微受煙燻黑,內部堆放物品尚完好,倉庫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破化均呈現愈往西北側愈嚴重現象,內部堆放物品輕微燒損,停放2輛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075-DQR、177-BVW)及1輛普通輕型機車(牌照號碼:VRI-032)輕微受燒燒熔,稻穀乾燥機倉庫及農用品倉庫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僅門窗高處輕微受煙燻黑,農用品倉庫水泥瓦片屋頂嚴重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碳化、部分燒失呈現愈往西北側愈嚴重現象,四周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剝落以北側窗戶上方附近較為嚴重,稻穀乾燥機倉庫南側鐵捲門受燒變色,由消防人員搶救時所破壞,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碳化、部分燒失呈現愈往北側中間愈嚴重現象,四周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稻穀乾燥機金屬鈑金受燒變色,其北○○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色。
3.勘○○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⑴外觀:東側鐵捲門受燒變色以高處較為嚴重,且由消防人員
於災時搶救所破壞,東北側烤漆浪板外牆亦由消防人員於災時所破壞,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泛白、變色以高處較低處嚴重,且以由西往東數來第一個鋁窗上方附近最為嚴重,鋁窗高處受燒燒熔,北側圈圍雞舍外側木棧板、塑質黑網受燒碳化、燒失以中間附近較為嚴重,東側尚完好,西側烤漆浪板外牆、屋頂受燒泛白,西側圈圍火雞舍塑質黑網受燒燒熔,烤漆浪板受燒泛白,鐵網受燒變色,火雞舍南側鐵門由消防人員災時所破壞,內部圈養火雞尚完好,建築物西側烤漆浪板外牆高處受燒泛白,低處尚保有原色,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色以靠近西側中間附近最為嚴重。
⑵內部: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情形以西側較東側嚴重,東側
鐵捲門受燒變色以高處較為嚴重,北側及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均以西側較東側嚴重,停放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
3721-WD)後(東)側金屬鈑金受燒泛白,擋風玻璃受燒燒熔,左(南)、右(北)側金屬鈑金受燒變色以前(西)側較為嚴重,橡膠輪胎受燒燒熔,殘留金屬輪框受燒燒熔亦以前(西)輪較為嚴重,引擎蓋嚴重受燒燒熔、燒失,裸露引擎受燒燒損,擋風玻璃受燒燒熔,座艙內座椅布質表布受燒碳化、燒失,裸露鐵架受燒變色,車庫北側鐵架受燒塌落,東北側放置液化石油氣鋼瓶高處受燒變色較為嚴重,鋁鍋燒熔、燒失,爐灶受燒變色,西側夾層支撐木質地板之鋼架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塌落以堆放銅線處較為嚴重,西側堆放水塔及雜物受燒變色,倉庫東北側鋁窗高處受燒燒熔,鐵架及堆放物品受燒變色,電冰箱金屬鈑金受燒變色呈現南低北高斜向火流跡象,內部物品受燒碳化,電線剝皮機、碾米機及空壓機金屬鈑金均受燒變色,且以電線剝皮機變色情形最為嚴重,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鐵質後門受燒變色且由消防人員於災時所破壞,倉庫地面殘留大量燒損碳化物,飲水機金屬鈑金嚴重受燒變色,烘衣機金屬鈑金及裁縫機金屬骨架受燒變色,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受燒變色、變形,牆邊放置鋁梯嚴重受燒燒熔、燒失呈現東低西高斜向火流跡象。
4.火災調查人員清理勘○○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倉庫,逐層清理地面殘餘燒損碳化物;烘衣機未插電使用受燒燒損情形以高處較為嚴重,裁縫機鐵架受燒變色嚴重,飲水機未插電使用其金屬鈑金嚴重受燒變色,且以西側較東側嚴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呈現V型火流跡象,C型橫樑受燒變形亦以V型火流附近最為嚴重,牆邊放置鋁梯嚴重受燒燒熔、燒失呈現東低西南斜向火流跡象,水泥地板尚完好,塑質壁面插座嚴重燒熔,殘留鐵框受燒變色嚴重,地板與南側烤漆浪板牆面低處尚殘留一小截室內配線。
5.火災調查人員會同關係人蒐證採○○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倉庫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火焰標示牌】地面遺留室內配線(實心線)【標示牌1】及附近地板水泥塊【標示牌2】,置入證物內袋及物證封緘袋,送本局實驗室鑑析,室內配線(實心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線熔斷燒損嚴重,巨觀特徵呈現導體局部燒熔固化及固化區外芯線線條明確,固化區與導線本體間具有明顯界線,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似。
6.檢視設置於○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倉庫西側烤漆浪板牆面上之電源開關箱及車庫東南側烤漆浪板牆面上之電源總開關箱,箱內無熔絲電源分路開關大部分呈現使用跳脫狀態。
(三)火災原因研判:
1.火災概要:⑴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值勤員楊欣穎接獲報案人李佳容小姐
報案內容表示:位於○里區○○里○○路○○○號北側鄰棟建築物發生火警,請快派消防人車前來處理。」;立即派遣轄區后里分隊救災車組前往現場救援。
⑵查訪報案人○○里區○○里○○路○○○號住戶李佳容小姐與
