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軍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進德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於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司熒法 官 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