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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撤扣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撤扣字第3號聲 請 人 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偉斌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107 年4 月1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 號」之記載,應為「赫蒂法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