談話筆錄中表示:「…當時我在家中○○里區○○里○○路○○○號)3樓睡覺,聞到燒焦味,趕緊跑下樓查看,順便叫醒我父親(李添福先生),出門就發現我家東北側倉庫及北側隔壁○○里區○○里○○段○○○○號)建築物發生火警,我不清楚火勢情形,只大概知道火勢應該是從我家北側○○里區○○里○○段○○○○號)的建築物燒過來,然後我就趕緊打119電話報案,我父親則去通知附近鄰居…我無與人結怨,火災發生當下也沒有看到可疑人士…」。
⑶查○○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所有權人王清忠
先生與談話筆錄中表示:「…當時我在家中○○里區○○里○○路126之1號)睡覺,是聽到隔壁有人過來通知我們,我才知道我的倉庫(金城段362地號上建築物)發生火警,得知後我趕緊跑過去,一開始我先跑到該建築物東側,試著要用遙控器打開東側鐵捲門,但無法開啟,所以不確定建築物內的狀況…當時吹北風,黑色濃煙往南側吹去,我從建築物東側發現西北側屋頂有橘紅色火舌竄出,該建築物內都是黑色濃煙,當時雞寮跟火雞寮未發現有火勢○○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作為車庫並堆放一些雜物等,西側有夾層,沒有加裝木質裝潢牆面,有木質薄板地板,堆放銅線及鐵桶等物…我於今天凌晨將汽車(牌照號碼:3721-WD)停放到車庫內後,大約於凌晨0時40分離開車庫,我在車庫待約10分鐘左右,在車庫內停留的時間我沒有吸菸,離開時未發現其他異狀,離開時確認西側後門有上鎖,北側三個窗戶是關上但沒上鎖,外側為鋁窗,東側鐵捲門則關下…昨(21)日還有進去的是我母親於昨天早上7點多有在建築物東側用瓦斯爐煮高麗菜,並於建築物西側餵雞,於早上9點多離開,晚上6點多又進去到火雞寮撿火雞蛋,待沒多久就離開了,建築物西側(倉庫)我母親堆放雞飼料跟肥料及一些農機具,我母親離開時有確認門窗均為上鎖狀態…全家只有我有抽菸習慣,我媽則沒有,我今天凌晨停車時沒有抽菸,建築物內沒有使用蚊香…會進到該建築物內的只有我跟我媽…內部無設置神神龕,無拜拜行為,有在建築物東側(車庫)放液化石油氣鋼瓶及鐵鍋…內部有一台電冰箱(220V)、鐵捲門及電燈有插電使用,還有一台天車跟空壓機有通電(220V)無使用,碾米機、電線剝皮機、烘衣機及飲水機則無插電使用…建築物於10年前蓋好後就配好電線,之後無重新配置電線,電源總開關箱在建築物東南側牆面,另一個電源開關在西側牆面…車庫部分有兩盞投射燈,建築物西側(倉庫)有兩盞日光燈夾層一盞投射燈,燈具的電線均拉接到電源總開關箱…無與人結怨,平時無異常之事項發生,火災發生當下也沒有看到可疑人士進出,到場察看時車庫東側鐵捲門為關閉上鎖狀態…附近有設置監視設備,但沒有拍攝到起火狀況…」。
○○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
來電表示需補充筆錄說明,故於106年3月2日製作第二次談話筆錄中表示:「…我懷疑我鄰居陳明德(舊社路124之7號)及李添福先生(舊社路125號)有可能為縱火者,因為陳明德先生跟我大姊(王貴香)在大約10年前有債務糾紛,直到現在還因為這件事不斷對外宣傳說我們自己人串通好要倒他們的金錢,我們在大約2年半前因為購買土地鑑界的事與李添福先生、他叔叔、堂弟上有爭執,而且在第2次鑑界時里長有在現場目睹整件事情…附近阿婆(住在舊社路118號)昨(3月1日)天路過倉庫附近跟我媽媽提到,當(22)日早上5時許運動時經過舊社路有看到我們的倉庫起火燃燒,且有看到一個人站在倉庫北側斜坡下方,但沒看清楚是男是女,也不知道他是誰…我調閱4號監視器有發現,在22日凌晨5時34分左右看到阿婆走路經過舊社路,並看到一個人影出現在倉庫附近,我又調閱6號監視器,看到李添福先生在大約5時36分左右走到我家(舊社路126之1號)隔壁(舊社路126號),又走回去,回想當時我老婆(陳曉萍)似乎有聽到喊叫聲,但打開窗戶沒看到人,是我舅舅(張基益,住在舊社路125號)似乎聽到喊叫聲,出來看到道路上都瀰漫著白煙(出去查看時一樣沒有看到人),且有嗆鼻味,往北方跑去,看到我的倉庫起火燃燒,跑來通知我們,我們才知道有火災;我覺得李添福先生的行為舉止很奇怪,也覺得火災當時他為何不去牽車,降低財物損失…就我所知,隔壁李添福先生家(舊社路125號)有裝設4支監視器,請協助調閱…因為21日早上離職員工到法院進行車禍糾紛和解,22日即發生火災,所以本來鎖定對象為該離職員工(洪德祥),但後來調閱監視器晝面,覺得鄰居李添福先生舉止更為可疑,故製作第2次筆錄,加強證據…」。
⑸查訪火災發生時行經附近之陳賴阿圓女士…與談話筆錄中表
示:「…當(22)日凌晨5時許我出門運動,行經金城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時,看到該建築物西側竹林起火燃燒,風向是北風,有看到一名男子站在該建築物東側道路上往南側走去,因我沒帶手機無法報案,之後才知道該建築物是王陳阿蜜的,我沒看清楚該男子長相,不知他是誰…」。
⑹查○○里區○○里○○路○○○號所有權人李添福先生與談話
筆錄中表示:「…我知道○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為王清忠先生所有…當時約106年02月22日早上5點多,我在家中○○里區○○里○○路○○○號)2樓睡覺,我女兒(李佳容小姐)來叫醒我,說有聞到燒東西的味道,我就跟我女兒跑出去查看,當時我站在隔壁北側倉庫○○里區○○里○○段○ ○○○○號上建築物)東側路邊,發現倉庫後面(西北側)燒了起來,當時現場僅我跟我女兒,未發現其他可疑人士,我就先叫我女兒去打119報案,我則去隔壁通知王清忠先生他家,後來王清忠先生他家人及附近鄰居就紛紛出來查看…當初僅有王清忠先生他的倉庫後面(西北側)有橘紅色火舌,約1個成人大小,有一些黑色濃煙,倉庫前面(東南側)及我家倉庫還沒燒到…火災前一天(106年02月21日)早上7點左右有過去我家倉庫餵狗,當時未發現異狀,便出門上班,於晚上下班後,都一直待在家未出門,於晚上10點上床睡覺後,直到隔天(106年2月22日)早上5點多,經由我女兒通知,我才知道隔壁發生火警…家中僅有我跟我女兒居住…無與他人有結怨…」。
⑺經○○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未設置保全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
⑻調閱監視錄影器設備畫面顯示:
①調閱設置於○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北側空地
