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4號自 訴 人 江添祥被 告 陳家欽
劉耀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此觀同法第343條、第307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江添祥因認被告陳家欽、劉耀明涉有偽造文書、圖利等罪嫌,向本院提起自訴,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7年2月13日送達自訴人本人,有該裁定正本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迄今仍未具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說明,其提起本件自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明倫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