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憲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憲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憲立因菸酒管理法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2 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陳憲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菸酒管理法 │ 菸酒管理法 │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2日 │ 105年6月24日 │105年8月23日前2、3日之││ │ │ 105年6月27日 │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1791號 │ 105年度偵字第21021號 │ 107年度偵字第5343號 │├─┬──────┼───────────┼───────────┼───────────┤│最│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91號 │ 106年度易字第3901號 │ 107年度沙簡字第18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6月22日 │ 106年12月26日 │ 107年4月19日 │├─┼──────┼───────────┼───────────┼───────────┤│確│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6年度易字第91號 │ 106年度易字第3901號 │ 107年度沙簡字第18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7月10日 │ 107年2月2日 │ 107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 │ 臺中地檢 ││ │第2083號(編號1、2已定│第2083號(編號1、2已定│ 107年度執字第8421號 ││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 │ ││ │執畢) │執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