往南側拍攝之監視器(CH3)畫面顯示:106年02月21日13時55分40秒(校正後時間為13時56分1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該建築物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106年2月22日0時30分20秒(校正後時間為0時30分50秒)王清忠先生駕車離開該空地,0時32分35秒(校正後時間為0時33分5秒)並駛入建築物內車庫停放,0時37分4秒(校正後時間為0時37分34秒)王清忠先生離開該建築物;2時36分30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37分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亮光,並在中間菜園投射一道光影,2時39分21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39分51秒)畫面右上角有亮光間斷閃滅,中間菜園投射光影則持續存在,2時53分11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53分41秒)畫面右上角亮光變亮,中間菜園投射光影變強,2時59分40秒(校正後時間為3時0分10秒)畫面右上角亮光變亮,中間菜園投射光影變更強,3時35分9秒(校正後時間為3時35分39秒)畫面右上角光亮消失,中間菜園那道光影仍在,3時43分44秒(校正後時間為3時44分14秒)畫面右上角光亮又變強,中間菜園光影變強,4時7分22秒(校正後時間為4時7分52秒)畫面右上角光亮又減弱,中間菜園光影強度亦減弱,4時44分2秒(校正後時間為4時44分32秒)畫面右上角亮光減弱,僅剩北側下方斜坡圈圍難舍外圍有些微火勢。5時17分46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18分16秒)畫面可見些許白煙瀰漫,中間菜園有光影出現。5時21分59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2分29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亮起,5時22分23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2分53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亮起強光,5時22分28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2分58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亮起強光,由東往西數來第一個鋁窗(被樹葉些許遮住)透出些許亮光,5時22分35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3分5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一、二個鋁窗均亮起強光。5時22分51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3分21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一、二個鋁窗亮光被濃煙蓋過。5時34分47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35分17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持續亮光,建築物東側道路上可見一人影由南往北跑出(見畫面1-20)(光碟1-3)。畫面顯示:自王清忠先生駕車駛入車庫停放後,未見可疑人士出現在監視器畫面,無人靠近該建築物東側,於2時37分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亮光,並在中間菜園投射一道光影,其亮光間斷閃滅,光影則持續存在,直至2時53分41秒畫面整體亮度變亮,隨後畫面整體亮度減弱,於4時44分32秒逐漸消失,5時18分16秒畫面可見白煙瀰漫,5時22分29秒由東往西數來第二個鋁窗亮起;研判投射至中間菜園之光影係由西往東數來第一個鋁窗之亮光,因位於建築物內,故其亮度僅為光束,無法照亮外部空間,後因火花噴濺引燃北側下方斜坡圈圍雞舍外圍,造成建築物外火勢燃燒,畫面可見整體亮度變亮,隨後可燃物燃燒殆盡,亮度繼而消失,而後於5時許開始白煙瀰漫,鋁窗亮起,火勢擴大燃燒。
②調閱設置於○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東側車庫
往東側拍攝鐵捲門之監視器(CH8)畫面顯示,106年02月22日0時33分52秒(校正後時間為0時33分32秒)鐵捲門開啟,王清忠先生將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3721WD)停放於車庫內,0時38分19秒(校正後時間為0時37分59秒)王清忠先生離開車庫。2時13分44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13分24秒)鐵捲門關閉後狀況,3時9分20秒(校正後時間為3時9分0秒)畫面可見白煙瀰漫,5時23分57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23分37秒)訊號斷線(見畫面21-27)(光碟3-3)。畫面顯示:於3時9分0秒監視器始可見白煙瀰漫,並於05時23分37秒訊號斷線,自王清忠先生離開車庫後未有可疑人士進出該建築物東側附近。
③調○○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東側道路(舊社路
東側新路)上往北側拍攝之警用監視器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0時32分55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王清忠先生駕駛車輛往建築物行駛而來,2時57分19秒(與實際時間相符)該建築物北側鄰棟建築物外牆亮起紅光(畫面28-29)(光碟3-3)。畫面顯示:因解析度不佳,無法清楚辨識該道路有無異常狀況。
④調○○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東側道路(舊社路
東側新路)上往南側拍攝之警用監視器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3時41分42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右側有些許白煙蔓延(見畫面30),5時33分30秒可見一名人士手持雨傘由南往北走路而來(光碟2-3)。畫面顯示:未見可疑人士出入該道路,研判該名人士為陳賴阿圓女士。
⑤調閱設置於○里區○○里○○路○○○號東側往東側道路拍攝
