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54號聲請人即自訴代理人 張夫韓律師被 告 蔡芳瑞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自字第41號偽造文書案件評議意見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訴訟聲請閱覽法官評議紀錄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6年度自字第41號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之自訴駁回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97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本院;是本院前開以106年度自字第41號自訴案件尚未確定,則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顯然不符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蕭一弘法 官 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