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62號

106年度聲字第5640號107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明文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黃和協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157號),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6 年8 月25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後於106 年10月20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並自106 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另查:被告係自106年6月22日起接續傳送「我帶開山刀去,再不回答,就先斷你姐的膝蓋骨」、「我只要你一支手」、「抓到你就死定了」、「等等就去找你一起死」、「那麼準備後事」、「警察在身邊,我照樣砍你」、「我帶開山刀去,再不回答,就先斷你姐的膝蓋骨」、「我只要你一支手」、「抓到你就死定了」、「等等就去找你一起死」、「那麼準備後事」、「警察在身邊,我照樣砍你」等訊息予被害人即代號0000-000000 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後於翌日前往被害人住處持棍棒毆打被害人及被害人之姊後,復於

106 年6 月24日凌晨傳送「又已讀不回?打不怕是嗎?」之訊息予被害人,業據被告坦稱確有傳送前開訊息及毆打被害人姊妹等情不諱,並有被害人手機擷取畫面可稽,是本院認被告雖因本案審理程序已終結,認已無勾串證人之虞,然依被告前開犯罪手法,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於恐嚇被害人後,前往毆打被害人而發生實害,復明知其與被害人前往汽車旅館時已接獲員警電話,卻不知收斂而繼續出言恫嚇,並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前為同居男女朋友,亦瞭解被害人家庭生活狀況等情,認被告羈押之必要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另聲請人請求因被告家庭狀況需具保停止羈押,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01 條之1 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非在斟酌之列。從而,本件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陳航代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8-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