之監視器(CH1)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2時22分57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顯示無異狀。4時25分42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左上角可見些許白煙瀰漫,5時35分39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可見白煙瀰漫,一個白衣人影由北往南奔跑而去,5時36分27秒(與實際時間相符)一個白衣人影由南往北奔跑而來(見畫面31-34)(光碟1-3)。畫面顯示:未見可疑人士出入該道路,研判該名白衣人影為火災通報者李添福先生。
⑥調閱設置於○里區○○里○○路○○○號倉庫往西側拍攝之監
視器(CH4)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2時36分25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顯示無異狀,5時19分0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可見白煙瀰漫(見畫面35-36)(光碟2-3)。畫面顯示:未見可疑狀況。
⑦調閱設置於○里區○○里○○路126之1號東側道路往北側拍
攝之監視器(CH6)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4時36分29秒道路顯示無異狀,5時37分30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36分0秒)北側道路出現一個人影,5時37分32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37分2秒一名男子站○○里區○○里○○路○○○號前,5時37分53秒(校正後時間為5時37分23秒)該名男子往北側走去(見畫面37-40)(光碟3-3)。畫面顯示:研判該名白衣人影為火災通報者李添福先生。
⑼經○○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未有保險資料。
2.起火戶研判:⑴鳥瞰災戶○○里區○○里○○路○○○號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
落呈現愈往西北側中間附近愈嚴重現象○○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烤漆浪板外牆及屋頂均受燒變色,且以南側烤漆浪板外牆西側附近受燒呈現鐵灰色最為嚴重。
⑵勘○○里區○○里○○路○○○號:雜物間僅高處輕微受煙燻黑
,內部堆放物品尚完好,倉庫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破化均呈現愈往西北側愈嚴重現象,內部堆放物品輕微燒損,停放2輛普通重型機車(牌照號碼:075-DQR、177-BVW)及1輛普通輕型機車(牌照號碼:VRI-032)輕微受燒燒熔,稻榖乾燥機倉庫及農用品倉庫南側水泥被覆層外牆僅門窗高處輕微受煙燻黑,農用品倉庫水泥瓦片屋頂嚴重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碳化、部分燒失呈現愈往西北側愈嚴重現象,四周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剝落以北側窗戶上方附近較為嚴重,稻穀乾燥機倉庫南側鐵捲門受燒變色,由消防人員搶救時所破壞,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木質屋樑受燒碳化、部分燒失呈現愈往北側中間愈嚴重現象,四周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泛白,稻榖乾燥機金屬鈑金受燒變色,其北○○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色;研判係受延燒所致,火流來自稻榖乾燥機倉庫北側○○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
⑶勘○○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有嚴重燒損跡象。
⑷查訪報案人○○里區○○里○○路○○○號住戶李佳容小姐與
談話筆錄中表示:「…發現我家東北側倉庫及北側隔壁○○里區○○里○○段○○○○○○○○○○號)建築物發生火警,我不清楚火勢情形,只大概知道火勢應該是從我家北側○○里區○○里○○段○○○○號)的建築物燒過來…」。
⑸查○○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所有權人王清忠
先生與談話筆錄中表示一開始我先跑到該建築物東側,試著要用遙控器打開東側鐵捲門,但無法開啟,所以不確定建築物內的狀況…當時吹北風,黑色濃煙往南側吹去,我從建築物東側發現西北側屋頂有橘紅色火舌竄出,該建築物內都是黑色濃煙,當時雞寮跟火雞寮未發現有火勢…」。
⑹查訪火災發生時行經附近之陳賴阿圓女士與談話筆錄中表示
:「…當(22)日凌晨5時許我出門運動,行經金城段362地號上建築物時,看到該建築物西側竹林起火燃燒,風向是北風…」。
⑺查○○里區○○里○○路○○○號所有權人李添福先生與談話
筆錄中表示:「…我站在隔壁北側倉庫○○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東側路邊,發現倉庫後面(西北側)燒了起來…當初僅有王清忠先生他的倉庫後面(西北側)有橘紅色火舌,約1個成人大小,有一些黑色濃煙,倉庫前面(東南側)及我家倉庫還沒燒到…」。
⑻調閱設置於○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北側空地
往南側拍攝之監視器(CH3)畫面顯示:106年12月22日2時36分30秒(校正後時間為2時37分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亮光,並在中間菜園投射一道光影;調閱設置於○里區○○里○○路○○○號倉庫往西側拍攝之監視器(CH4)畫面顯示,106年2月22日5時19分0秒(與實際時間相符)畫面方見白煙瀰漫;顯示於2時36分30○○里區○○里○○段○○○○號上建築物有火光出現。
⑼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關係
