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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5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強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強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 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秉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胡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共4│有期徒刑4月 │ ││ │罪) │ │ │├────────┼────────┼────────┼────────┤│犯 罪 日 期│(1)106年4月1日 │107年1月31日至同│ ││ │(2)106年5月2日 │年2月2日(聲請書│ ││ │(3)106年4月24日 │誤載為107年1月底│ ││ │(4)106年4月26日 │至同年2月2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9796號 │偵字第16491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733│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號 │1865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 │107年10月1日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733│107年度中簡字第 │ ││ │ │號 │1865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5月9日 │107年10月29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字第8558號(定應│字第17398號 │ ││ │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已易科罰金執行│ │ ││ │完畢) │ │ │└────────┴────────┴────────┴────────┘

裁判日期: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