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演豐
江培雲張演川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律師
劉思顯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168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張演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前兩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及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壹場次,且應於緩刑期間屆滿之前伍個月內繳清目前欠繳之稅額及罰鍰共計伍佰陸拾陸萬參仟零貳拾捌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江培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前兩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及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張演川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前兩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專戶、帳號:000000000000)。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演豐為豐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工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4年8月24日命令解散,於95年2月24日廢止公司登記,並於99年6月29日選任張演豐為清算人,且於99年7月15日陳報本院)之清算人,於執行清算業務範圍內,亦屬豐工公司之公司負責人;江培雲為張演豐之配偶,且於豐工公司清算程序中協助張演豐辦理相關清算申辦程序;張演川為豐工公司董事。又張演豐、張演川均為豐工公司股東,且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均為稅捐稽徵法上所得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緣豐工公司業於99年間,與東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新公司)總經理詹益雄初步洽談將豐工公司所有之臺中市○○區○里段○○○○○○○號、191之37地號(起訴書誤載為101之37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及191之46地號等土地(下合稱上開后里段土地)出售與東新公司,且豐工公司取得出售土地價款後,本將以分配盈餘方式分配鉅額股利與如附表一所示豐工公司股東後即行辦理清算申報,且渠等股東原依法應將其實際所分得股利列入個人收入並計算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詎張演豐、張演川、江培雲認若依法申報實際所分得股利,如附表一所示豐工公司股東等將繳納鉅額綜合所得稅等稅款。張演豐、張演川、江培雲雖均明知合法節稅需以相關交易均為真實為前提,且明知張演川根本並無購買土地真意,竟仍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為張演豐、張演川等納稅義務人本人逃漏稅捐及幫助不知虛偽交易內情之張演華、張演元、張曾阿英、張莧偉、張蒞彫、陳玥妘、賴燕雪、張凱傑等其餘豐工公司股東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委由張演豐以豐工公司清算人身分代表豐工公司,於99年10月6日,與無購買真意之張演川簽訂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而為豐工公司將上開后里段土地以新臺幣(下同)63,430,400元出售與張演川之不實買賣交易;隨即再由張演川於99年10月12日,與東新公司簽訂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而為張演川將上開后里段土地以148,000,000元價格轉售與東新公司之不實買賣交易。另於99年10月28日,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而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向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辦將上開后里段土地所有權由豐工公司移轉登記予張演川;且於99年12月2日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而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向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申辦將上開后里段土地所有權由張演川移轉登記予東新公司,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將前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土地登記簿冊等相關公文書上,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再委由張演豐、江培雲於99年年底,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實買賣交易等相關資料交付與不知虛偽交易內情之群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員,而以此不正當方法,使不知情之群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員將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中「出售土地收入」欄位中應原登載實際土地交易價金「148,000,000元」金額,登載為「63,430,400元」,而製作不實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並將如附表五所示損益表之「出售資產增益」欄位填載為「39,971,584」元,而製作不實如附表五所示損益表;復將如附表六所示資產負債表之保留盈餘部分,不實填載為「36,527,573」元,而製作不實如附表六所示資產負債表;又將如附表七之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上股利淨額為不實登載,以製作不實之如附表七所示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進而使上開財務報告均發生不正確結果。