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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208 號聲 請 人 楊中佑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538號),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六年度易字第二五三八號案件民國一○六年八月十四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被告楊中佑之訊問及陳述之事實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民國106 年8 月14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定有明文。另104 年8 月7 日配合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查聲請人即為本案被告,另其聲請交付本案準備程序光碟係為將被告供述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又聲請人係在開庭當日提出本案聲請,均有蓋本院收文章之聲請狀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案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佳瑩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