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及監視錄影器畫面顯示分析,研判臺中市○○區○○里○○段○○○○號上建築物為起火戶。
3.起火處研判:⑴起火戶外觀:東側鐵捲門受燒變色以高處較為嚴重,且由消
防人員於災時搶救所破壞,東北側烤漆浪板外牆亦由消防人員於災時所破壞,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泛白、變色以高處較低處嚴重,且以由西往東數來第一個鋁窗上方附近最為嚴重,鋁窗高處受燒燒熔,北側圈圍雞舍外側木棧板、塑質黑網受燒碳化、燒失以中間附近較為嚴重,東側尚完好,西側烤漆浪板外牆、屋頂受燒泛白,西側圈圍火雞舍塑質黑網受燒燒熔,烤漆浪板受燒泛白,鐵網受燒變色,火雞舍南側鐵門由消防人員災時所破壞,內部圈養火雞尚完好,建築物西側烤漆浪板外牆高處受燒泛白,低處尚保有原色,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嚴重受燒變色以靠近西側中間附近最為嚴重;研判南側烤漆浪板外牆較北側燒損情形嚴重且以靠近西側中間附近最為嚴重,東側係受局溫火煙流延燒所致,北側圈圍雞舍外側圍籬係受由鋁窗噴濺而出之火花二次引燃所致,西側火雞舍僅表面受燒燒損,故研判火流來自建築物西南側附近。⑵起火戶內部: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情形以西側較東側嚴重
,東側鐵捲鬥受燒變色以高處較為嚴重,北側及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均以西側較東側嚴重;研判火流來自西側。⑶車庫:停放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3721-WD)後(東)側金屬鈑
金受燒泛白,擋風玻璃受燒燒熔,左(南)、右(北)側金屬鈑金受燒變色以前(西)側較為嚴重,橡膠輪胎受燒燒熔,殘留金屬輪框受燒燒熔亦以前(西)輪較為嚴重,引擎蓋嚴重受燒燒熔、燒失,裸露引擎受燒燒損,擋風玻璃受燒燒熔,座艙內座椅布質表布受燒碳化、燒失,裸露鐵架受燒變色,車庫北側鐵架受燒塌落,東北側放置液化石油氣鋼瓶高處受燒變色較為嚴重,鋁鍋燒熔、燒失,爐灶受燒變色;研判火流來自西側。
⑷夾層:支撐木質地板之鋼架橫樑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塌落以堆放銅線處較為嚴重,西側堆放水塔及雜物受燒變色。
⑸倉庫:東北側鋁窗高處受燒燒熔,鐵架及堆放物品受燒變色
,電冰箱金屬鈑金受燒變色呈現南低北高斜向火流跡象,內部物品受燒碳化,電線剝皮機、碾米機及空壓機金屬鈑金均受燒變色,且以電線剝皮機變色情形最為嚴重,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鐵質後門受燒變色且由消防人員於災時所破壞,倉庫地面殘留大量燒損碳化物,烘衣機未插電使用受燒燒損情形以高處較為嚴重,裁縫機鐵架受燒變色嚴重,飲水機未插電使用其金屬鈑金嚴重受燒變色,且以西側較東側嚴重,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嚴重受燒變色、變形呈現V型火流跡象,C型橫樑受燒變形亦以V型火流附近最為嚴重,牆邊放置鋁梯嚴重受燒燒熔、燒失呈現東低西高斜向火流跡象,塑質壁面插座嚴重燒熔,殘留鐵框受燒變色嚴重;研判火流來自南側烤漆浪板牆面V型火流(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
⑹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及燒損程度事實分析,
研判起火戶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為起火處。
4.起火原因研判:⑴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炊煮用具、神龕、神像等祭祀
用品,查訪起火戶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與談話筆錄中表示:「…內部無設置神龕,無拜拜行為…。」;故研判爐火烹調不慎及敬神祭祀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棑除。
⑵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菸蒂殘跡及蚊香器皿殘存,查
訪起火戶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與談話筆錄中表示:「…我於今天凌晨將汽車(牌照號碼:3721-WD)停放到車庫內後,大約於凌晨0時40分離開車庫,我在車庫待約10分鐘左右,在車庫內停留的時間我沒有吸菸…全家只有我有抽菸習慣,我媽則沒有,建築物內沒有使用蚊香…會進到該建築物內的只有我跟我媽…。」;故研判菸蒂、蚊香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⑶火災調查人員勘察現場,起火戶東側鐵捲門及西側鐵質後門
均為關閉上鎖狀態,且於災時由消防人員搶救所破壞,起火處附近水泥地板尚完好,未有易燃液體潑灑劇烈燃燒跡象,會同關係人蒐證採樣附近地板水泥塊【標示牌2】,置入證物鐵罐及物證封緘袋,送本局實驗室鑑析,鑑析結果:未檢出易燃液體;依據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搶救時狀況(三):「…有使用破壞器材破壞舊社里金城段362地號上建築物第一正、面(東側)鐵捲門、第四正面(北側)烤漆浪板外牆及第三正面(西側)鐵質後門強行進入…。」;查訪報案人○○里區○○里○○路○○○號住戶李佳容小姐與談話筆錄中表示:「…火災發生當下沒有看到可疑人士…我趕緊打119電話報案,我父親則去通知附近鄰居…。」,查訪起火戶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與談話筆錄中表示:「…離開時確認西側後門有上鎖,北側三個窗戶是關上但沒上鎖,外側為鋁窗,東側鐵捲門則關下…火災發生當下沒有看到可疑人士進出,到場察看時車庫東側鐵捲門為關閉上鎖狀態…。」,查○○里區○○里○○路○○○號所有權人李添福先生與談話筆錄中表示:
「…當時現場僅我跟我女兒,未發現其他可疑人士…我先叫我女兒去打119報案'我則去隔壁通知王清忠先生他家,後來王清忠先生他家人及附近鄰居就紛紛出來查看…。」,查訪火災發生時行經附近之陳賴阿圓女士與談話筆錄中表示:「…有看到一名男子站在該建築物東側道路上往南側走去…」;調閱監視錄影器設備畫面顯示,自王清忠先生駕車駛入車庫停放後,未見可疑人士出現在監視器晝面,無人靠近該建築物東側,東側鐵捲門亦未再開啟,舊社路上未見可疑人士出沒,於2時37分0秒畫面右上角可見亮光,顯示火災已發生,於5時33分30秒陳賴阿圓女士手持雨傘走在舊社路(東側新路)上由南往北走路而來,於5時35分39秒李添福先生在舊社路(西側舊路)上南北奔跑;雖王清忠先生表示有與人結怨,惟無具體跡證指向為縱火,且北側圈圍雞舍燒損跡象可由燃燒後狀況及監視錄影器畫面研判為二次火流所致,故研判縱火引燃火警之可能性可排除。
