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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7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峻宇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峻宇係李成金之子,2 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17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巷○○弄○號4樓住處內,因細故與告訴人李成金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直系尊親屬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李成金之身體,致李成金受有右頸疼痛、左肩瘀腫、左手腕腫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既係加重其刑,而所犯者如係第277 條第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 條第

1 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撤回其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揆諸前揭說明,本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詩銘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佳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