續委由不知情之群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人員於99年12月29日,以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書並檢附如附表六(起訴書誤載為附表五,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所示資產負債表、附表七(起訴書誤載為附表六,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資料而提出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辦理豐工公司清算申報而行使之;且另以陳報狀檢附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附表五所示損益表、附表六所示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向本院辦理豐工公司清算完結程序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司字第22號受理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稅務、商業會計管理及法院對公司清算監督程序之真實性;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並因而以核定如附表一所示張演豐等股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且因而使如附表一所示張演豐等股東逃漏如附表一所示個人綜合所得稅款。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103年間查知,並對豐工公司核發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函與豐工公司,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張演豐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訊問時之供述。
㈢被告張演川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訊問時之供述。
㈣被告江培雲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訊問時之供述。
㈤證人江豐洲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㈥證人詹益雄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㈦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㈧如附表三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㈨被告張演豐、張演強、張演川所出具99年10月28日面額33,000,000元本票影本。
㈩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7年3月19日中區國稅豐原綜所
字第1070101995號函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7年6月27日中區國稅民權綜所字第1071606012號函所檢附張演強等人9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裁處書及徵銷明細檔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年9月7日中區國稅豐原綜所
字第1060106935號函所檢附豐工公司9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清單及相關股利憑單。
調查局製作張演強等豐工公司股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一覽表。
本院106年7月17日中院麟非玖99司司228字第1060083772號
函所檢如附表四所示收支表、附表五所示損益表及附表六所示資產負債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監察室106年7月24日中區國稅監字第1060
40192號函所附豐工公司於99年12月29日所為決算申報時所陳報決算申報書、如附表六資產負債表、附表七所示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經濟部95年2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534653280號函、豐工公司99年6月29日股東會議事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7年8月23日豐地一字第1070008054號函及所檢附之土地登記聲請書。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且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㈠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協商合意內容之附記事項如下:
⒈被告張演豐之應補繳稅額5,645,020元及罰鍰2,258,008元(
見本院卷第75頁正反面),目前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繳納(含被告江培雲繳納之金額)224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被告張演豐之犯罪所得即為其需補繳之稅額,但因被告張演豐已被諭知裁罰且已將其應補繳之稅額及罰鍰列為緩刑所附條件,故若再諭知沒收、追徵,有過苛之虞,不另諭知沒收、追徵。
⒉被告張演川就應補繳之稅額5,634,449元及罰鍰1,126,889元
(見本院卷第78頁及偵卷第279頁)已繳清(見本院卷第71頁),毋庸諭知沒收、追徵。
