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72號原 告 陳毓雯
徐俊生蔡立偉上 三 人送達代收人 馮翊津上列原告因被告曾彥鈞等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3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龍騰綜合事業有限公司之全部法定代理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對被告龍騰綜合事業有限公司起訴,並載明林芸亘為其法定代理人。惟查,被告龍騰綜合事業有限公已解散,有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之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是請陳報龍騰綜合事業有限公司是否有向法院聲報清算事宜、是否有選任清算人,並補正其全部法定代理人,併檢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聲請選派清算人、聲報清算、聲報清算完結等資料,及其全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