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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侑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侑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侑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均得易服社會勞動,雖其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惟按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亦均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 2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行使偽造公文書 ││ │危險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 │有期徒刑6月 ││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 │├────────┼─────────┼─────────┤│犯 罪 日 期│104年9月18日 │103年3、4月間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4年度速偵字 │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 │第5171號 │17237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3047 ││事實審│ │3154號 │號 ││ ├────┼─────────┼─────────┤│ │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 │107年2月23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3047 ││判 決│ │3154號 │號 ││ ├────┼─────────┼─────────┤│ │判 決│104年11月23日 │107年3月31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是 │ 否、是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察署107年度執字第 ││ │466號(已執畢) │5966號 │└────────┴─────────┴─────────┘

裁判日期: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