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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憲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憲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陳憲立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菸酒管理法 │菸酒管理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2日 │105年6月24日、 ││ │ │105年6月27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791號 │第21021號 │├───┬────┼──────────┼──────────┤│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91號 │106年度易字第390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6月22日 │106年12月26日 │├───┼────┼──────────┼──────────┤│ │法 院│ 基隆地院 │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91號 │106年度易字第3901號 ││判 決├────┼──────────┼──────────┤│ │判 決│106年7月10日 │107年2月2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均是 ││、易服社會勞務之│ │ ││案件 │ │ │├────────┼──────────┼──────────┤│備 註│基隆地檢106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第2677號(已易科罰金│第2970號(尚未執行)││ │執行完畢) │ │└────────┴──────────┴──────────┘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