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VAN KHUONG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VAN KHU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VAN KHUONG前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561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17,12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怜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