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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6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43號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恩舟代 理 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相 對 人 廖苡儂律師

林宛菱律師洪舒萍律師林益民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45號背信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廖苡儂律師、林宛菱律師、洪舒萍律師、林益民就本院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四五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屬於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不得為實施本院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四五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廖苡儂、林宛菱律師、洪舒萍律師及林益民實習律師(即如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45號案件【下稱本案訴訟】被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進光電公司】、羅章浚各自提出之民國107年3月31日刑事陳報狀所載人員中具律師資格者)。

(二)應受命令保護之卷證資料:如本院105年8月4日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電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

(三)上開應受命令保護之證據資料,前經本院以前揭裁定對於相對人鄒博丞等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案訴訟被告先進光電公司、羅章浚陳稱其等選任之辯護人即陳世杰律師等人之事務所,尚有其他人員即廖苡儂、林宛菱律師、洪舒萍律師與林益民實習律師為協助處理答辯相關事宜,可能接觸本案訴訟卷證資料,自有必要對其等一併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以求本院秘密保持命令之一致性,並保障聲請人對於上開卷證之營業秘密。

(四)至被告先進光電公司、羅章浚各自提出之107年3月31日刑事陳報狀所載人員另包含其他不具律師資格之人員,聲請人考量本案訴訟相關卷證涉及營業秘密及重大機密資訊,應盡可能限縮可得接觸卷證資料人員之範圍,乃不對於前開書狀所載人員中不具律師資格之人員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經查: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1、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2、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3、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4、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定有明文。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第4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第8條第1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前曾就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關於屬於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所有「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製程」之營業秘密部分,暨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對於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機密技術所採取之各項保密措施,聲請對本案訴訟被告羅章浚及其當時委任之辯護人陳維鈞律師、朱應翔律師、廖培穎律師,與本案訴訟被告先進光電公司當時委任之辯護人陳維鈞律師、郭佩佩律師、朱應翔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本院審理後,以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准許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卷宗核閱無訛。本案訴訟被告羅章浚已與廖培穎律師、陳維鈞律師解除委任,改選任余明賢律師、賴柏翰律師為辯護人。本案訴訟被告先進光電公司亦與朱應翔律師、郭佩佩律師、陳維鈞律師解除委任,改選任陳世杰律師、黃國銘律師、許譽鐘律師為辯護人。嗣經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聲請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所指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對上述本案訴訟被告羅章浚、先進光電公司改選任之辯護人即余明賢律師等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84號裁定准許。而因本案訴訟被告羅章浚具狀表示尚有洪舒萍律師為協助處理本案訴訟答辯,有接觸本案訴訟卷證之必要。本案訴訟被告先進光電公司亦具狀表示尚有廖苡儂律師、林宛菱律師及林益民實習律師,為協助處理本案訴訟答辯,有接觸本案訴訟卷證之必要。經參酌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意旨,並審酌本案訴訟被告羅章浚選任之辯護人余明賢律師、賴柏翰律師;本案訴訟被告先進光電公司選任之辯護人陳世杰律師、黃國銘律師、許譽鐘律師等人陳稱因本案訴訟涉及相當專業之技術與法律問題等事項,需同事務所上開其他律師、實習律師,以其等法律專業協助處理本案訴訟答辯,尚屬可能,為兼顧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之權益、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進行,自有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所指聲請人大立光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對廖苡儂律師、林宛菱律師、洪舒萍律師及林益民實習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爰依法對本件相對人廖苡儂律師、林宛菱律師、洪舒萍律師及林益民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郭振杰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告訴人 ││ │大立光公司刑事告訴暨搜索扣押聲請狀」 │├───┼────────────────────┤│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系爭圖 ││ │形一與系爭仿冒圖形一比較圖」 │├───┼────────────────────┤│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系爭圖 ││ │形二與系爭仿冒圖形二比較圖」 │├───┼────────────────────┤│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7「告訴人││ │公司內部防範營業資料、秘密外流之管控措施││ │照片」 │├───┼────────────────────┤│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18「告訴人││ │公司工作規則手冊」 │├───┼────────────────────┤│ 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23「告訴人││ │公司99年4月24日、99年9月14日、100年7月6 ││ │日之系爭技術一歷次設計圖面」 │├───┼────────────────────┤│ 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27「告訴人││ │公司93年10月7日之系爭專利二設計圖面」 │├───┼────────────────────┤│ 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3「被告鄒││ │博丞於99年12月3日寄送證人謝毓聰之電子郵 ││ │件」 │├───┼────────────────────┤│ 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4「被告鄒││ │博丞於99年12月23日寄送被告(聲請狀誤載為 ││ │證人)謝炘穎往來之電子郵件」 │├───┼────────────────────┤│1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6「告訴人││ │公司使用系爭技術一、二之自動化機具設備照││ │片」 │├───┼────────────────────┤│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7「告訴人││ │公司97年3月11日、99年11月17日系爭技術二 ││ │設計圖面」 │├───┼────────────────────┤│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39「告訴人││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狀」、編號41「告訴人公司││ │其他技術內容一覽表」 │├───┼────────────────────┤│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2「國立交││ │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102年2月7日著作權侵 ││ │害鑑定報告」 │├───┼────────────────────┤│1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3「告訴人││ │公司99年3月18日、99年8月16日、99年9月14 ││ │日、100年3月24日、100年6月6日系爭技術一 ││ │之歷次設計圖面」 │├───┼────────────────────┤│1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4「告訴人││ │公司99年2月24日系爭技術二之設計圖面」 │├───┼────────────────────┤│1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6「被告鄒││ │博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4人於告訴人 ││ │公司任職時之辦公空間示意圖及圖形資料檔案││ │櫃照片」 │├───┼────────────────────┤│1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8「被告鄒││ │博丞100年2月14日與謝炘穎往來之電子郵件」│├───┼────────────────────┤│1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49「告訴人││ │補充告訴理由二狀」 │├───┼────────────────────┤│1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1「告訴人││ │公司93年12月9日、93年12月15日、94年1月20││ │日、94年1月26日、94年1月20日、94年1月31 ││ │日、94年2月17日、94年5月4日、94年5月27日││ │、94年9月23日、95年4月28日、95年7月5日系││ │爭技術一歷次設計圖面」 │├───┼────────────────────┤│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2「告訴人││ │公司遮光片放置板、92年9月16日、92年11月 ││ │24日、92年12月9日系爭技術二設計圖面」 │├───┼────────────────────┤│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3「告訴人││ │公司93年7月13日系爭技術二設計圖面」 │├───┼────────────────────┤│2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4「告訴人││ │公司99年3月1日鍍膜板技術設計圖面」 │├───┼────────────────────┤│2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8「告訴人││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三狀」 │├───┼────────────────────┤│2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59「告訴人││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四狀」 │├───┼────────────────────┤│2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0「告訴人││ │公司點膠機台局部示意圖」 │├───┼────────────────────┤│2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1「告訴人││ │公司自裝機台示意圖」 │├───┼────────────────────┤│2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2「告訴人││ │公司MTF影像測試機台示意圖」 │├───┼────────────────────┤│2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3「告訴人││ │公司補充告訴理由五狀」 │├───┼────────────────────┤│2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67「現場蒐││ │證照片、蒐證照片光碟、蒐證錄影光碟」 │├───┼────────────────────┤│3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75「優比克││ │公司電腦鑑識分析報告」 │├───┼────────────────────┤│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77「告訴人││ │之告訴狀、被告鄒博丞等人於大立光公司任職││ │時,可接觸之公司營業秘密(含工程圖、技術││ │說明文件)」 │├───┼────────────────────┤│3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0「證人張││ │俊凱之陳述狀」 │├───┼────────────────────┤│3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1「證人劉││ │育樹之陳述狀」 │├───┼────────────────────┤│3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 ││ │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起訴書證 ││ │據清單「乙、非供述證據」欄編號82「證人林││ │殷民之陳述狀」 │├───┼────────────────────┤│3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102年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信等案件時,查扣案電磁紀錄(包含被告鄒博 ││ │丞、謝炘穎、翁宗震、朱威丞等人竊自告訴人││ │公司之電磁紀錄檔案、機台運作影片、設計圖││ │面等) │├───┼────────────────────┤│36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1日││ │「刑事追加告訴狀」所附「告證56號:扣案之││ │告訴人公司機台影像檔案(共26筆)截圖」、「││ │告證57號:被告徐維隆電腦檔案分析」 │├───┼────────────────────┤│37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告訴人公司技術說明」簡報資料 │├───┼────────────────────┤│38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刑事告訴補充理由(八)狀」及所附附表11││ │、告證64-1、告證64-2、告證65、告證66-1、││ │告證66-2、告證66-3、告證67、告證68-1、告││ │證68-2、告證68-3、告證69、告證70-1、告證││ │70-2、告證70-3、告證70-4、告證71、告證72││ │-1、告證72-2等告訴人公司機台治具設計圖面││ │資料、告證74、告證75、告證76等扣案電磁紀││ │錄列印資料 │├───┼────────────────────┤│39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2年11月6日││ │「刑事陳報狀」所附告證77、告證78等告訴人││ │公司機台BOM表、告證79告訴人公司設計圖面 ││ │及所附光碟片 │├───┼────────────────────┤│40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3年4月18日││ │「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九)狀」 │├───┼────────────────────┤│41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102年 ││ │度偵字第19135號、103年度偵字第11778號背 ││ │信等案件中,告訴人公司提出之103年9月3日 ││ │「刑事補充告訴理由(十二)狀」所附「告證││ │96號:告訴人公司保密措施」、「告證97號:││ │電子郵件(被告謝炘穎等人之主管洪皓臻,為 ││ │被告謝炘穎、翁偉哲、徐維隆申請開放閱讀權││ │限)」、「告證98號:電子郵件(被告鄒永烽 ││ │等人之主管洪皓臻戒令所屬研發人員不得攜用││ │私人隨身碟)」、「告證99號:電子郵件(告││ │訴人公司主管人員通知資訊管制措施)」、「││ │告證100號:電子郵件(被告鄒永烽等人之主 ││ │管洪皓臻轉知所屬研發人員告訴人遷廠事宜)││ │」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裁判日期: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