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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6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90號抗 告 人 林梓傑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107 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不服本院合議庭於107 年6 月29日之107 年度聲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就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1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是抗告人林梓傑,係對於本院合議庭於107 年6 月29日所為之107 年度聲字第2690號駁回聲請準抗告之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前所述,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然不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曾佩琦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司立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準抗告
裁判日期:20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