㈡查被告張演豐、張演川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被告江培雲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張演豐、江培雲、張演川均符合緩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4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10條之3第1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附表一┌───┬─────┬─────────┬───────┬───────┬─────────┐│編號 │納稅義務人│豐工公司為清算申報│補申報各股東所│豐工公司股東於│逃漏稅額 ││ │ │時所陳報各股東分得│分得股利金額 │99年度自豐工公│ ││ │ │股利金額 │(第二次股利憑│司實際所分得股│ ││ │ │(第一次股利憑單)│單) │利金額 │ │├───┼─────┼─────────┼───────┼───────┼─────────┤│1 │張演強 │5,785,425 │13,214,000 │18,999,425 │5,285,600 ││ │ │ │ │ │(依107年3月16日第││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2 │張演豐 │6,178,835 │14,112,552 │20,291,387 │5,645,020 ││ │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為│(依107年3月16日第││ │ │ │00000000,應予│00000000,應予│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更正) │更正)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3 │張演川 │6,167,263 │14,086,124 │20,253,387 │5,634,449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4 │張演華 │5,785,425 │13,214,000 │18,999,425 │5,141,576.4 ││ │ │ │ │ │【計算式:〈13,214,││ │ │ │ │ │000-360,059(該次││ │ │ │ │ │核算所新增免稅額及││ │ │ │ │ │扣除額,起訴書誤載││ │ │ │ │ │為0000000-000000 ││ │ │ │ │ │,應予更正)〉*0.4││ │ │ │ │ │(所得稅率)= ││ │ │ │ │ │5,141,576.4(其核 ││ │ │ │ │ │算通知書雖載明其補││ │ │ │ │ │稅額為5,364,274元 ││ │ │ │ │ │,該次核定另有可扣││ │ │ │ │ │抵額而需重新計算)││ │ │ │ │ │】 │├───┼─────┼─────────┼───────┼───────┼─────────┤│5 │張演元 │6,167,263 │14,086,124 │20,253,387 │5,634,449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及││ │ │ │ │ │107年度財綜所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裁處 ││ │ │ │ │ │書) │├───┼─────┼─────────┼───────┼───────┼─────────┤│6 │張曾阿英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48,895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7 │張莧偉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27,835 ││ │(已改名為│ │ │ │(依107年3月16第 ││ │張烊誌) │ │ │ │00000000000號綜合 ││ │ │ │ │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 │99年度未申報核定】││ │ │ │ │ │) │├───┼─────┼─────────┼───────┼───────┼─────────┤│8 │張蒞彫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56,275.48(起訴書││ │ │ │ │ │誤載為671,873.68,││ │ │ │ │ │應予更正) ││ │ │ │ │ │【計算式: ││ │ │ │ │ │(1,157,086- ││ │ │ │ │ │82,000-76,000) ││ │ │ │ │ │*0.12-35,000= ││ │ │ │ │ │84,890.32(原稅額 ││ │ │ │ │ │,起訴書誤載為69, ││ │ │ │ │ │291.32,應予更正)││ │ │ │ │ │; ││ │ │ │ │ │(3,799,886- ││ │ │ │ │ │82,000-76,000) ││ │ │ │ │ │*0.3-351,400= ││ │ │ │ │ │741,165.8(真實交 ││ │ │ │ │ │易應繳納稅額,起訴││ │ │ │ │ │書計算式漏「-351,││ │ │ │ │ │400」,應予更正) ││ │ │ │ │ │; ││ │ │ │ │ │741,165.8- ││ │ │ │ │ │84,890.32= ││ │ │ │ │ │656,275.48】 ││ │ │ │ │ │【99年度未申報核定││ │ │ │ │ │】 │├───┼─────┼─────────┼───────┼───────┼─────────┤│9 │陳玥妘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677,589 ││ │ │ │ │ │(依107年3月16第 ││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10 │賴燕雪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1,923,148(賴燕雪 │├───┼─────┼─────────┼───────┼───────┤、張凱傑合併申報)││11 │張凱傑 │1,157,086 │2,642,800 │3,799,886 │(依107年6月25日第││ │ │ │ │ │0000000000號綜合所││ │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99││ │ │ │ │ │年度未申報核定】)│└───┴─────┴─────────┴───────┴───────┴─────────┘附表二┌──┬─────┬─────┬──────┬─────┬─────┬──────┐│編號│出賣人 │買受人 │買賣日期 │標的 │價金 │備註 │├──┼─────┼─────┼──────┼─────┼─────┼──────┤│1 │豐工公司 │張演川 │99年10月6日 │上開后里段│63,430,400│ ││ │ │ │ │191之21地 │元 │ ││ │ │ │ │號、191至 │ │ ││ │ │ │ │37地號(起│ │ ││ │ │ │ │訴書誤載為│ │ ││ │ │ │ │101之37 │ │ ││ │ │ │ │號,業經公│ │ ││ │ │ │ │訴檢察官當│ │ ││ │ │ │ │庭更正)及│ │ ││ │ │ │ │191之46號 │ │ ││ │ │ │ │地號土地 │ │ │└──┴─────┴─────┴──────┴─────┴─────┴──────┘附表三┌──┬─────┬─────┬──────┬─────┬─────┬──────┐│編號│出賣人 │買受人 │買賣日期 │標的 │價金 │備註 │├──┼─────┼─────┼──────┼─────┼─────┼──────┤│1 │張演川 │東新公司 │99年10月12日│上開后里段│1億4800萬 │ ││ │ │(起訴書誤│ │191之21地 │元 │ ││ │ │載為詹益雄│ │號、191之 │ │ ││ │ │,業經公訴│ │37地號(起│ │ ││ │ │檢察官當庭│ │訴書誤載為│ │ ││ │ │更正) │ │101之37號 │ │ ││ │ │ │ │,業經公訴│ │ ││ │ │ │ │檢察官當庭│ │ ││ │ │ │ │更正)及 │ │ ││ │ │ │ │191之46號 │ │ ││ │ │ │ │地號土地 │ │ │└──┴─────┴─────┴──────┴─────┴─────┴──────┘附表四:收支表┌────────────────────────┐│ 收支表 ││(自99年7月26日至99年12月29日) │├──┬──────┬──────┬───────┤│編號│收支項目 │收入 │支出 │├──┼──────┼──────┼───────┤│1 │期初現金餘額│1,852 │ │├──┼──────┼──────┼───────┤│2 │出售土地收入│63,430,400 │ ││ │ │(起訴書誤載│ ││ │ │為0000000, │ ││ │ │業經公訴檢察│ ││ │ │官當庭更正)│ │├──┼──────┼──────┼───────┤│3 │土增稅 │ │19,308,816 │├──┼──────┼──────┼───────┤│4 │郵電費 │ │35 │├──┼──────┼──────┼───────┤│5 │廣告費 │ │1,650 │├──┼──────┼──────┼───────┤│6 │稅捐 │ │139,663 │├──┼──────┼──────┼───────┤│7 │雜費 │ │20,924 │├──┼──────┼──────┼───────┤│8 │勞務費 │ │127,000 │├──┼──────┼──────┼───────┤│9 │支應付帳款 │ │4,108,342 │├──┼──────┼──────┼───────┤│10 │應退稅額 │6,490 │ │├──┼──────┼──────┼───────┤│11 │應付費用 │ │4,739 │├──┼──────┼──────┼───────┤│12 │退還股本 │ │3,200,000 │├──┼──────┼──────┼───────┤│13 │盈餘分配 │ │36,527,573 │├──┼──────┼──────┼───────┤│14 │期末現金餘額│ │0 │└──┴──────┴──────┴───────┘附表五:損益表┌────────────────────────────┐│豐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期間: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16日) │├─┬──────────┬───────────────┤│ │項目 │小計 │├─┼──────────┼───────────────┤│1 │營業收入 │0 │├─┼──────────┼───────────────┤│2 │營業成本 │0 │├─┼──────────┼───────────────┤│3 │銷售費用 │-294,011 │├─┼──────────┼───────────────┤│4 │出售資產增益 │39,971,584 │├─┼──────────┼───────────────┤│5 │營業外收益其他損失 │-3,150,000 │├─┼──────────┼───────────────┤│6 │合計 │36,527,573 │└─┴──────────┴───────────────┘附表六: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 ││(99年12月16日) │├──┬────────────┬────────────┤│ │資產 │負債 │├──┼─────┬──────┼─────┬──────┤│1 │其他流動資│6,490 │流動負債 │4,739 ││ │產 │(起訴書 │ │ ││ │ │誤載為6,940 │ │ ││ │ │,應予更正)│ │ │├──┼─────┼──────┼─────┼──────┤│2 │現金 │39,725,822 │資本 │3,200,000 │├──┼─────┴──────┼─────┼──────┤│3 │ │保留盈餘 │36,527,573 │├──┼─────┬──────┼─────┼──────┤│ │資產總額 │39,732,312 │負債及淨值│39,732,312 ││ │ │(起訴書誤載│總額 │(起訴書誤載││ │ │為000000000 │ │為000000000 ││ │ │,應予更正)│ │,應予更正)│└──┴─────┴──────┴─────┴──────┘附表七: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 ││(製作日期:99年12月28日) │├──┬────┬───────┬───────┤│編號│股東姓名│股利淨額 │可扣抵稅額 │├──┼────┼───────┼───────┤│1 │張演強 │5,707,433 │77,992 │├──┼────┼───────┼───────┤│2 │張演川 │6,084,123 │83,140 │├──┼────┼───────┼───────┤│3 │張演華 │5,707,433 │77,992 │├──┼────┼───────┼───────┤│4 │張演豐 │6,095,539 │83,296 │├──┼────┼───────┼───────┤│5 │張演元 │6,084,123 │83,140 │├──┼────┼───────┼───────┤│6 │張莧偉 │1,141,487 │15,599 ││ │(已改名│ │ ││ │為張烊誌│ │ ││ │) │ │ │├──┼────┼───────┼───────┤│7 │張凱傑 │1,141,487 │15,599 │├──┼────┼───────┼───────┤│8 │張曾阿英│1,141,487 │15,599 │├──┼────┼───────┼───────┤│9 │張蒞彫 │1,141,487 │15,599 │├──┼────┼───────┼───────┤│10 │陳玥妘 │1,141,487 │15,599 │├──┼────┼───────┼───────┤│11 │賴燕雪 │1,141,487 │15,599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