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桂杰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紀桂杰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紀桂杰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法定刑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衡情一般人涉犯重罪均有趨吉避凶、不甘受罰、逃避刑責之情,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裁定羈押(未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7 月27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