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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6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0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朱珉誼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殘刑折抵,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折抵羈押日數之處分不服(處分書案號:107 年7 月30日中檢宏給107 執聲他2078字第107906238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朱珉誼(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自民國86年4 月16日起至86年9 月3 日止遭羈押141 日,受刑人依法請求將該遭羈押141 日折抵本案殘刑而更定其刑,卻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前後2 次互相矛盾之函文予以駁回,第2 次函文回覆已折抵於87年度執緝字第869 之1 號所處有期徒3 年2月案件中,惟執行指揮書中並未有羈押141 日折抵之註記,為此對上開處分深感不服,爰請求撤銷該處分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爭執上開遭羈押141 日並未折抵乙情,業據本院調取107 年度執聲他字第2078號相關刑事卷宗及91年10月24日87年度執緝新字第869 之1 號執行指揮書(如附件)核閱後,發現上開遭羈押141 日確已載明於87年度執緝新字第

869 之1 號案件折抵,且受刑人經判處刑期為有期徒3 年2月,而其上記載:刑期自89年1 月7 日起算至91年10月15日止,經計算亦確實已折抵141 日無疑,另備註欄亦已載明:「註銷本署87年9 月3 日87年執緝新字第869 之1 號指揮書,改依本件執行。89年執他鑑字第5762號毒品經判處免訴部分,其羈押日數141 日,為本件裁判效力」等語,據此,可見依附件所示之執行指揮書內容,確已有折抵上開141 日羈押日數,委無疑義。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一次回函未詳察,內容有所失當,然第2 次回函告以:確已為將上開141 日折抵於本件殘刑等語,經查核與事實相符,受刑人猶辯稱尚未折抵云云,顯有誤會。綜上,執行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再為折抵之聲請,尚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峻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