⑷火災調查人員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發現烘衣機未插電使用
受燒燒損情形以高處較為嚴重,裁縫機鐵架受燒變色嚴重,飲水機未插電使用其金屬鈑金嚴重受燒變色,且以西側較東側嚴重,塑質壁面插座嚴重燒熔,殘留鐵框受燒變色嚴重,地板與南側烤漆浪板牆面低處尚殘留一小截室內配線,會同關係人蒐證採樣倉庫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地面遺留室內配線(實心線)【標示牌1】,巨觀特徵呈現導體局部燒熔固化及固化區外芯線線條明確,固化區與導線本體間具有明顯界線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似;檢視設置於倉庫西側烤漆浪板牆面上之電源開關箱及車庫東南側烤漆浪板牆面上之電源總開關箱,箱內無熔絲電源分路開關大部分呈現使用跳脫狀態;查訪起火戶所有權人王清忠先生與談話筆錄中表示:「…內部有一台電冰箱(220V)、鐵捲門及電燈有插電使用,還有一台天車跟空壓機有通電(220V)無使用,碾米機、電線剝皮機、烘衣機及飲水機則無插電使用…建築物於10年前蓋好後就配好電線,之後無重新配置電線,電源總開關箱在建築物東南側牆面,另一個電源開關在西側牆面…車庫部分有兩盞投射燈,建築物西側(倉庫)有兩盞日光燈,夾層一盞投射燈,燈具的電線均拉接到電源總開關箱…」。
⑸(略)
5.結論: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燒損程度事實、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內容、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及監視錄影器畫面顯示分析研判,認係臺中市○○區○○里○○段○○○○號上建築物為起火戶,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以以室內配線(實心線)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
三、本案於偵查中再經檢察官委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鑑定結果,其結論亦與前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研判意見相同(偵卷第77頁),說明如下:
(一)由於該院現場勘驗時已無完整火災現場可供採證、挖掘與確認,故無取得燃燒證物進行相關測試及實驗,對於火災現場重建,一切審酌本案依據之資料為準,對上開資料逐一細微觀察起火處相關徵象,僅能依排除法作沒有關聯之其他造成因素進行排除,對於起火處與起火原因提供相關意見。
(二)經該院先行檢視、彙整與逐一比對火災現場之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詳附件)進行分析研判,依時間序列檢視後可知,臺中市○○區○○里○○段○○○○號為最初顯現有火光出現,但無發現任何事證可資證明本件火災為有人侵入形成引火,另審酌火災原因調查書可知,現場採證並無發現有關祭祀、垃圾桶或菸灰缸等殘留器皿,故目前亦無任何事證可資證明本件火災係為遺留火種形成引火。
(三)審酌火災原因調查書可知,總電盤之總電源開關係處(NFB)並未全數跳脫之狀態,並依談話筆錄可知,尚有負載為通電中,但本鑑定案並無取得火災處所之電力相關配置圖說(包含配電箱規格明細、電力配線圖、電力分配平面圖、電燈插座配置圖)、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記錄或電力說明等資料,僅能在復經排除其他可能發生之原因後,則無法排除電氣因素引火燃燒。
四、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火災調查科科員賴筱儒於本院107年11月5日審理時結證稱:「有關火災原因研判詳見警卷28頁到29頁,有詳細的敘述我們在釐清起火原因是以排除法針對每個可能的原因進行釐清。…我們不管是在釐清起火戶、起火處還是起火原因都是一個客觀、理性的去做綜合的研判,不會就單一狀況去做釐清,我們會參考其他因素,例如這個案件有監視錄影器的畫面,還有現場燃燒的狀況,所有證人所見所聞還有現場清理後的顯示,去做綜合的研判。…通電痕在鑑定的理論上面,如果他有短路的跡象會有熔珠,可以透過巨觀及微觀的方式去做判定,巨觀是肉眼就可以判定,微觀要送到內政部消防署去做鑑定。…這件當下有做巨觀,然後我有把照片傳給內政部消防署去做判斷,那他說這案件非常明確,不需要送去鑑定…(這個通電痕能否釐清它是因為電線發生短路所造成或是火災發生後火燒到電線所燒的造成的結果?)在我們火災的原因鑑定裡面,它是需要利用排除法的方式去做研判,不能單純的就結果,比如說我已經看到是電氣因素再針對這個部份去做釐清,因為還是有可能會在燃燒短路痕之後它再燃燒,還是有可能會變成熱熔痕,但是就這個案件因為它掉落到低處以後並沒有再被燃燒,所以它還是仍然保有通電痕的跡象,我們僅能透過通電痕的方式去做判斷。(所以依照本件來說,他的通電到底是火災的原因,電線短路造成的,還是火災災後所延燒所致?)依照這個案件,我們判斷是短路所造成的。…現場找到的電線是在地上並無法回歸它原本的位置,只能說是在附近,但是在那附近有電線通過的地方就只有在這個插座上方,我們有找到一截斷掉的線路,可以看照片53頁,他線路是經過上面的T型鋼梁,那我們有看到斷掉的部分是在那個地方…我們確實有找到插座的韌座及短路的電線。(那這樣子短路原因是什麼?)很多原因,那個我沒有帶書過來,它是電線起火機制有20幾種,並不是單純只有短路這個,但是最後它在產生各種熱的機制或者是它在產生高能量的釋放的時候,…大部分都會有短路的跡象。…有關電源總開關的照片詳如照片64,大多均為短路跳脫狀態,使用跳脫狀態。…電源總開關全部都是呈現使用跳脫狀態。…在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就兩個方面做探討,第一個是監視器的畫面,第二個是照片所呈現的火流跡象,我們可以看一下照片13,它是一個從北側往南側拍攝,可以看得到全部外觀的狀況,可以看得到它燃燒的狀況,只有外側的木質浪版有燃燒的情形,但是裡面的機都是沒有狀況,而且它中間有隔大概3到4公尺寬的距離,然後才會碰到建築物,建築物在曾如文字敘述所言,該上方的窗戶確實是有明確明顯燃燒的情形,但是它下方的烤漆浪板它還是呈現原來舊有的顏色,如果說是從木質浪板燒上去的話,它並不會有這樣子的燃燒跡象。