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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0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全中聲 請 人即被告之輔佐人 蔣曼娜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060號),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王全中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O六年度易字第三O六O號案件如附表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且依法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蔣曼娜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全中及聲請人即被告之輔佐人蔣曼娜於⒈106 年3 月8 日向本院遞狀提出閱卷聲請書(見本院卷第161 頁),請求交付107 年3 月6 日審判錄音光碟部分(請求閱卷、交付107 年3 月6 日審判筆錄、委外轉譯筆錄電子檔光碟及保全證據錄影電子檔光碟,由本院另行裁定);⒉於106 年3 月8 日向本院所遞之刑事聲請狀請求交付107 年3 月6 日審判數位錄音光碟部分(請求提供偵查(含保全證據卷證)、法院審判卷(含107 年3 月6 日審理及委外轉譯筆錄)之全卷電子檔光碟由本院另行裁定);⒊於106 年3 月12日所遞之刑事聲請狀聲請交付準備程序、10

7 年3 月6 日審判錄音光碟【請求預付費用,聲請提供本院

106 年度易字第3060號全卷(含偵查全卷、保全證據全卷)電子檔資料光碟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部分:為核對先前準備程序及107 年3 月6 日審判筆錄、委外轉譯筆錄記載內容等維護被告權利使用,請提供上列資料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4 點分別定有明文。足認依上開法律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是倘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需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法院自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存在。

三、經查:

㈠、准許部分:本件聲請人王全中係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060號傷害案件之被告,即為該案之當事人,且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且依其聲請意旨觀之,係為核對筆錄之記載,堪認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之情形,依其聲請意旨確已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要件,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即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060號案件如附件所示庭期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且依法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㈡、駁回部分:聲請人蔣曼娜純為被告之輔佐人,並非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得依法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之人,非適格之聲請人,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蔣曼娜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善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 庭 期 ││ │ │├───┼────────────────────┤│一 │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060號案件106 年10月3 ││ │日審判筆錄(業經本院當庭諭知改行準備程序││ │) │├───┼────────────────────┤│二 │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060號案件107 年3 月6 ││ │日審判筆錄 │└───┴────────────────────┘

裁判日期:201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