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原 告 鄭智文被 告 謝筱玲
謝光岱謝子喬李奕緯劉雅凌張富傑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287號,嗣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後案號更改為108年度簡字第453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