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3號
107年度訴字第638號
第1232號第13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子帆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張瀚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8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二編號1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載「陳子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子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係認定被告陳子帆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而該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就被告所犯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之其他編號各罪,均係處壹年壹月至壹年伍月不等之有期徒刑,足見本案附表二編號13所處「有期徒刑壹壹年肆月」,顯係「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之誤載,爰依檢察官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法 官 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