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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0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全中聲 請 人即被告之輔佐人 蔣曼娜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060號)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於107 年3 月19日所為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1064號)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一「應更正部分」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一「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如附表編號一「應更正部分」欄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為附表編號一「更正結果」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善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應更正部分 │ 更正結果 │├──┼──────────────┼─────────────────────┤│一 │理由欄一、: │ ││ │①第2行關於「⒈106年3月8日」│⒈107年3月8日 ││ │ 之記載 │ ││ ├──────────────┼─────────────────────┤│ │②第6行關於「⒉於106年3月8日│⒉於107年3月8日 ││ │ 」之記載 │ ││ ├──────────────┼─────────────────────┤│ │③第9至10行關於「⒊於106年3 │⒊於107年3月12日 ││ │ 月12日」之記載 │ │└──┴──────────────┴─────────────────────┘

裁判日期: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