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3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育杰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4680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書記官 張峻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馮育杰共同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偽造之中國龍江銀行金融卡貳張,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馮育杰(所涉詐欺罪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5890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於民國105年5 月底6 月初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賴」、「阿平」等人(均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電信機房成員,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下稱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施用詐術,致該等民眾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渠等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匯入該電信機房成員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金融帳戶後,再由俗稱「水房」之騙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之大陸地區人頭金融帳戶(即俗稱之「打水」或「大車轉小車」),末由馮育杰、「小賴」、「阿平」等人擔任俗稱之「車手」,負責依水房人員指示,持上開人頭金融帳戶提款卡,即大陸地區銀聯卡,前往臺灣地區合作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集團騙詐大陸地區民眾所得之贓款。得手後,即將所領取之款項交予上手,馮育杰並可分得其每日所提領贓款總額之0.3%作為酬勞。馮育杰遂於同年6 月20日依「小賴」之電話指示,在臺中市○區○○路某處與「阿平」見面後,由「阿平」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搭載馮育杰與另一真實姓名、年籍、綽號均不詳之人,一同前往苗栗縣及臺中市后里區不特定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馮育杰明知其係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且明知詐騙集團成員所交付用以提領贓款之金融卡,有可能係以不詳方式側錄、盜錄合法金融卡之磁條資料(俗稱「內碼」)後,再將所取得之內碼寫入其他金融卡磁條而偽造者,詎其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金融卡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單一不確定故意,持「阿平」所交付,將事先經不詳之人以不詳方式側錄、盜錄取得之大陸地區龍江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號銀聯卡內碼,再分別燒錄在印刷號碼(俗稱「外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號之卡片上,偽造而成之同銀行銀聯卡各1 張下稱本案偽造金融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本案偽造金融卡上已黏貼之密碼,接續操作自動櫃員機,行使本案偽造金融卡,查詢帳戶餘額並提領款項。然因該2帳戶尚未有其所屬詐騙集團詐欺所得之贓款匯入,致馮育杰未能領得贓款(馮育杰所涉共同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適警於同日13時58分許,至臺中市○○區○○路○○○ 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巡邏,發現馮育杰行跡可疑、神色有異而上前盤查,馮育杰即當場坦承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上情,並交付本案偽造金融卡2 張扣案,「阿平」則趁隙逃逸(犯罪事實業據公訴檢察官更正如上述)。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張峻偉法 官 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峻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附表┌──┬──────────┬──────┬────────┬────┐│ │卡面印刷卡號(外碼)│ │ │ ││編號├──────────┤ 使用時間 │操作之自動櫃員機│操作項目││ │磁條銀聯卡號(內碼)│ │ 所在地 │ │├──┼──────────┼──────┼────────┼────┤│ │0000000000000000000 │105年6月20日│苗栗縣苗栗市中正│ 查詢 ││ 1 ├──────────┤10時59分 │路807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105年6月20日│臺中市后里區民生│ 提款 ││ 2 ├──────────┤13時39分 │路95號 │(未領得││ │0000000000000000000 │ │ │ 款項)│├──┼──────────┼──────┼────────┼────┤│ │0000000000000000000 │105年6月20日│臺中市后里區民生│ 提款 ││ 3 ├──────────┤13時40分 │路95號 │(未領得││ │0000000000000000000 │ │ │ 款項)│├──┼──────────┼──────┼────────┼────┤│ │0000000000000000000 │105年6月20日│臺中市○里○○路│ 提款 ││ 4 ├──────────┤13時57分 │897號 │(未領得││ │0000000000000000000 │ │ │ 款項)│├──┼──────────┼──────┼────────┼────┤│ │0000000000000000000 │105年6月20日│苗栗縣苗栗市中正│ 查詢 ││ 5 ├──────────┤11時00分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105年6月20日│臺中市后里區民生│ 提款 ││ 6 ├──────────┤13時41分 │路95號 │(未領得││ │0000000000000000000 │ │ │ 款項) │├──┼──────────┼──────┼────────┼────┤│ │0000000000000000000 │105年6月20日│臺中市○里○○路│ 提款 ││ 7 ├──────────┤13時56分 │897號 │(未領得││ │0000000000000000000 │ │ │ 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