再來是看監視器的畫面,我在監視器的調閱裡面很明顯,很明確的寫出,透過每一個畫面的截圖,可以顯示出在每個時間點,它的燃燒情形所呈現的意義,在警卷第77頁裡面,畫面5,時間為2點37分,可以看得到有一個光束,那個光束可以顯示說是從建築物內部所投射出來的光線,才會有這樣子的結果,但是在2點53分41秒的時候,它的光亮是變大了,在剪片說它是在建築物外側有燃燒的現象,在研判上面我們判斷說它是後面造成機射外圍的木棧板而燃燒的情形,才會有如此的光亮,但後來有又燃燒結束後,一直直到警卷第79頁,畫面15裡面,可以看得到第二個鋁窗有亮起的情形,顯示它的火勢已經燃燒到第二個鋁窗的位置了,在所有的監視錄影監視畫面中,都可以明顯的呈現出所有的證據顯示。…它的火花是會跳的。…(…你認定它是從裡面燒到外面,那它在吹北風的狀況下,它是如何燒過去的,除了監視器這個理由?)風向不是單一的,它的風向還是會變,大致上是北風,但是它當下現場的風向並不是絕對的。…我建議如果你想要知道它風的強度以及風向的話,可以透過監視器畫面,它前面就有一棵樹,可以看它樹搖擺的程度,或者是它的強弱來判斷它當下的風向的位置,會比較明確一點,你就可以知道它的風向,更何況它的火花噴件原則上不會被影響,除非是很強的風,不然它其實不太會受到風向太大的影響,它的噴濺就是噴濺。…(鐵皮屋燃燒的話,一般大概多久會造成鐵皮屋屋頂塌陷的狀況?)沒有辦法單一就經驗法則來決定這個鐵皮屋會怎麼樣去做塌陷,因為這個受制於鐵皮屋支撐的鋼柱的位置、大小、可燃物的量還有燃燒的猛烈度,像它一開始如果火只是小火,它當然不會說一下子就塌陷,一定要火勢達到猛烈,一定的程度才會有塌陷的可能,就理論來說的話,鐵皮屋的溫度在600度就會開始變形。(如果依照本件鐵皮屋的話,從你研判的起火時間到完成滅火,火勢延續的時間大概4小時,這個時間上比較久,我想了解它為何沒有塌陷的狀況?)它一開始火並沒有很大。…那它煙前面都不是很大,一直到5點19分以後才可以明顯看到有白煙的情形,再到5點23分就斷訊,在這前面,都並沒有看到明顯的白煙。…(你們去勘查的時候,被告當時有無跟你們說這個地點有放很多這種塑膠籃?)沒有印象…(有無印象被告有跟妳反應有一個火災的殘餘物,可能是外力導致?)有。(他當時有無帶你們去看火災的殘餘物?)有。
…我們有調所有的監視器來釐清。(當初他這樣反應的時候,你們那時候會覺得這跟火災的引起有關?)這就是我們在判斷起火處之後,就起火處附近的原因去做釐清,他既然不是我們所認定的起火處,至於他物質的來源並不是我們追究的方向,甚至他可以把這個方向帶給警方,請警方去查,如果他懷疑是縱火的話,他可以請警方去查是否有縱火的情形,但就我們消防局部分,我們認定我們在作所有的客觀認定上面,我們消防局的結論並不是縱火。(所以當初你就沒有再就這個火災的殘餘物做鑑定了?)這個東西我們沒辦法做鑑定,除非他想要送警察去送DNA或者指紋,那種我們消防局沒有做這樣的鑑定。…V型火流在火災的鑑定證據裡面有可以顯示它火流的低點位在該火流附近,因為在火災燃燒的時候它會從一個低點向上去做延燒,所以V型火流是我們參考的證據之一。…它是一個大的火流的燃燒的。…(就是49頁妳是從照片描述那邊有一個V型火流的跡象?)是。…鐵灰色的一個V。…烤漆浪板在燃燒的時候它的顏色如果說依照它的烤漆浪板的原色是有點淡綠色,在第一層燒過去以後它會變成有點灰色,它是把上面的白粉給燒掉,它再來會泛白就是碳粒子燒掉會變白色,再來把表面稍掉會露出鐵灰色,再把鐵灰色稍掉會變紅棕色,再燒到更嚴重會變鐵灰色。…(剛剛有問妳說關於火災殘餘物的部分,請妳進一步說明這個火災殘餘物是被告何時向妳提到的?)是案發隔幾天後,我去查訪縱火相關情形時,被告才跟我說有找到一個火災殘餘物。」等語(本院卷第56-63、66頁反面)。
五、證人即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研究人員盧宥諭於本院107年11月5日審理時結證稱:「…我們是鑑定小組一個團隊。…(主要撰寫的部份的人是誰?)剛剛看的部分都是由我主筆,都是鑑定小組決議出來的結果。…(依照你鑑定的過程,你認為這個火災殘餘物跟本案火災有無關聯性?)當下帶回去之後,經過我們鑑定小組的決議後是覺得這個火災殘餘物我們沒有辦法確認它是否從現場來的,所以就這個部分就沒有進一步檢測。(這個鑑定小組鑑定出來的結果是否如同偵卷75頁到77頁,這個火災的鑑定報告鑑定書所載…?)是。…鑑定的結果是沒有發現其他的事證可以證明它是有人引火,也沒有其他的事證可以證明它是遺留火種形成的引火,我們一樣也是排除法的方式,不排除是電器因素的引火。(所以你們的鑑定其實與消防局的鑑定是一致的?)是,就目前的事證而言是一致的。…電力配置圖就是讓我們知道說它當天倉庫電力配置的狀況,那我們當下就是想要去了解它電力配置的狀況,只是依當時承辦案件的時候我們並沒有拿到相關的資料」等語(本院卷第66頁反面-68頁反面)。
六、本院參酌上開事證綜合研判結果,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係於本案火災發生之第一時間即前往現場,業經仔細勘察火災現場,並斟酌現場概況、燃燒後狀況,審酌相關證人之談話筆錄內容,及鑑識人員亦確在鐵皮屋內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下方地面上,採集到短路的電線跡證等情形,且電源總開關全部都是呈現使用跳脫狀態,而判定起火戶為本案鐵皮屋,屋內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則以室內配線(實心線)電氣因素(短路)引燃火警之可能性較大等情,核與各該證人證述、現場跡證及照片等,均能相互佐證,並無明顯不符之處,應堪採憑。
七、至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之證人陳怡君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看過被告上開倉庫有300多個塑膠籃,然亦證稱:伊於105年11月後,即未再去過被告上開倉庫(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第36頁反面),衡以本案火災係於106年2月22日凌晨發生,則於案發時現場是否仍留存有任何塑膠籃則無從加以證明,復參以證人賴筱儒已證稱:其於案發當天並沒有印象被告曾對伊提及現場有放置很多塑膠籃等語,則證人陳怡君之證述不足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選任辯護人辯稱:本案是自鐵皮屋外起火延燒至屋內,起火處並非鐵皮屋西南側等情,並無依據,無從採信。
