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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竣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竣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竣翔前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少訴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