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8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涂玄叡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涂玄叡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應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請求准予解除,以便家屬會客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涂玄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高度逃亡可能,且尚有共犯未到案,亦有與之勾串可能,非與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有本院同日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足憑。
㈡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起訴之全部犯行坦承犯罪
,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不爭執,聲請人與其辯護人亦無聲請調查證據,堪認已無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所具有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倫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