八、另辯護人雖請求將火災殘餘物送鑑定,以查明是否為人為縱火等節,然該火災殘餘物係證人陳昭權於案發3、4天後發現,業經證人陳昭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第66頁),距離案發時間已隔一段時間,是否為案發當時即存在現場已有疑義,且證人賴筱儒、盧宥諭均證稱該火災殘餘物與伊等判定之本案起火處無關,故未送鑑定,現場亦無人為縱火跡象,是以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已臻明確,此部分已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九、又電氣用品於使用年份老舊、維修保養不足時,即具有一定之危險性;且鐵皮建築物內部悶熱,更易使電氣用品於使用時產生高熱,此為吾人之日常生活經驗所熟知。故鐵皮建築物之使用者,在客觀上即負有注意避免鐵皮建築物因電氣用品老舊、散熱不足或高熱等導致火災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若因而對他人之財產、生命及身體法益造成危險者,更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若有此等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即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復因疏於注意,消極不為防止作為,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結果者,即屬不純正不作為過失犯。查被告既為上開鐵皮屋倉庫之使用人,本應注意維護鐵皮屋構造及設備安全,定期檢測、維護電氣設備與電源線,並注意所有電源線路之絕緣材質是否線路老舊或其他因素導致線路絕緣破壞,以避免發生電氣設備之電源配線短路或其他電氣因素引燃之危險,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致上開鐵皮屋內南側烤漆浪板牆面由西往東數來第二個壁面插座附近所配置之電線(實心線),於106年2月22日凌晨2時36分許,因短路(電氣因素)起火燃燒引發火災,除燒燬該鐵皮屋外,亦延燒燒燬李添福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號住處東北側之倉庫(即現未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其內之農用機具等物,被告就本案火災之發生,自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本案火災發生結果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復自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載本案火災嚴重燒損被告所有鐵皮屋(鐵架及鋼架橫樑受燒塌落)及被害人所有上開倉庫(水泥瓦片屋頂受燒塌落)愈往西北側中間愈嚴重等情以觀,均顯已影響該等建築物之整體結構而達毀壞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亦至為明確。
十、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開辯詞無非卸責之詞,無從採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放火罪或失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故一放火或失火行為縱燒燬多家房屋,燒燬之對象雖有不同,其罪數仍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就此為整體觀察,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而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號判例、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有之上開鐵皮屋、被害人所有之前開倉庫,均未有人居住,案發時亦未有人在其內,業據被告供明及被害人陳明在卷,應認各係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他人所有建築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前段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被告雖同時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其內之物品,惟依上開說明,公共危險罪之直接被害法益係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或同時燒燬屋內之物品,但行為僅一個,應成立單純一罪,從而被告本案失火行為經整體觀察,應僅論以較重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而不再另論刑法第174條第3項後段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罪及同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之他人或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上開鐵皮屋之使用人,疏未定期檢測、維護電氣電線之安全致釀成本案火災,除燒燬自己所有鐵皮屋外,亦延燒燒燬被害人所有前開倉庫及其內之農用機具等物,致生公共危險,被害人財物損失慘重,其過失情節非輕,復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始終否認有何過失之犯後態度,及其教育程度為高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174條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4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1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