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李琮勝被 告 潘翔富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琮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琮勝因被告潘翔富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命具保人促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並無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本院送達證書3紙、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基本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民國107 年11月23日楊警分刑字第1070033635號函暨檢附之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9至80頁、第82頁,本院卷第5 頁、第17頁、第22頁、第26至28頁、第34至37頁、第47頁、第50至52頁)。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見本院卷第53頁)在卷足參,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王靖茹法 官 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