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美如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9897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美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王美如自民國103 年3 月起,在邰順有限公司(下稱邰順公
司,屬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處理邰順公司之財務,並將邰順公司客戶交付之票據或現金交付主管陳雅玲,由陳雅玲存入邰順公司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按月將邰順公司客戶交付之票據或現金之會計資料登錄職務上所使用之邰順公司電腦帳務系統等事項,屬從事業務之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經辦會計人員。王美如因個人操作股票失利,急需用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登錄不實會計資料、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等犯意,藉其掌管邰順公司財務之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邰順公司客戶收得票據或現金後,未依邰順公司作業規定將票據或現金交付陳雅玲,而將前開收得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366 萬1263元以存入其不知情之前公公洪正治(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王美如之兆豐寶成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其他不詳金融帳戶,或以現金挪為他用等方式據為己有,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個人債務及支付個人花費;又王美如為免遭邰順公司發現其侵占客戶支付邰順公司之款項,在如附表編號3 、6 、12至14、18至20、23、24、28、30、39、52、53、55至57、
60、63、65、74至77所示,其所製作之邰順公司電子帳冊檔案中,以如該欄所示之方式,為不實之登錄、故意遺漏不登錄,或以隱藏欄位之方式,使邰順公司之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嗣因邰順公司發現附表編號69之支票原應於105 年11月1 日兌現,而於105 年11月8 日查詢,發現上開票款並未匯入邰順公司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帳戶,王美如因獲悉邰順公司開始查帳,為掩飾其犯行,基於變造會計帳簿之犯意,在其所保管及記錄之票據代收本上,將原本由銀行行員廖敏婷代收之某項紀錄塗銷,留下「廖敏婷」之印文,再虛偽記載
105 年11月8 日收得票款18萬2958元等內容,表示銀行行員廖敏婷代收該筆票款之意,並以該票據代收本提供邰順公司查核,惟實際上附表編號69之支票係存入王美如之上開帳戶內,且邰順公司詢問彰化銀行西屯分行,該行表示105 年11月8 日存入邰順公司上開帳戶之款項係18萬2859元,且係王美如親自辦理以臨櫃匯款方式存入,並非代收票據,邰順公司深入查核後,始悉上情。
㈡案經邰順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王美如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煦詮、證人洪正治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陳雅玲於偵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之彰化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帳戶存款明細;票據代收本;告訴人向隆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請款單;彰化銀行西屯分行105 年11月8 日存款憑條影本1 紙;103 年度告訴人公司維修明細表、合約書20份;104 年度告訴人公司維修明細表、合約書46份;105 年度告訴人公司維修明細表、合約書29份;被告侵占支票之開票銀行一覽表、銀行回函情形一覽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支票影本1 張、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精進分社支票影本1 張、彰化銀行土庫分行支票影本3 張、彰化銀行大里分行支票影本2 張、玉山銀行員林分行支票影本1 張、華南銀行頭份分行支票影本1 張、華南銀行鹿港分行支票影本2 張、永豐銀行北台中分行支票影本1 張、玉山銀行彰化分行支票影本1 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里分行支票影本1 張、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支票影本
1 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支票影本4 張、玉山銀行太平分行支票影本1 張、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支票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支票影本1 張、合作金庫銀行北大里分行支票影本1 張、合作金庫銀行精武分行支票影本1 張、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106 年3 月24日合金昌平字第1060001268號函、國泰世華銀行竹城分行106 年3 月29日合金竹城字第1060000023號函、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支票影本2 張、台中銀行鹿港分行支票影本1 張、台中銀行台中港分行106 年
3 月29日中中港字第10600000057 號函、台中銀行東豐原分行支票影本1 張、台中銀行營業部支票影本2 張、台中銀行南陽分行支票影本1 張、台中銀行苑裡分行106 年3 月29日中苑裡字第1060000033號函、鄭明雪支票帳戶交易明細、該行支票影本2 張、台中銀行花壇行分支票影本1 張、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支票影本1 張、臺灣銀行復興分行支票影本9張、台灣銀行工業區分行106 年3 月24日中工營字第10650001671 號函、臺灣新光銀行北屯分行支票影本1 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支票影本1 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里分行支票影本1 張、渣打銀行106 年4 月7 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07317號函、元大銀行草屯分行支票影本1 張、臺中市烏日區農會支票影本1 張、臺灣土地銀行竹北分行支票影本
1 張、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支票影本1 張、臺中市大里區農會支票影本1 張、聯邦銀行文心分行支票影本1 張;小港食品有限公司帳冊電腦螢幕截圖1 張;皮諾可可維修明細表、利生維修明細表、國記食品行告約書、嘉冠維修明細表、、告訴人電子帳冊「103 年合約」;元大銀行中港分行支票影本1 張、第一銀行東勢分行支票影本1 張、三信銀行營業部支票影本1 張、台中銀行東豐原分行支票影本1 張、第一銀行太平分行支票影本1 張、邦峰維修明細表、雙燕堂維修明細表、毓品維修明細表2 張;頂九(杯樂)維修明細表、丸利水產維修明細表、雄豐維修明細表、毓品維修明細表、何肉雞維修明細表1 紙、告訴人應收帳款對帳單、何肉雞維修明細表1 紙、告訴人應收帳款對帳單、小港維修明細表4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分行支票影本2 張;證人洪正治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兆豐銀行106 年7 月13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35807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被告之兆豐銀行寶成分行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6 年7 月17日106 忠法查密字第61335 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台中銀行106 年7月18日中業執字第1060019626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三信銀行106 年7 月12日三信銀管字第10602977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彰化銀行106 年7 月24日彰西屯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各1 份;施欣怡合約書、告訴人10
3 年6 月電子帳冊、品維修明細表、毓品維修明細表、告訴人105 年11月電子帳冊、雙燕堂維修明細表、告訴人105 年11月電子帳冊、支票存根聯、網路交易明細表、被告製作之電子帳冊檔案各1 份及光碟1 片。
三、論罪科刑:㈠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係針對未以電子化方式處
理會計資訊之商業,在藉由傳統人工逐筆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階段,均可能有登載不實之行為,方就「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登載不實分別規定;至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罪,則係針對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僅需由傳統人工將會計資料登錄或登錄電子化會計資料處理系統後,系統即自動製作產生記帳憑證並過帳及製作報表,而無需傳統以人工方式製作傳票逐筆過帳及製作報表。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2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故意登錄或登錄不實資料。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該條第4 款所謂「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應指第1 款至第3 款以外之不正當方法而言。若該條所列人員故意登錄或登錄不實資料於電子計算機內,雖足以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然倘未併利用其他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應逕依同條第1 款之規定處斷,不再論以同條第4 款之補充規定之罪。復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 項、第20條、第21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在邰順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處理邰順公司之財務,係使用邰順公司電腦帳務系統處理會計資料,此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4頁),並有卷附邰順公司自電腦帳戶系統所列印之帳冊資料(見偵卷一第9 頁至第12頁)及被告所製作之電子帳冊光碟1 片(見偵卷三第236 頁證物袋)在卷可稽,堪認邰順公司為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而被告負責將邰順公司向客戶收得之票據或現金交付證人陳雅玲,並將此會計資料登錄職務上所使用之邰順公司電腦帳務系統,屬從事業務之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經辦會計人員,其所製作之電子帳冊、票據代收本性質上均屬會計資料無疑,先予敘明。