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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6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賈馨書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字第2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賈馨書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

二、因心神喪失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該項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刑法第87條第1 項、第9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或第20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亦規定甚明。而各該監護處分之執行,如因執行發生困難,可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另以裁定將原裁判所諭知之保安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法務部85年5 月20日法85檢字第12063 號函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處分人賈馨書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處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 年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詢宏恩醫院龍安分院、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賢德醫院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結果,均以受處分人年近90歲,自我照顧不佳,須人督導及協助日常生活照顧,院內無個案照顧相關設備,且監護期間長達5 年,考量病人安全及長期照顧需求,現況不宜住院治療,建議回歸長照系統,有宏恩醫院龍安分院107 年5 月17日龍安精字第107160號函、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附設靜和醫院107 年5 月21日中仁靜醫字第166 號函、賢德醫院監護處分回覆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7 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70007977號函附卷可稽,顯見其執行監護處分已有困難,根據上述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以保護管束取代監護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