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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40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耿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902號、107年度執字第124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5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至4 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 號解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3日、105年9月 │105年7月22日 │106年7月22日 ││ │19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緝字第12、13 │年度偵緝字第55號 │年度毒偵字第3570號 ││ │號 │ │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埔簡字第110號 │106年度埔簡字第74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實├───┼───────────┼───────────┼───────────┤│審│判決日│106年8月24日 │106年6月13日 │106年11月30日 │├─┼───┼───────────┼───────────┼───────────┤│確│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埔簡字第110號 │106年度埔簡字第74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583號 ││決├───┼───────────┼───────────┼───────────┤│ │確定日│106年9月23日 │106年11月7日 │107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 ││ │第2539號(編號1至4應執│第2803號(編號1至4應執│第3220號(編號1至4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4 │ 5 │├─────┼───────────┼───────────┤│罪 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13日 │106年5月初至6月初之某 ││ │ │日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23189號 │年度偵字第21481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950號 │107年度訴字第502號 ││實├───┼───────────┼───────────┤│審│判決日│107年1月31日 │107年5月24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950號 │107年度訴字第502號 ││決├───┼───────────┼───────────┤│ │確定日│107年3月12日 │107 年5 月24日(協商判││ │ │ │決) │├─┴───┼───────────┼───────────┤│是否為得易│ 是 │ 否 ││科罰金之案│ │ ││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 ││ │第5139號(編號1至4應執 │第12401號 ││ │行有期徒刑1年9月) │ │└─────┴───────────┴───────────┘

裁判日期:20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