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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金簡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簡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宗慶上列被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 月20日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事實及理由欄編號三第四行關於「獲利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編號五第十三行關於「合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87,00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獲利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及「合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7,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