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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9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進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62號、107年度執字第25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進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進成(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 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號解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 │ │(共3次) │(共2次)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10日上 │105年4月25日(2次│105年4月25日、 ││ │午6時 │)、105年4月27日 │105年4月27日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偵字第4399號、51│字第18716號、289│字第18716號、289││ │05號 │49號、29249號、 │49號、29249號、 ││ │ │30117號、106年度│30117號、106年度││ │ │偵字第986號 │偵字第986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87 │105年度訴字第150│105年度訴字第150││實│ │號 │0號、106年度訴字│0號、106年度訴字││審│ │ │第142、522號 │第142、522號 ││ ├───┼────────┼────────┼────────┤│ │判決日│106年3月8日 │106年4月28日 │106年4月28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87 │105年度訴字第150│105年度訴字第150││決│ │號 │0號、106年度訴字│0號、106年度訴字││ │ │ │第142、522號 │第142、522號 ││ ├───┼────────┼────────┼────────┤│ │確定日│106年4月5日 │106年5月19日 │106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6年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0259號(編 ││ │度執字第5793號( │號1至4已定刑11年11月【106執更4221 ││ │編號1至4已定刑11│】,刑期106.5.2-117.10.18,羈押105││ │年11月【106執更 │.11.18-106.5.1) ││ │4221】,刑期106.│ ││ │5.2-117.10.18, │ ││ │羈押105.11.18-10│ ││ │6.5.1) │ │└─────┴────────┴─────────────────┘┌─────┬────────┬────────┐│編 號│ 4 │ 5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未遂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15日晚 │104年9月26日 ││ │間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 │檢察署106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偵 ││ │偵字第163號 │字第1008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05│105年度訴字第140││實│ │5號 │3號 ││審├───┼────────┼────────┤│ │判決日│106年5月31日 │106年10月11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05│105年度訴字第 ││決│ │5號 │1403號 ││ ├───┼────────┼────────┤│ │確定日│106年6月26日 │106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科罰金之案│ │ ││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署106年 │臺中地檢署107年 ││ │度執字第10843號(│度執字第2500號( ││ │編號1至4已定刑11│刑期117.10.19-11││ │年11月【106執更 │8.3.18) ││ │4221】,刑期106.│ ││ │5.2-117.10.18, │ ││ │羈押105.11.18-10│ ││ │6.5.1) │ │└─────┴────────┴────────┘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