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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0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家琪具 保 人 游進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進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游進益因受刑人廖家琪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具保係以命具保人提出保證書及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方式,而釋放被告,其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繳納保證金之目的即在擔保被告之按時出庭或接受執行,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是如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即屬「逃匿」之行為。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沒入保證金,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金額具保後逃匿,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刑事訴訟法並無具保人因案在監在押,而解免其具保人責任之規定,苟於沒入保證金以前,有合法通知具保人,並給與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執行之機會,具保人仍無法督促被告到案執行,即應接受沒入保證金之制裁。而具保人雖身陷囹圄,苟非有經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情形,自得以通信或其他聯絡方式督促被告到案執行,並不影響其具保人責任之履行,此與具保人縱無在監在押之情形,其履行具保人責任之手段,亦僅能以和平方式為之,無從以強制手段督促被告到案執行,並無不同,是具保人縱有在監在押之情形,在無受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情況下,其具保人責任並未因此解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抗字531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乃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所,命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上午9 時到案執行,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復因受刑人已不知去向,而無法拘提到案,且亦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完整矯正簡表等件在卷可憑,足認受人顯已逃匿無疑。

㈡又具保人雖因案於106 年6 月21日羈押,迨同年9 月15日入

監執行,迄今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具保人之完整矯正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已於107 年4 月3 日提訊具保人,命具保人通知受刑人於107 年4 月27日上午9 時到案接受執行,有檢察官執行筆錄在卷可參,已踐行使具保人得履行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合法通知程序;且具保人雖因在監執行而人身自由、通信、電話等受有相當限制,然並無遭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等限制之情形,尚非全無以通信或其他聯絡方式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之可能,應不影響其履行具保人之責任;次按,法院辦理通緝、協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項明定:「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逃匿,應先切實查尋、追保、命受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而被告仍未到案者,始得發布通緝。」,而刑事訴訟法僅以「被告逃匿」為沒入保證金之要件,並無具保人因案在監在押,而解免其具保人責任之規定,倘僅因具保人在監在押,人身自由受有一定程度之拘束,即謂客觀上誠難以苛求其履行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具保責任,豈非在具保人出監前均無從履行其具保責任,以致不得予以諭知沒收保證金,並因而亦不得對於受刑人發布通緝,此顯有違具保規定之意旨甚明;再者,具保人經檢察官提訊時,業已明確知悉倘受刑人仍未能到案接受執行即已有逃匿之事實,其所繳交之保證金應予沒收等情,對此並當場表明沒有意見等語,顯已無法履行其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之具保人責任。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秉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