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72條第1 款之罪,性質上原已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是被告向邰順公司客戶收得票據或現金後,未依邰順公司作業規定將票據或現金交付證人陳雅玲,由證人陳雅玲存入邰順公司帳戶,而將收得之款項,分別將之存入證人洪正治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其所有上開兆豐寶成分行帳戶、其他不詳金融帳戶,或將現金挪為他用等方式,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為免遭邰順公司發現,在如附表編號3 、6、12至14、18至20、23、24、28、30、39、52、53、55至57、60、63、65、74至77所示,其所製作之邰順公司電子帳冊檔案中,以如該欄所示之方式,故意登錄不實、或遺漏不為登錄會計資料,或以隱藏欄位之不正當方式使邰順公司之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核其此部分所為,則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故意登錄不實會計資料、第3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第4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另被告如附表編號69所示變造票據代收本,該票據代收本核其性質應屬會計帳簿,雖其製作方式係以人工逐筆填製,此經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4頁),並有票據代收本1 紙在卷可按(見偵卷一第122 ),然邰順公司既係為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被告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經辦會計人員,業經本院定如上,則被告以變造票據代收本方式使邰順公司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此部分所為仍應屬商業會計法第72條規範之範疇,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應係犯該條第4 款之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係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偽造或變造會計帳簿罪嫌,尚有未洽,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予以審理,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75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如附表編號69所示之侵占犯行後,事後雖已悉數返還侵占款項,然揆諸上開說明,縱被告事後將所侵占財物予以返還,仍無礙於其業務侵占罪名之成立,附此敘明。⒉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係在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其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均得認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如附表編號3、6 、12至14、18至20、23、24、28、30、39、52、53、55至57、60、63、65、74至77所示之業務侵占、故意登錄不實會計資料、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犯行,均係被告為達侵占向邰順公司客戶所收得之票據或現金之目的,犯罪目的單一,從被告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數行為間係為達成同一犯罪目的而具有重要之關連性及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各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
⒊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77次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⒋檢察官雖僅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8、19、74所示之業務侵占犯
行提起公訴,並未就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故意登錄不實會計資料部分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業經起訴,本院認定有罪之上開業務侵占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且本院亦已告知被告此部分所涉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見本院卷第87頁反面),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⒌被告前於97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自字第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41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已於98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又依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交付邰順公司之支票發票日大約於維修明細表日期後翌月,是被告如附表部分犯行將客戶所交付之不詳支票存入不詳帳戶之時間固不詳,然應認在維修明細表日期後翌月,從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如附表編號1 至
10、13至15、18、19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⒍爰審酌被告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處理邰順公司之財務,卻未
忠實履行受派之職務責任,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所需,反昧於貪念,圖一己之私,利用職務之便,將邰順公司向客戶收得之票據或現金,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另分別為不實之登錄、隱藏欄位、故意遺漏不登錄、變造票據代收本之方式使邰順公司之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各次侵占之金額,犯罪所得更高達366 萬餘元,嚴重侵害邰順公司財產法益,造成邰順公司財務管理上之混亂及重大財產損失,情節非輕,惡性非微,尚未與邰順公司達成和解或調解,賠償邰順公司所受之損害,兼衡邰順公司已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本院繫屬案號:10
7 年度附民字第603 號),是邰順公司所受損害可於該程序獲得救濟,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被告專科畢業、離婚、扶養1 未成年子女、目前擔任家具行店員、經濟狀況不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⒎沒收部分:被告為如附表部分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並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再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併於同法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第2 項規定:「宣告前二項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查被告如附表編號69所示之犯罪所得業已返還邰順公司,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如附表所示犯行侵占之金額,屬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返還邰順公司,此部分犯罪所得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各於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規定,既因沒收已非屬從刑,並非數罪併罰,乃由原刑法第51條第9 款獨立出移至同法第40條之2 第
1 項,明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爰無庸就多數沒收合併宣告。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第3款、第4 款。
㈢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
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美姿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2條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侵占邰順公司客戶交付之支票款項部分 │├─┬──┬───┬────┬───┬───┬──┬───┬────┬────┬────┬────┬────────────┤│編│維修│維修明│客戶名稱│客戶付│支票帳│付款│支票到│侵占金額│侵占情形│侵占款項│登錄不實│罪名、宣告刑、沒收 ││號│明細│細表號│ │款之支│號 │銀行│期日 │(新臺幣│ │入帳時間│資料等情│ ││ │表日│碼 │ │票號碼│ │ │ │) │ │ │形 │ ││ │期 │ │ │ │ │ │ │ │ │ │ │ │├─┼──┼───┼────┼───┼───┼──┼───┼────┼────┼────┼────┼────────────┤│1 │103 │22126 │鉅龍 │IG5539│101023│二信│103 年│2 萬1000│存入洪正│103 年6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5 │ │ │164 │-0 │- 中│5 月31│元 │治帳戶 │月12日 │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20│ │ │ │ │興 │日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 │日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2 │103 │22256 │嘉楠食品│KN5625│032009│彰銀│103年8│3萬7485 │存入洪正│103 年8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7 │ │ │707號 │67-00 │- 土│月20日│元 │治帳戶 │月20日 │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8 │ │ │ │ │庫 │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柒仟││ │日 │ │ │ │ │ │ │ │ │ │ │肆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103 │22361 │嘉楠食品│ │ │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年7 │ │ │ │ │ │ │ │ │ │ │ ││ │月8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3 │103 │22304 │億橋食品│GD5372│160061│華南│103年8│4萬元 │存入不詳│不詳 │將億橋食│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7 │ │ │403號 │56-8 │- 台│月15日│ │帳戶 │ │品公司帳│,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 │月14│ │ │ │ │中 │ │ │ │ │款103 年│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 │日 │ │ │ │ │ │ │ │ │ │7 月31日│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存檔之帳│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103 │22328 │ │ │ │ │ │3萬2000 │ │ │目,第49│追徵其價額。 ││ │年7 │ │ │ │ │ │ │元 │ │ │2 、493 │ ││ │月14│ │ │ │ │ │ │ │ │ │列設定隱│ ││ │日 │ │ │ │ │ │ │ │ │ │藏,需選│ ││ │ │ │ │ │ │ │ │ │ │ │取後按取│ ││ │ │ │ │ │ │ │ │ │ │ │消隱藏方│ ││ │ │ │ │ │ │ │ │ │ │ │顯現。 │ │├─┼──┼───┼────┼───┼───┼──┼───┼────┼────┼────┼────┼────────────┤│4 │103 │22469 │建良商行│AG9393│100028│永豐│103年7│2萬3000 │存入洪正│103 年8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7 │ │ │867 │671 │-北 │月15日│元 │治帳戶 │月15日 │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15│ │ │ │ │台中│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叁仟││ │日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5 │103 │22471 │福廣珍 │AK3183│435005│玉山│103年8│1萬5616 │存入洪正│103 年9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8 │ │ │329 │669 │-太 │月30日│元 │治帳戶 │月1日 │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20│ │ │ │ │平 │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 │日 │ │ │ │ │ │ │ │ │ │ │陸佰拾陸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3 │22504 │旭威/宅 │TLA068│10231 │上海│103年 │2萬2000 │將左列客│103 年11│不實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10│ │配通 │4053 │ │- 大│11月20│元 │戶實際交│月20日 │左列客戶│,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2 │ │ │(不實│ │里 │日 │ │付之不詳│ │皮諾可可│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 │日 │ │ │) │ │ │ │ │支票存入│ │開立之票│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洪正治帳│ │號,該票│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戶 │ │款630 元│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已於103 │ ││ │ │ │ │ │ │ │ │ │ │ │年2 月7 │ ││ │ │ │ │ │ │ │ │ │ │ │日存入邰│ ││ │ │ │ │ │ │ │ │ │ │ │順公司帳│ ││ │ │ │ │ │ │ │ │ │ │ │戶。 │ │├─┼──┼───┼────┼───┼───┼──┼───┼────┼────┼────┼────┼────────────┤│7 │103 │22762 │上揚山溪│FA2191│1892 │信義│103年 │1 萬1000│存入洪正│103 年10│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10│ │產 │208 │ │鄉農│9 月30│元(起訴│治帳戶 │月16日 │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3 │ │ │ │ │會- │日(起│書誤為1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 │日 │ │ │ │ │信用│訴書誤│萬8000元│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部 │為10月│,應予更│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103 │22762 │ │ │ │ │30日,│正) │ │ │ │追徵其價額。 ││ │年10│ │ │ │ │ │應予更│ │ │ │ │ ││ │月3 │ │ │ │ │ │正) │ │ │ │ │ ││ │日 │ │ │ │ │ │ │ │ │ │ │ │├─┼──┼───┼────┼───┼───┼──┼───┼────┼────┼────┼────┼────────────┤│8 │103 │22421 │嘉盛肉品│KD7442│160027│華南│103年 │3萬元 │存入洪正│103 年10│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10│ │(米鴻)│579 │180 │-頭 │10月18│ │治帳戶 │月30日 │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20│ │ │ │ │份 │日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 │日 │ │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 │ │ │其價額。 │├─┼──┼───┼────┼───┼───┼──┼───┼────┼────┼────┼────┼────────────┤│9 │103 │22765 │國興冷凍│FA0622│1995-7│彰化│103年 │2萬5000 │存入洪正│103 年12│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10│ │ │756 │ │區漁│11月30│元 │治帳戶 │月1 日 │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21│ │ │ │ │會- │日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 │日 │ │ │ │ │信用│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部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10│103 │22813 │嘉楠食品│KN5585│03-200│彰化│103年 │7594元 │存入洪正│103 年12│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11│ │ │795 │96-7-0│銀行│12月30│(起訴 │治帳戶 │月22日 │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11│ │ │ │0 │-土 │日 │書誤為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 │日 │ │ │ │ │庫 │ │6993元,│ │ │ │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應予更正│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03 │22869 │阿霖師 │BC1101│02810-│合庫│104 年│2萬7000 │存入洪正│104 年1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2│ │ │040 │6 │-溪 │1 月 │元 │治帳戶 │月20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6│ │ │ │ │湖 │20日(│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 │日 │ │ │ │ │ │起訴書│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誤為2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月20日│ │ │ │ │價額。 ││ │ │ │ │ │ │ │,應予│ │ │ │ │ ││ │ │ │ │ │ │ │更正)│ │ │ │ │ │├─┼──┼───┼────┼───┼───┼──┼───┼────┼────┼────┼────┼────────────┤│12│103 │22870 │尚順冷凍│AN0220│150025│國泰│103年 │8500元 │將左列客│不詳 │不實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2│ │食品 │316 │7 │-竹 │12月20│ │戶實際交│ │左列不實│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2│ │ │(不實│(不實│城 │日(不│ │付之不詳│ │支票資料│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 │日 │ │ │) │) │(不│實) │ │支票存入│ │,致銀行│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實)│ │ │不詳帳戶│ │回函支票│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存入時│ │作廢 │價額。 ││ │ │ │ │ │ │ │ │ │間不詳,│ │ │ ││ │ │ │ │ │ │ │ │ │應係於 │ │ │ ││ │ │ │ │ │ │ │ │ │103 年12│ │ │ ││ │ │ │ │ │ │ │ │ │月22日後│ │ │ ││ │ │ │ │ │ │ │ │ │,依罪證│ │ │ ││ │ │ │ │ │ │ │ │ │有疑,利│ │ │ ││ │ │ │ │ │ │ │ │ │於被告法│ │ │ ││ │ │ │ │ │ │ │ │ │則,無法│ │ │ ││ │ │ │ │ │ │ │ │ │認構成累│ │ │ ││ │ │ │ │ │ │ │ │ │犯) │ │ │ │├─┼──┼───┼────┼───┼───┼──┼───┼────┼────┼────┼────┼────────────┤│13│103 │103-C-│祥發肉品│AN4314│28551-│彰銀│103年5│21萬元 │將左列客│103 年5 │不實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4 │0311 │ │726( │0 │-大 │月1日 │ │戶實際交│月12 日 │左列支票│,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 │月28│ │ │不實)│(不實│里 │(不實│ │付之不詳│ │資料,致│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 │日 │ │ │ │) │(不│) │ │支票存入│ │銀行回函│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實)│ │ │洪正治帳│ │資料不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戶 │ │ │,追徵其價額。 │├─┼──┼───┼────┼───┼───┼──┼───┼────┼────┼────┼────┼────────────┤│14│103 │C-0503│施欣怡 │ │ │第一│103年6│27萬4330│將左列客│103 年6 │如於103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6 │ │ │ │ │-埔 │月30日│元 │戶實際交│月30日 │年6 月帳│,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 │月 │ │ │ │ │里 │ │ │付之不詳│ │冊不實登│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 │ │ │ │ │ │ │ │ │支票存入│ │錄左列資│萬肆仟叁佰叁拾元,沒收,││ │ │ │ │ │ │ │ │ │洪正治帳│ │料,並填│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戶 │ │載「代收│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邰順」,│。 ││ │ │ │ │ │ │ │ │ │ │ │且隱藏,│ ││ │ │ │ │ │ │ │ │ │ │ │復於103 │ ││ │ │ │ │ │ │ │ │ │ │ │年11月帳│ ││ │ │ │ │ │ │ │ │ │ │ │冊擅自修│ ││ │ │ │ │ │ │ │ │ │ │ │改為「匯│ ││ │ │ │ │ │ │ │ │ │ │ │款邰順」│ ││ │ │ │ │ │ │ │ │ │ │ │,並公開│ ││ │ │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15│103 │103-C0│陳東豐 │LGA550│003253│台中│103年8│19萬2000│存入洪正│103 年9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7 │705 │ │0412 │-8 │-鹿 │月31日│元 │治帳戶 │月1 日 │ │,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 │月25│ │ │ │ │港 │ │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貳││ │日 │ │ │ │ │ │ │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16│103 │103-C1│大統青果│AC0990│08338-│彰化│103年 │14萬元 │存入洪正│103 年12│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2│102 │行 │176 │50 │十信│12月31│ │治帳戶 │月31日 │ │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3 │ │ │ │ │-中 │日 │ │ │ │ │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 │日 │ │ │ │ │華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 │額。 │├─┼──┼───┼────┼───┼───┼──┼───┼────┼────┼────┼────┼────────────┤│17│103 │103-C1│展旺肉品│KN4073│381093│彰銀│104年1│22萬7600│存入洪正│104 年1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2│104 │ │837 │0 │-大 │月1 日│元 │治帳戶 │月5日 │ │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7│ │ │ │ │里 │(起訴│ │ │ │ │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 │日 │ │ │ │ │ │書誤為│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1 月15│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日,應│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18│103 │22558 │德義 │AH3963│042264│台銀│103年 │1萬8000 │將左列客│103 年10│不實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9 │ │ │430 (│(不實│-復 │10月15│元 │戶實際交│月16日 │左列支票│,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25│ │ │不實)│) │興 │日 │ │付之不詳│ │資料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 │日 │ │ │ │ │(不│ │ │支票存入│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實 │ │ │洪正治帳│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戶(起訴│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書誤為存│ │ │ ││ │ │ │ │ │ │ │ │ │入施福元│ │ │ ││ │ │ │ │ │ │ │ │ │帳戶,應│ │ │ ││ │ │ │ │ │ │ │ │ │予更正)│ │ │ │├─┼──┼───┼────┼───┼───┼──┼───┼────┼────┼────┼────┼────────────┤│19│103 │22703 │德義 │AH3963│042264│台銀│103年 │1萬8000 │將左列客│103 年11│不實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10│ │ │453 │(不實│-復 │10月15│元 │戶實際交│月17 日 │左列支票│,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 │月14│ │ │(不實│) │興 │日 │ │付之不詳│ │資料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 │日 │ │ │) │ │(不│(不實│ │支票存入│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實)│) │ │洪正治帳│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戶(起訴│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書誤為存│ │ │ ││ │ │ │ │ │ │ │ │ │入陳秋萍│ │ │ ││ │ │ │ │ │ │ │ │ │帳戶,應│ │ │ ││ │ │ │ │ │ │ │ │ │予更正)│ │ │ │├─┼──┼───┼────┼───┼───┼──┼───┼────┼────┼────┼────┼────────────┤│20│103 │22804 │祥發肉品│KN4073│381093│彰銀│104年1│1萬5000 │將左列客│不詳 │不實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2│ │ │837 │0 │-大 │月15日│元 │戶實際交│ │與編號17│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7│ │ │(不實│(不實│里 │(不實│ │付之不詳│ │相同票號│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 │日 │ │ │) │) │(不│) │ │支票存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實)│ │ │不詳帳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21│104 │22929 │品業 │KL0382│00955-│合庫│104年1│2萬1240 │存入洪正│104 年1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 │ │ │199 │9 │-北 │月30日│元 │治帳戶 │月30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4│ │ │ │ │大里│ │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 │日 │ │ │ │ │ │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22│104 │22925 │嘉盛 │AK3859│435003│玉山│104年3│6萬342元│存入洪正│不詳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3 │ │ │551 │233 │-員 │月16日│ │治帳戶 │ │ │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3 │ │ │ │ │林 │ │ │ │ │ │所得新臺幣陸萬零叁佰肆拾││ │日 │ │ │ │ │ │ │ │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104 │22990 │嘉盛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年3 │ │ │ │ │ │ │ │ │ │ │ ││ │月3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23058 │嘉盛 │ │ │ │ │ │ │ │ │ ││ │年3 │ │ │ │ │ │ │ │ │ │ │ ││ │月3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23066 │嘉盛 │ │ │ │ │ │ │ │ │ ││ │年3 │ │ │ │ │ │ │ │ │ │ │ ││ │月3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23│104 │23163 │國記食品│TKA601│482-7 │台中│104年3│1萬1700 │將左列客│不詳 │不實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3 │ │行 │1944 │ │-台 │月31日│元 │戶實際交│ │左列之支│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7│ │ │(不實│(不實│中港│ │ │付之不詳│ │票資料 │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元││ │日 │ │ │) │) │(不│ │ │支票存入│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實)│ │ │不詳帳戶│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 │ │徵其價額。 │├─┼──┼───┼────┼───┼───┼──┼───┼────┼────┼────┼────┼────────────┤│24│104 │23023 │陸旺冷凍│AA0867│31553-│合庫│104年4│6000元 │將左列客│不詳 │不實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3 │ │( 群翊生│887 │7 │-西 │月10日│ │戶實際交│ │103 年客│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0│ │技) │(不實│(不實│台 │ │ │付之不詳│ │戶利生食│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日 │ │ │) │) │(不│ │ │支票存入│ │品開立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實)│ │ │不詳帳戶│ │左列支票│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資料 │。 │├─┼──┼───┼────┼───┼───┼──┼───┼────┼────┼────┼────┼────────────┤│25│104 │23221 │雙燕堂 │TFA713│37326 │台中│104年4│8000元 │存入洪正│104 年4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4 │ │ │7042 │ │-東 │月15日│ │治帳戶 │月15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 │ │ │ │ │豐原│ │ │ │ │ │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日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26│104 │23219 │頂泰茂 │BDA501│69428 │台中│104年4│4萬7146 │存入洪正│104 年4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4 │ │ │6279 │ │商銀│月18日│元 │治帳戶 │月20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7 │ │ │ │ │-營 │ │ │ │ │ │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肆││ │日 │ │ │ │ │業部│ │ │ │ │ │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27│104 │23201 │昌勝 │LD5812│160043│華南│104年5│4000元 │存入洪正│104 年6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5 │ │ │291 │422 │-北 │月31日│ │治帳戶 │月1 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2│ │ │ │ │台中│ │ │ │ │ │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日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28│104 │23284 │聖祐 │AJ7107│042727│台銀│104年7│1萬2915 │將左列客│104 年7 │如不實登│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5 │ │ │893 │(不實│-台 │月12日│元 │戶實際交│月20日 │錄左列支│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3│ │ │(不實│) │中工│(不實│ │付之不詳│ │票資料 │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拾││ │日 │ │ │) │ │業區│) │ │支票存入│ │ │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 │ │洪正治帳│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實)│ │ │戶 │ │ │,追徵其價額。 │├─┼──┼───┼────┼───┼───┼──┼───┼────┼────┼────┼────┼────────────┤│29│104 │23208 │永業農產│HC0245│150060│國泰│104年5│13萬6626│存入洪正│104 年6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5 │ │ │963 │85 │世華│月31日│元 │治帳戶 │月1 日 │ │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4│ │ │ │ │-西 │ │ │ │ │ │所得新臺幣拾叁萬陸仟陸佰││ │日 │ │ │ │ │台中│ │ │ │ │ │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104 │23228 │永業農產│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年5 │ │ │ │ │ │ │ │ │ │ │ ││ │月14│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30│104 │23379 │嘉冠 │YLA552│000587│台中│104年7│1萬4700 │將左列客│不詳 │不實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6 │ │ │6506 │-6 │商銀│月31日│元 │戶實際交│ │左列支票│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3│ │ │(不實│(不實│-苑 │(不實│ │付之不詳│ │資料 │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 │日 │ │ │) │) │裡 │) │ │支票存入│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不│ │ │不詳帳戶│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104 │23410 │嘉冠 │ │ │實)│ │ │ │ │ │徵其價額。 ││ │年6 │ │ │ │ │ │ │ │ │ │ │ ││ │月23│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31│104 │23225 │彰寅 │FD3882│160002│華南│104年6│1 萬1975│存入洪正│104 年7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6 │ │ │112 │920 │-鹿 │月30日│元(起訴│治帳戶 │月1 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5│ │ │ │ │港 │ │書誤為1 │ │ │ │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柒││ │日 │ │ │ │ │ │ │萬2000元│ │ │ │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應予更│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正) │ │ │ │時,追徵其價額。 │├─┼──┼───┼────┼───┼───┼──┼───┼────┼────┼────┼────┼────────────┤│32│104 │23506 │嘉楠 │LN-234│03-200│彰銀│104年8│5565元 │存入洪正│104 年8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7 │ │ │9792 │96-7-0│-土 │月20日│ │治帳戶 │月20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7│ │ │ │0 │庫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伍││ │日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33│104 │23565 │慧心 │BA1636│08645-│三信│104年8│6300元 │存入洪正│104 年8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8 │ │ │366 │6 │-營 │月4日 │ │治帳戶 │月18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4 │ │ │ │ │業部│ │ │ │ │ │所得新臺幣陸仟叁佰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34│104 │23612 │千方食品│NY0891│01807-│合庫│104年9│8400元 │存入洪正│104 年9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9 │ │ │608 │8 │-精 │月15日│ │治帳戶 │月15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 │ │ │ │ │武 │ │ │ │ │ │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35│104 │23527 │美的花坊│GX0541│30-003│新光│104年9│3萬元 │存入洪正│104 年9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9 │ │ │025 │6503 │-北 │月5 日│ │治帳戶 │月8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3 │ │ │ │ │屯 │(起訴│ │ │ │ │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 │日 │ │ │ │ │ │書誤為│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9 月15│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日,應│ │ │ │ │。 ││ │ │ │ │ │ │ │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36│104 │23664 │宏記 │AD2048│010326│台灣│104年 │4萬4699 │存入洪正│104 年12│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0│ │ │112 │59 │中小│12月2 │元 │治帳戶 │月2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5 │ │ │ │ │-忠 │日 │ │ │ │ │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玖││ │日 │ │ │ │ │明 │ │ │ │ │ │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37│104 │23903 │永業 │HC0245│150060│國泰│104年 │2萬3243 │存入洪正│104 年11│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0│ │ │969 │85 │-西 │11月30│元 │治帳戶 │月30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1│ │ │ │ │台中│日 │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肆││ │日 │ │ │ │ │ │ │ │ │ │ │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38│104 │23790 │彰寅 │FD3882│160002│華南│104年 │2萬9625 │存入洪正│104 年11│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0│ │ │153 │920 │-鹿 │10月30│元 │治帳戶 │月2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2│ │ │ │ │港 │日(起│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 │日 │ │ │ │ │ │訴書誤│ │ │ │ │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為11月│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30日,│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應予更│ │ │ │ │ ││ │ │ │ │ │ │ │正) │ │ │ │ │ │├─┼──┼───┼────┼───┼───┼──┼───┼────┼────┼────┼────┼────────────┤│39│104 │23933 │佑勝汽車│HX5689│003156│渣打│104年 │2萬2000 │將左列客│不詳 │不實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0│ │(御品園│450 │0-5 │-潭 │11月30│元 │戶實際交│ │左列支票│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4│ │) │(不實│(不實│子 │日(不│ │付之不詳│ │資料 │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 │日 │ │ │) │) │(不│實) │ │支票存入│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實)│ │ │不詳帳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40│104 │23389 │柏諭 │GB3944│300350│第一│104年 │3 萬 │存入洪正│104 年11│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0│ │ │857號 │77 │- 太│11月10│4400元(│治帳戶 │月10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7│ │ │ │ │平(│日 │起訴書誤│ │ │ │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元││ │日 │ │ │ │ │起訴│ │為3 萬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書誤│ │3900元,│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104 │23526 │柏諭 │ │ │為草│ │應予更正│ │ │ │徵其價額。 ││ │年10│ │ │ │ │屯,│ │) │ │ │ │ ││ │月27│ │ │ │ │應予│ │ │ │ │ │ ││ │日 │ │ │ │ │更正│ │ │ │ │ │ ││ ├──┼───┼────┤ │ │) │ │ │ │ │ │ ││ │104 │23538 │柏諭 │ │ │ │ │ │ │ │ │ ││ │年10│ │ │ │ │ │ │ │ │ │ │ ││ │月27│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23628 │柏諭 │ │ │ │ │ │ │ │ │ ││ │年10│ │ │ │ │ │ │ │ │ │ │ ││ │月27│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41│104 │23585 │阿霖師 │BC1352│02810-│合庫│105年1│4萬6000 │存入洪正│105 年1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2│ │ │527號 │6 │-溪 │月30日│元 │治帳戶 │月30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4 │ │ │ │ │湖 │ │ │ │ │ │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104 │24029 │阿霖師 │ │ │ │ │ │ │ │ │價額。 ││ │年12│ │ │ │ │ │ │ │ │ │ │ ││ │月4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42│104 │24062 │麥仕佳 │AA7516│435013│玉山│104年 │2萬7800 │存入洪正│104 年12│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2│ │ │776號 │266 │-彰 │12月31│元 │治帳戶 │月31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1│ │ │ │ │化 │日 │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元││ │日 │ │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 │ │徵其價額。 │├─┼──┼───┼────┼───┼───┼──┼───┼────┼────┼────┼────┼────────────┤│43│104 │23965 │羣芳蔬食│NYA270│29836 │台中│104年 │2萬6000 │存入洪正│104 年12│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2│ │ │9993號│ │-南 │11月27│元 │治帳戶 │月21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5│ │ │ │ │陽 │日 │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44│104 │C3-120│麥達康食│BDA600│58268 │台中│104年1│4萬2000 │存入洪正│105 年2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 │2 │品 │1775號│ │-營 │月31日│元 │治帳戶 │月2 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7│ │ │ │ │業部│ │ │ │ │ │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45│104 │C4-010│丸德水產│HH6002│002464│台中│104年2│4萬5000 │存入洪正│105 年2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2 │1 │ │712號 │-5 │二信│月15日│元 │治帳戶 │月24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3│ │ │ │ │-精 │ │ │ │ │ │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 │日 │ │ │ │ │進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46│104 │C-1102│耀揚 │AG1640│120000│元大│105年1│9萬2000 │存入洪正│105 年1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2│ │ │461號 │485 │-中 │月5日 │元 │治帳戶 │月5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30│ │ │ │ │港 │ │ │ │ │ │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47│104 │200241│阿霖師 │BC1102│02810-│合庫│104年4│2萬元 │存入洪正│104 年4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3 │7 │ │590號 │6 │-溪 │月17日│ │治帳戶 │月17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2│ │ │ │ │湖 │ │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日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48│104 │23308 │德義 │AH5919│042264│台銀│104年7│1萬8000 │存入洪正│104 年7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6 │ │ │909號 │ │-復 │月15日│元 │治帳戶 │月15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7│ │ │ │ │興 │ │ │ │ │ │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49│107 │23608 │德義 │AH5920│042264│台銀│104年 │1萬6000 │存入洪正│不詳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9 │ │ │060號 │ │-復 │10月15│元 │治帳戶 │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7 │ │ │ │ │興 │日 │ │ │ │ │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50│104 │23810 │德義 │AH5928│042264│台銀│104年 │1萬6000 │存入洪正│104 年11│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1│ │ │223號 │ │-復 │11月15│元 │治帳戶 │月23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3│ │ │ │ │興 │日 │ │ │ │ │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51│104 │23954 │展旺 │LN0569│038109│彰銀│104年 │2萬5000 │存入洪正│104 年12│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1│ │ │118號 │3-00 │-大 │12月1 │元 │治帳戶 │月1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6│ │ │ │ │里 │日 │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52│105 │24244 │Mr.38( │MV0573│02056-│合庫│105年2│1萬3000 │將左列客│不詳 │1.不實登│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 │ │咖哩) │545號 │9 │-昌 │月10日│元 │戶實際交│ │錄左列支│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8│ │ │(不實│(不實│平 │(不實│ │付之不詳│ │票資料。│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元,沒││ │日 │ │ │) │) │(不│) │ │支票存入│ │2.於105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實)│ │ │不詳帳戶│ │年1 月帳│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冊中記載│價額。 ││ │ │ │ │ │ │ │ │ │ │ │,然同年│ ││ │ │ │ │ │ │ │ │ │ │ │2 月帳冊│ ││ │ │ │ │ │ │ │ │ │ │ │即隱藏此│ ││ │ │ │ │ │ │ │ │ │ │ │筆資料,│ ││ │ │ │ │ │ │ │ │ │ │ │復於同年│ ││ │ │ │ │ │ │ │ │ │ │ │11月後之│ ││ │ │ │ │ │ │ │ │ │ │ │帳冊將此│ ││ │ │ │ │ │ │ │ │ │ │ │筆資料刪│ ││ │ │ │ │ │ │ │ │ │ │ │除。 │ │├─┼──┼───┼────┼───┼───┼──┼───┼────┼────┼────┼────┼────────────┤│53│ │24284 │邦峰 │101605│200070│合庫│105年4│1萬2663 │將左列客│105 年4 │故意遺漏│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1號 │502635│-黎 │月15日│元 │戶實際交│月18日 │,不為登│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9 │明 │ │ │付之不詳│ │錄於帳冊│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陸││ │ │ │ │ │ │ │ │ │支票存入│ │ │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洪正治帳│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戶 │ │ │時,追徵其價額。 │├─┼──┼───┼────┼───┼───┼──┼───┼────┼────┼────┼────┼────────────┤│54│105 │24464 │新隆餐廳│CC2079│200007│台中│105年5│4萬4000 │存入洪正│105 年5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4 │ │ │724號 │75-1 │市烏│月5日 │元 │治帳戶 │月5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3│ │ │ │ │日農│ │ │ │ │ │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 │日 │ │ │ │ │會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55│105 │24525 │雙燕堂 │TFA261│37326 │台中│105年5│2萬3000 │存入洪正│105 年5 │故意遺漏│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5 │ │ │7729號│ │-東 │月31日│元 │治帳戶 │月31日 │未登載於│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30│ │ │ │ │豐原│ │ │ │ │帳冊 │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56│ │24543 │毓品 │AB1473│055150│台灣│105年7│7740元 │存入洪正│105 年8 │故意遺漏│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195號 │號(起│中小│月31日│ │治帳戶 │月1 日 │未登載於│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24548 │毓品 │ │訴書誤│-台 │ │ │ │ │帳冊 │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元││ │ │ │ │ │為4900│中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1E+10│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應予│ │ │ │ │ │ │徵其價額。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57│ │24576 │頂九(杯│ZX0247│ │新光│105年7│1萬2000 │存入洪正│105 年7 │故意遺漏│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樂) │612號 │ │-大 │月20日│元 │治帳戶 │月20日 │未登載於│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雅 │ │ │ │ │帳冊 │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 │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58│105 │24432 │嘉冠 │YLA544│000587│台中│105年8│2萬3000 │存入洪正│105 年8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5 │ │ │8693號│-6 │-苑 │月5日 │元 │治帳戶 │月5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7│ │ │ │ │裡 │ │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59│105 │24615 │小港 │DZ0410│510009│土銀│105年6│2萬2900 │存入洪正│105 年6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6 │ │ │661號 │57 │-竹 │月17日│元 │治帳戶 │月23 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 │ │ │ │ │北 │ │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 │日 │ │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 │ │徵其價額。 │├─┼──┼───┼────┼───┼───┼──┼───┼────┼────┼────┼────┼────────────┤│60│ │24771 │丸利 │BN0366│101030│台北│105年6│3萬500元│將左列客│不詳 │1.故意遺│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959號 │306 │富邦│月30日│ │戶實際交│ │漏未登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台 │ │ │付之不詳│ │於105 年│所得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元,││ │ │ │ │ │ │中 │ │ │支票存入│ │6~1 0 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不詳帳戶│ │帳冊。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 │ │ │2.105 年│其價額。 ││ │ │ │ │ │ │ │ │ │ │ │11月帳冊│ ││ │ │ │ │ │ │ │ │ │ │ │出現此筆│ ││ │ │ │ │ │ │ │ │ │ │ │收款資料│ ││ │ │ │ │ │ │ │ │ │ │ │,王美如│ ││ │ │ │ │ │ │ │ │ │ │ │更改為10│ ││ │ │ │ │ │ │ │ │ │ │ │5 年7 月│ ││ │ │ │ │ │ │ │ │ │ │ │14日收到│ ││ │ │ │ │ │ │ │ │ │ │ │現金款項│ ││ │ │ │ │ │ │ │ │ │ │ │3 萬元整│ ││ │ │ │ │ │ │ │ │ │ │ │。 │ │├─┼──┼───┼────┼───┼───┼──┼───┼────┼────┼────┼────┼────────────┤│61│105 │24682 │台億 │BZA102│510775│土銀│105 年│3萬7700 │存入洪正│105 年7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6 │ │ │7045號│00 │-虎 │7 月25│元 │治帳戶 │月25 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9│ │ │ │ │尾 │日(起│ │ │ │ │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元││ │日 │ │ │ │ │ │訴書誤│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為8 月│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5 日,│ │ │ │ │徵其價額。 ││ │ │ │ │ │ │ │應予更│ │ │ │ │ ││ │ │ │ │ │ │ │正) │ │ │ │ │ │├─┼──┼───┼────┼───┼───┼──┼───┼────┼────┼────┼────┼────────────┤│62│105 │24798 │阿南師 │JE9721│100306│大里│105年7│2萬元 │存入洪正│105 年7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7 │ │ │891號 │48 │農會│月15日│ │治帳戶 │月15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 │ │ │ │ │ │ │ │ │ │ │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日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63│ │24800 │雄豐 │LX0281│094930│新光│105年9│9000元 │將左列客│不詳 │故意遺漏│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271號 │001801│-大 │月30日│ │戶實際交│ │登載於帳│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9 │雅 │ │ │付之不詳│ │冊 │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 │ │ │ │ │ │ │ │支票存入│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不詳帳戶│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64│105 │24704 │元利 │HTA281│17257 │台中│105年8│8 萬3200│存入洪正│105 年8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7 │ │ │2699號│ │-花 │月20日│元 │治帳戶 │月23日 │ │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7│ │ │ │ │壇 │ │ │ │ │ │所得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元││ │日 │ │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 │ │ │徵其價額。 │├─┼──┼───┼────┼───┼───┼──┼───┼────┼────┼────┼────┼────────────┤│65│105 │25052 │毓品 │AF1599│049991│台灣│105年 │2萬4930 │存入王美│105 年11│故意遺漏│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0│ │ │434號 │號(起│中小│11月30│元 │如帳戶 │月30日 │未登載於│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8│ │ │ │訴書誤│-台 │日 │ │ │ │帳冊 │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叁││ │日 │ │ │ │為4900│中 │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1E+10│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應予│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更正)│ │ │ │ │ │ │ │├─┼──┼───┼────┼───┼───┼──┼───┼────┼────┼────┼────┼────────────┤│66│105 │104C-1│御品園 │UA4969│300012│聯邦│105 年│18萬1759│存入洪正│105 年2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 │203 │ │884號 │427 │-文 │1 月30│元 │治帳戶 │月1日 │ │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30│ │ │ │ │心 │日(起│ │ │ │ │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壹仟柒佰││ │日 │ │ │ │ │ │訴書誤│ │ │ │ │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為2 月│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15日,│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應予更│ │ │ │ │ ││ │ │ │ │ │ │ │正) │ │ │ │ │ │├─┼──┼───┼────┼───┼───┼──┼───┼────┼────┼────┼────┼────────────┤│67│105 │105C-0│佑欣行 │AG2723│07890 │元大│105年7│14萬7250│存入洪正│105 年7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7 │604 │ │061號 │-80 │-草 │月10日│元 │治帳戶 │月15日 │ │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7 │ │ │ │ │屯 │ │ │ │ │ │所得新臺幣拾肆萬柒仟貳佰││ │日 │ │ │ │ │ │ │ │ │ │ │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68│105 │105C-0│欽竹農產│AE0574│01-029│台灣│105年9│19萬8842│存入王美│105 年9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9 │801 │ │800號 │381 │中小│月15日│元 │如帳戶 │月22日 │ │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4│ │ │ │ │-埔 │ │ │ │ │ │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捌佰││ │日 │ │ │ │ │里 │ │ │ │ │ │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69│105 │105C-0│隆谷生物│BA4401│300559│第一│不明 │23萬2958│存入王美│105 年11│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9 │710 │科技 │741號 │28 │-東 │ │元 │如帳戶,│月1 日 │ │期徒刑拾月。 ││ │月14│ │ │ │ │勢 │ │ │王美如嗣│ │ │ ││ │日 │ │ │ │ │ │ │ │已返還邰│ │ │ ││ │ │ │ │ │ │ │ │ │順公司。│ │ │ │├─┼──┼───┼────┼───┼───┼──┼───┼────┼────┼────┼────┼────────────┤│70│105 │24257 │德義 │AH5937│42264 │台銀│105年3│1萬6000 │存入洪正│105 年3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3 │ │ │860號 │ │-復 │月15日│元 │治帳戶 │月23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5│ │ │ │ │興 │ │ │ │ │ │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71│105 │24356 │德義 │AH5937│42264 │台銀│104年4│1萬6000 │存入洪正│105 年4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4 │ │ │889號 │ │-復 │月15日│元 │治帳戶 │月27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5│ │ │ │ │興 │ │ │ │ │ │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72│105 │24205 │阿霖師 │BC1361│02810-│合庫│105年6│4萬元 │存入洪正│105 年4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4 │ │ │880號 │6 │-溪 │月27日│ │治帳戶 │月27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5│ │ │ │ │湖 │ │ │ │ │ │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日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73│105 │24408 │德義 │AH5946│42264 │台銀│105年5│1萬6000 │存入洪正│105 年5 │無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5 │ │ │724號 │ │-復 │月15日│元 │治帳戶 │月20日 │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6│ │ │ │ │興 │ │ │ │ │ │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 │日 │ │ │ │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價額。 │├─┼──┼───┼────┼───┼───┼──┼───┼────┼────┼────┼────┼────────────┤│74│105 │24604 │德義 │AH5946│42264 │台銀│105年6│1萬6000 │存入洪正│105 年6 │故意登錄│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6 │ │ │701號 │ │-復 │月15日│元 │治帳戶(│月24日 │左列不實│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17│ │ │ │ │興 │ │ │起訴書誤│ │之支票資│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 │日 │ │ │ │ │ │ │ │為存入曾│ │料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健華三信│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銀行帳戶│ │ │價額。 ││ │ │ │ │ │ │ │ │ │,應予更│ │ │ ││ │ │ │ │ │ │ │ │ │正) │ │ │ │├─┴──┴───┴────┴───┴───┴──┴───┴────┴────┴────┴────┴────────────┤│侵占邰順公司支付之現金款項部分 │├─┬──┬───┬────┬─────┬──────┬──────┬──────────────┬────────────┤│編│日期│單號 │客戶名稱│應收 │侵占金額 │侵占日期 │輸入不實資料等情形 │罪名、宣告刑、沒收 ││號│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75│105 │24120 │何肉雞 │1萬8000元 │1萬8000元 │105年1月29日│1.105 年1 月29日王美如收受此│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 │ │ │ │ │ │筆現金並於對帳單上簽名。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9│ │ │ │ │ │2.王美如故意遺漏此筆收款,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 │日 │ │ │ │ │ │ 登錄於公司帳冊。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76│105 │24712 │何肉雞 │800元 │8 萬5520元(│105年7月28日│故意於105 年9 月2 日在105年 │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累犯││ │年7 │ │ │ │起訴書誤為8 │ │8 至10月帳冊登錄單號24750 、│,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 │月28├───┤ ├─────┤萬3200元,應│ │24764 為「代收邰順」及其他票│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 │日 │24750 │ │3萬5000元 │予更正) │ │號(HTA0000000號、票款8 萬32│伍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00元,並另不實登錄現金收入15│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20元。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4764 │ │3萬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765 │ │1萬4720元 │ │ │ │ │├─┼──┼───┼────┼─────┼──────┼──────┼──────────────┼────────────┤│77│105 │25079 │小港 │1萬6800元 │2萬1500元 │105 年10月26│於105 年10月帳冊不實登錄此筆│王美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年10│ │ │ │(見偵三卷第│日 │款項為「代收邰順」及支票資料│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月26├───┤ ├─────┤169頁) │ │,復於同年11月帳冊將此部分登│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元││ │日 │25094 │ │1600元 │ │ │錄為「現金邰順」,並更改收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日期。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25097 │ │17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105 │ │600元 │ │ │ │ ││ │ ├───┤ ├─────┤ │ │ │ ││ │ │25135 │ │800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